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经济活 动中的一项道德原则,在现代民法体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该原则对指导 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完善立法、指导司法实践具体突出的表现。关键词:诚实信用;
语义说;
一般条款说;
契约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该原则作为民事主体必然 的道德信条,必然关系着社会法律体系对人性的基本要求和基本态度。当今,诚 实信用原则在法律中的作用是不断加强,成为整个民法领域必循遵守的信条。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 诚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法中,大致经历了罗马 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罗马法阶段体现了商品经济对法律的一般要 求,但剥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诚实信用原则被限制在债法的适用范围内,或 规定为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尽管如此,也为以后的立法奠定了基础。现代民法 阶段,诚实信用原则的诚信要求与自由裁量权定向统一,承认了法官的能动性, 对发展和补充法律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还规定了任何个人都必须诚信地行使权利 并履行义务,标志着现在诚信原则的确立。
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與其内涵与外延的理解,从域内外学者对其确 定性与否的认识分野而言,有“语义说”和“一般条款说”这两种学说。“语义说”从 诚实信用原则的字面意义出发,以该原则的内涵与外延具有相对确定性为认识基 点,该学说主张: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 用的要求,其内涵为恪守信用、不欺诈;
其外延为对民事活动参加者的要求。“一 般条款说”则主张,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与外延均具有不确定性,是可弹性适用 于民法各领域的有关公平正义的弹性要求。就内涵而言,诚实信用原则是以模糊 的公平正义要求为内容的规则;
就外延而言,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确定性,可补 救具体规定的不敷使用。[1] 我国关于诚信原则的立法最早见于1986年《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 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确立了其民法基本原则 的地位。而诸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票据法》第10条、《保险法》第 30条以及《合同法》中均有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等的一般规定,尤其是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其第6条明确地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这就意味着诚实信用原则确立被确定为合同法的 基本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作用 (一)指引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 他要求当事人善意地履行权利,行使义务,进行民事活动遵守基本的 交易道德,以平衡当事人之间、当事人和社会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民事法律关系 中,包括注意义务、监督主债务履行和方法的义务、保证契约的义务、合作的义 务以及告知与说明义务等,莫不遵循此原则。[2] (二)补充、完善法律 诚实信用原则被通过用法律的形式对法律做了补充规定,用诚实信用 原则这样一个本来可能存在多种理解,而立法者出于某种考虑未对其以法律规定 或立法解释的方式确定其权威性,在立法中设置诚实信用原则,法律规定的模糊 性就体现为法律的弹性了。以诚实信用的弹性应付认识对象的复杂性、变动不居 性,实在是人类立法技术中值得一提的进步。通过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不仅对 合同法进行了补充性规定,同时,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进行了授予和限制。
(三)指导司法审判 诚实信用原则是授予,也是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依据。对于司法而 言,诚实信用原则给案件的处理以总的依据,也给法律的解释提供了必要的空间。
因为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强行性法律规范,在诉讼中,应依其职权主动予以适用。
所以诚实信用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具体表现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活动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也间接对民事 活动主题提出了一定的要求,这些要求约束着民事主体的活动,具体表现有:
(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必须要诚实,不得弄虚作假,采取欺诈、 隐瞒等手段,进行正当竞争。如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 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 假情况;
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该条是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缔 约过失行为就是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如果民事主体一方有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 另一方可以行使撤销权,使该民事活动归于无效。
(2)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应善意行使,不得以损害他人利益、社 会利益甚至国家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如民事 主体所获取利益是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为前提,或者民事主体获利 所采用的手段、方法、过程违法,则该民事活动自始确定无效。
(3)民事主体在履约时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不履行约定义务 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民事主体应严格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正确履行自己 的义务,兼顾各方利益。如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或履行约定义务不完全,则另一 方有权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若双方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发生情事变更, 则任何一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来履行己方义务、承担己方责任。
(4)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 依诚实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如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 交易习惯确定。这些规定主要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和执行。
作者:陈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