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条约群的主要框架 [论英国宪法框架下国际条约的法律地位]

论英国宪法框架下国际条约的法律地位

论英国宪法框架下国际条约的法律地位 英国作为英美法系的起源国,在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上一致秉承典型的 二元论,但近年来的实践中也有弱化的趋势。因此,本文在介绍国际条约在英国 国内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对欧盟法不同的法律形式及其与成员国的关系进行论述, 并对英国宪法框架下欧盟法的地位及适用进行讨论。

一、宪法关于国际法及其与国内关系的规定 在条约上,英国国家宪法并不授予条约以任何特别地位。一般而言, 英国通过制定专门的立法,将有关条约的权利与义务“并入”到国内法。而英国法 院承认国际习惯在国内的法律约束力,并且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除非,某国际 习惯与英国国内现行或今后的国内成文法。英国《2010年宪政改革与治理法案》 中,有两项重要的修改,其中之一就是明确条约必须经过议会的批准。由此,条 约必须经过议会批准的法定地位得以确立,从而取代了旁逊比规则(Ponsonby Rule)。但是这并不是毫无争议的。欧盟法的发展,对议会主权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欧盟法与成员国的关系 关于欧盟法的性质,目前并没有统一的观点。

(一)一般欧盟法在成员国的地位 按照目前通常说法,欧盟内部存在着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其一是成 员国自身的法律体系,其二则是由欧盟的各种条约、协定、指令等构成的法律体 系。这就导致了欧盟与其成员国之间的关系具有相对的复杂性及实践的困难性。

一般而言,必须在遵守基础条约的基础上,来正确地处理欧盟与成员国的关系。

具体来说,欧盟法与各个成员国国内法之间关系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一是欧盟法在成员国内部是否能够直接适用,并具有直接效力;二是当发 生欧盟法与成员国内法的规定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欧盟法还是国内法。欧洲 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确立了一些判例,并明确了欧盟法的是三个基本原则,即:直 接效力原则、优先原则、从属原则。这三个原则在实践中对处理欧盟及其成员国 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不同法律形式的欧盟法的地位并不全然相同。

(二)不同欧盟法的法律形式及其适用欧盟法最基本的法律形式还是国际条约。欧洲法院在一些典型判例中 曾经就明确地指出,成员国应该根据条约的序言或其引导性条款来解释条约的实 体条款,并肯定了条约序言及引导性条款的法律效力。欧盟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 也属欧盟法的范畴,对成员国也具有约束力。

除此之外,欧盟法还包括欧洲理事会或欧洲委员会制定的条例、指令 和决定等。

当然,在欧洲一体化的进程中,欧洲法院形成了诸多判例。欧盟法院 的判例之一确认了欧盟法律在欧盟领域内具有同一法律效力的原则,这一原则使 得欧洲法院的先决判决会直接影响到国内有关法律所确定的权利及义务。这就在 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欧盟法在欧盟领域内具有统一性,能够得到统一的解释及适用。

在欧盟法的法律形式中,除国际条约外,一般法律原则也是非常重要 的法律形式,得到了普遍承认。除国际法院规约外,欧洲共同体条约中也明确规 定了成员国法律承认一般法律原则,欧洲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采用一般法律原 则。在欧洲法院的实践中,会用一般法律原则来审查所涉及的某一欧盟立法是否 合法,也需要论证欧盟委员会的行政措施是否违反了一般法律原则,如果欧盟委 员的行政措施确实不违反其他条约,但是违反了一般法律原则,也将受到质疑。

除此之外,一般法律原则同样会约束成员国解释或适用欧盟法律、执行欧盟政策。

软法是欧盟内部存在的一种特殊的法律形式,但是它们仅仅对解释与 适用欧盟法提供一些指导,但是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 软法并不算是欧盟法的法律渊源。但是软法在实践中具有一定意义。软法具有不 同的表现形式,比如表现为建议和意见、宣言、行动纲领和欧盟各机构的决议, 以及官方的一些文件。

三、欧盟法在英国的地位 当欧盟法与成员国国内法发生分歧与冲突时,欧洲法院坚持欧盟法高 于英国法,并且在判例中予以明确。英国法院也接受这一观点,在国内法院的判 决中,当议会立法与欧盟法不相容时,欧盟法高于议会立法予以适用。英国法官 也认同,比起议会通过的普通法律,一些由欧盟机构制定的法律具有更高的地位。

不仅如此,在欧洲法院作出的判例中也表明,欧盟法不仅比成员国的 国内法具有更高的效力,甚至高于成员国国内的宪法,从而具有最高效力。四、欧盟法在英国国内的转化与适用 相对英国国内法而言,欧盟法是一外来的法律体系。英国一般通过国 内立法将欧盟法来转化,从而在国内颁布适用。在Pickstone v Freemans plc一案 中,英国上议院确认了如何进行“有目的性的解释”的原则。

英国通过国内立法将欧洲共同体的法律转化为国内法进行适用,赋予 欧共体法优于本国法律的地位,并在司法实践中严格遵守并有目的性的对其进行 解释,从而使欧洲共同体的法律在国内得到切实的适用。

作者:秦菀 来源:中国外资·下半月 2013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