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法教育的思维训练】 民法思维

论我国民法教育的思维训练

论我国民法教育的思维训练 我国现有的民法教育重点在于教授给学生一些理论知识,对于学生法 律思维的训练却不甚看重。这严重地导致了我国法学院学生书本知识与实践的严 重脱节。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是德国民法判案的基本思维方式,同样也是一种基 本的民法思维方式。以该思维方式贯穿于我国民法教学中,必然能够使我国民法 学教育的现状得到改善,也能使我国的法律工作者有一个统一的思维方式。

法律思维方式不同于其他思维方式,其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思维方式。德 国学者卡尔·恩吉施认为:“谁打算让初学者或外行了解法学和法律思维,谁就会 感到,相比其他科学,自己遭受到各式各样的阻力和疑惑”豍。因此,法律思维方 式的养成需要经过法学教育的专门训练。大多数人认为,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在 于传递知识,但实际上传递知识只是法学教育培养法律人的途径之一。换言之, 传递法学知识是法学教育的初级目标,而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进而养成法 律思维方式则是更高层次的目标。因此,法学教育不仅在于知识的教授,更在于 将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沉淀于学生的心智之中。

一、我国民法学教育的现状 (一)我国民法学教育的教学理念及目标定位 美国法学家庞德在20世纪初就曾经指出,法学教育不是教授法学知识, 而是涵养法律思维,无论教授了多少实定法的知识,也无法追赶上法律的制定、 修改和废除的速度。我国大学的法学院在培养法科学生时,只注重理论灌输。产 生此种理念的原因在于:首先,教师们认为学生们只要掌握了法律概念、理论框 架就会自然而然地学会如何将法律概念、理论知识贯彻到具体案例中解决案件。

其次,我国的法学教师自身注重理论研究,忽视法律实务。关注理论问题的法学 教师更多的希望培养出同其一样的理论型人才,能够在理论知识上深入探究;同 时,由于教师本身忽视法律实务,也难以传授给学生其本身亦缺乏的法律运用能 力。只注重理论灌输就会导致教与学各自为营,互不沟通,学生也难以真正的理 解、消化理论知识。学生只需熟记要领和结论即可,法律课程最终沦为背背法条、 背背理论知识的纯理论学科。这种现状导致我国的法学教育与实践严重脱离,难 以培养学的法学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最近几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的数据 显示就业率最低的专业都是法学。法科学生何以面临就业难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法 学毕业生难以将理论付诸于实践,将理论与实践结合。很多在校学习优异的学生 一踏上工作岗位就会发现自身存在的弊端——理论与实际之间隔阂太深,难以跨越。

在此种教学理念之下,教师努力培养学生成为能够进行法学研究、写 作、发表论文的学术型人才,而非具有较强法律思维及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 人才。

(二)我国民法学教育的教学方法 我国的法律教育方法以讲授为主,教师在台上讲课,学生在台下听讲。

虽然,近些年来教师开始关注案例教学法,但很多都是流于形式。很多教师在课 堂上用几个案例填充枯燥的法学知识,一来是为求课堂氛围的轻松,二来将案例 作为理论教学的点缀品。由于法学教师并未真正理解案例教学的精髓,他们只是 对案例作出简单的介绍或者将案例作为例子,并未对案例进行深入的 (三)我国民法学教育的教学内容 首先,从教材的更新角度看,我国的民法学教育存在很大的弊端。我 国教材的撰写、出版、更新难以跟上我国立法和法学研究的脚步,很多法律条文 或法律理论知识已经更新,而法学院学生们手上的教材却并未更换。即使根据法 律的修改或理论的发展,教科书得以及时修改,也只是简单的替换,并未从整体 的角度修改教科书。

其次,从教材的内容方面看,我国很多民法教材都是介绍民法的体系、 基本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效果等基本理论,很少涉及民法的核心精神、 价值理念等。

再次,我国现行考试方式的主要目的在于考察学生是否掌握教科书或 老师上课讲解的内容,这些内容都是一些“死”的东西,学生想要得高分,只需要 在考试前一个月或半个月认真背诵教科书上的重点知识、笔记本上老师讲解的知 识点,而无须深入了解,就可以获得高分。这样一来,容易使学生的视野变得狭 窄,难以调动学生积极性——深入分析问题和全面观察问题。更重要的是会造成 学生理论与实践的严重脱节,难以在踏入工作岗位后立即上手。

二、以培养法律思维为目标完善我国法学教育 (一)树立以养成法律思维为目标的教育理念对于法律人而言,“思维能力是一个人所有能力的基础,集中反映一 个人的综合素质,如果不具备一定的法律思维能力,就无法有效率地探知法律事 实;无法合乎逻辑地阐释法律文本规则,按照法律规则或原则来解释法律现象;无 法进行适当的法律推理;无法根据案件事实展开合乎法律逻辑的论辩。法律思维 的形成要比法律知识更为重要,法律知识可能随着社会形势等客观情况的变化而 变化,可以随时学习、随时补充,但是,法律思维方式作为特定的思维习惯,却 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形成,它靠的是长期、专门的训练才能养成”豎。因此,需要 转变我国陈旧的教学理念,转而确定法学教育的真正目标——培养法学学生的法 律思维能力。王泽鉴在其《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一书中,开篇就谈 到学习法律不仅仅是要获取相关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自己的法律思维和 解决争议的能力。因此,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应摒弃以培养具有法学研究能力、发 表论文能力强的学生的教育目标,而应秉着“授人以鱼,莫若授人以渔”的观念, 树立一种注重知识的输送更注重法律思维的培养的新教学理念。

