二是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打击犯罪是司法机关的职责,是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有力的维护。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进步和司法文明的标志,也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因此,在具体办案工作中,既要坚决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又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障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尊重其人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坚决纠正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等违法行为,切实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
三是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的关系。工作力度是办案数量和办案质量的有机统一。加大工作力度,需要保持一定的办案数量。但办案数量必须是搞得准、有质量的数量,是实实在在、没有水分的数量。一定要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改变仅以数量评价工作业绩的思维定式。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不仅要看立案多少,还要看大要案比例,看起诉了多少,起诉后法院作有罪判决多少;在监督纠正违法行为中,不仅要看提出了多少纠正意见,还要看监督意见被采纳了多少,被监督的问题纠正了多少;在抗诉工作中,不仅要看抗诉了多少案件,还要看改判率是多少。不能一强调数量就不顾质量、违法办案,一强调质量就缩手缩脚不敢办案、不愿办案,一定要避免办案工作出现大起大落的现象。
四是事后监督与主动监督的关系。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是针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诉讼活动中已经发生的违法情况,以及已经作出的或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但从整体上讲,法律监督既有事后的,也有事前的和事中的。无论哪种监督都需要有积极主动的进取精神。尤其在法律监督工作打不开局面的地方,更需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应当看到,当前,人民群众迫切期盼司法公正,期盼惩治腐败,期盼我们介入重大侵民事件、重大违法案件、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以惩恶扬善,伸张正义。因此,我们要以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主动地通过各种渠道,发现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司法、执法不公问题和犯罪线索,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监督,加大打击犯罪的力度,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五是执行实体法与执行程序法的关系。司法公正要靠正确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来保障,两者缺一不可。但是,一些干警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至今仍然存在,有的认为只要案件定性搞准了,是否按程序办案问题不大;有的在审查批捕、起诉中只注重审查证据的证明力,而不注重审查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导致错捕、错诉,等等。这些认识和做法,对检察工作危害很大,严重损害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形象。在我们办理的申诉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就是因为违反法定程序而留下的“后遗症”。因此,我们在执法活动中,不仅实体上要搞准,程序上也要严格,用程序规范保证实体公正。实体上的准确和程序上的合法都要作为评价办案质量的重要标准。在实施监督中,既要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适用法律关,又要严把办案的程序关;既要依法加强对违反实体法的监督,又要注重纠正违反程序法的行为,以促进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
六是检察工作的全局与局部的关系。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全局。检察机关的每一项工作都要服从于这个全局。无论是业务工作、队伍建设、基层检察院建设,还是检察工作改革、理论研究、检务保障等各项工作,都要围绕全局来开展。最近高检院对侦查分工作了一些调整,赋予一些业务部门一定的案件侦查权和案件线索的初查权,目的是要优化侦查权的配置,形成合力,使法律
监督取得最佳最大的效果。对此,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的高度贯彻和落实。要看到侦查权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侦查权是整个检察院的权力,不是某个业务部门的权力。各有关部门在行使这一权力时,一定要从全局出发,正确处理侦查工作与原有业务工作的关系,立足自身的业务工作,加强相互配合,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能力和法律监督的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