三、改善以养成法律思维为目标的课程设置教学方法 法学院系的毕业生大都不能很快地上手法律工作,究其根源在于我国 法学教育长期以来片面地强调法学知识,而忽略了思维训练。近几年来,我国法 学教育意识到了法律思维训练的重要性,积极借鉴国外有关法律思维培养的方法, 如“案例分析课”就是以“训练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为目的的实践性课程。案例教 学“能够为学生提供逼真的法律环境,提供独立思考、理论联系实际的机会,这 既可以加深对理论的理解,又能够培养实战的感觉和能力”豏。

案例教学法是19世纪中后期,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代尔大力 推广下确立起来的,并从此成为美国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这种方法中所谓 的“案例”实际上指的就是上诉法院的司法意见。虽然近些年来我国一直在呼吁引 进美国的“案例教学法”(casemethod),但真正了解“案例教学法”的人并不多,很 多人以为“案例教学法”就是“以案说法”,即在讲授法条的时候增加一些具体的案 例,在增加课堂趣味性的同时加深对法条的理解。但事实并非如此,案例教学的 实质是通过实例演练以使学生掌握相应的案例分析方法,进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 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即统一的法律适用方法。

王泽鉴先生也指出,实例最能训练、测试法律人的思考方法及能力。

“学习法律的最佳方法是,先读一本简明教科书,期能通盘初步了解该法律(如《民 法总则》)的体系结构及基本概念。然后再以实例作为出发点,研读各家教科书、 专题研究、论文及判例评释等,作成解题的报告”,若法律学习只注重理论,其效果“甚属有限,因为缺少一个具体的,引导着你去分析法律的规定、去整理判 例学说,去触发思考,去创造灵感”豐。

以特定的请求权基础(完全的法条)为基础,将案件事实归入请求权基 础的构成要件中,也就是,用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去涵摄案件的事实,从而判 断请求权的成立与否。这种法律适用方法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也有利于 法律职业共同体具有统一的法律思维,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

四、改善以养成法律思维为目标的课程设置 “从民法科学和法律教育上说,每一个受过德国民法的严格训练的人, 没有不对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耳熟能详的……这是德国民法科学成熟发达和 法律教育质量较高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培养了无数法律家的法律思维,意义 非同小可”豑。我国可以学习德国法学院的课程设置,在新生入学时便开设专门 课程讲授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以便学生对该法律适用方法有一个大致的掌握;
同时,在主要课程的安排上,不仅有以掌握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为目标的讲授课, 而且还应配有训练案例分析方法的练习课。德国法学院低年级学生的主要考核方 法是案例分析。由任课教师给学生布置一些复杂的案例,学生按照请求权基础分 析方法分析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最后推导出答案。若学生在分析案例时遇到 一些有学术争议的问题,也只需大致地将各家观点陈述出来,然后选择一个自己 认可的观点。学生选择任何一种观点都不会对其成绩产生影响,因为评价的主要 标准在于学生案件的分析思路而非观点。也就是说,德国的案例分析是没有什么 标准答案的,这不会将学生的思维遏制住,反观中国的案例分析题都是有标准答 案的,学生的思维永远被狭隘地限制在一种观点之下,很难有所进步。当然,案 例教学必须与理论教学同时进行:首先,在传统理论教学过程中增加案例教学的 比重;其次,在学生已掌握某一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的前提下,开设单独的案例 教学课程;最后,在师资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考虑开设不受目前法学各学 科格局限制的案例教学课程。

在德国,待法学学生进入高年级以后,就要通过开设讨论课以着重培 养其学术素养。在讨论课上,教授事先分配几个讨论题目给学生,然后学生独立 完成论文。完成后还需在课堂上向其他同学与教授报告自己的论文,再由同学与 教授点评。值得注意的是,讨论课论文的题目一般都是描述性的,学生在写作的 时候需要查找大量的文献资料,进行整理汇编,如此一来,学生对该问题就能有 全面的认识,收益良多。五、结语 目前,我国已成功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实现法治目标, 必须先保证司法的良好运作,而法律职业者良好且统一的法律思维是司法良好运 作的前提条件。正如学者所言,“法治是一种思维方式”。只有法律职业者之间具 有相同的法律思维方式,法治才能得以实现。以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该思维方式 贯穿于整个民法学教育中,不仅可以改善现有的“书本知识与实践脱节”的教育现 状,也可以使法律职业人之间形成一种相同的法律思维方式,即达成法律上的共 识。

作者:李慧怡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3年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