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司法鉴定 会计司法鉴定规范化研究

会计司法鉴定规范化研究

会计司法鉴定规范化研究 司法会计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可以通过司法会计活动收集财务会计资料证 据及出具会计司法鉴定意见等方式,协助解决案件和纠纷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专门 问题。但当前实务中,会计司法鉴定人常常采用审计工作的原理、机制和方法开 展鉴定工作,忽视会计司法鉴定也是一项诉讼活动这一事实,导致出现多份不同 结论的鉴定意见,甚至相互矛盾,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和诉讼进程的推进。为此, 确保其正确性、科学性和权威性、规范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会计司法鉴定的范围,与会计司法鉴定证据的获取、鉴别、判断等息 息相关。会计司法鉴定活动的成果是司法会计人员出具的会计司法鉴定意见,这 是诉讼法律中明确列明的法定证据形式之一,同其他类型鉴定意见一样,在法庭 审理过程中有着“证据之王”的称号,可见其重要性之高。这种鉴定意见并非书证, 司法会计人员运用自身财务会计、审计、法律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对相关会计司 法鉴定证据进行鉴别、分析、判断得出,能够解决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专门问 题的一种诉讼证据。

1 会计司法鉴定证据规范化问题 (1)普遍生搬硬套审计准则 在会计司法鉴定证据的有效性和关联性问题上,审计工作与会计司法 鉴定工作的责任、思路和原理有诸多不同。审计报告具有明显的客观性,仅对现 有审计证据做出客观反映和评价,不掺杂审计人员个人主观判断;而会计司法鉴 定不同于审计,是司法会计人员以案件承办人员提供的鉴定证据为依据,结合自 身专业知识和技能,使得最终的鉴定意见更具主观性。在会计司法鉴定过程中套 用审计准则,容易与证据法上的关联性规则发生冲突。在取证主体的合法性和程 序的正当性问题上。当前从事会计司法鉴定的主体绝大部分为注册会计师,在开 展鉴定工作时系参照《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缺乏对会计司法鉴定证据合法性要 求的明确规定。在会计司法鉴定证据的充分性问题上。会计司法鉴定证据的充分 性不能受其他因素(如证据质量)的影响,其充分性更具独立性。

(2)会计司法鉴定证据审查、运用违反法律规定 一是“直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 律对立案、侦查、起诉、审理等诉讼环节期限均有严格规定,鉴于会计司法鉴定工作是为诉讼活动服务,其时限也必定受其限制。有些司法会计人员职业纪律意 识较差,“直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章制度、行业规范的现象 时有发生。二是“间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部分司法会计人员专业知识、 技能和经验不足,导致在审查判断证据过程中“间接”违法诉讼法律规定。如司法 会计人员由于自身专业胜任能力有限,对侦查工作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理解不到位, 再加之有些侦查人员不能提出合理、准确的鉴定要求,导致对会计司法鉴定证据 的需求、审查判断及评价方法与案件实际需要产生巨大偏差。

(3)会计司法鉴定证据事后审查形同虚设 我国会计司法鉴定意见审查、质证不力,与欧美法系国家法务会计专 家证言的质证传统相差甚远。常常混淆审计工作与与会计司法鉴定的界限、方法 和原则,随意将审计证据作为会计司法鉴定证据,使得最终得出的会计司法鉴定 意见亦缺乏严谨性和权威性,不能有效证明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专门事实,甚至 不被采信。相关法律对会计司法鉴定意见质证方面的规定不甚完善,导致在诉讼 过程中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质证流于形式。

2 构建会计司法鉴定证据规范化的对策 (1)证据提供主体、程序和来源审查的规范 在证据提供主体的规范上,会计司法鉴定的启动由司法机关决定,与 此相对应,会计司法鉴定证据也应由司法机关中熟悉侦查学、犯罪学、证据学的 案件承办人员提供,必要时可由司法会计人员提供协助。在证据提供程序和来源 审查的规范上,基于诉讼分工之考虑,除可以邀请司法会计人员协助收集证据的 情况外,会计司法鉴定证据不能由司法会计人员直接收集,而应由案件承办机关 提供。在确保会计司法鉴定证据的主体符合诉讼法、证据法对诉讼分工的规定之 前提下,送检机关或人员应对其提供检材的来源确保可靠性。无论是案发前已形 成的财务会计资料(证据),还是会计司法检查过程中形成的司法会计勘验、检查 笔录等,这些证据唯有可靠方具备证据力。

(2)会计司法鉴定意见质证环节的规范 在审查鉴定证据材料上,客观、有效的鉴定证据材料是确保鉴定意见 科学、准确的基础。从检材的发现、提取、处理、固定方法是否符合科学要求, 检材提取的部位是否准确,在储存、传递过程中有无遭到损坏;检材有无变形、伪装;检材的性状、数量、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三个方面来进行审查。在审查鉴定 程序的规范性上,按照司法会计专业现有技术规范和标准,对送检机关提供的会 计司法鉴定证据进行检验、鉴别和分析,并依据恰当的标准,对案件所涉及的财 务会计专门问题发表意见。在审查鉴定意见的逻辑推理过程上,会计鉴定意见的 审查和质证,主要考察会计司法鉴定证据及其他参考证据的“质”和“量”是否合规, 逻辑推理是否严密科学,证据与证据、鉴定意见之间是否存在明显矛盾冲突等。

(3)基本证据与参考证据运用的规范化 对基本证据“量”的要求要保障充分性。若证据不够充分,应及时联系 案件承办人员,要求其做出必要解释或补充。若某些证据材料已不存在或难以收 集齐全,会计司法鉴定人员不能自作主张,在不满足要求的情形下,做出鉴定意 见,而应与委托人商量,根据目前所掌握资料重新确定鉴定要求。对基本证据“质” 的要求要保障完整性。应时刻注意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司法会计勘验、检查笔录 等是否完整,用以进行鉴别、分析的每份证据是否存在影响使用的重要问题,并 判断其能否通过送检机关补充证据或询问当事人、证人等方式进行补强。

3 结语 会计司法鉴定和诉讼活动的关键是证据,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在于证 据制度的改革及证据规则的完善。还应该确立最佳证据规则及补强证据规则,落 实到会计司法鉴定证据的采证上,一方面,送检人员应尽量收集和获取财务会计 资料等的原件。若提供复制件、复印本、手抄本、扫描件等非原始资料,则应由 相关人员标明或充分说明理由。另一方面,除原始证据外,亦应充分利用经确认 核实的传来证据。会计司法鉴定实务当中,有些证据材料表面上满足客观性、合 法性及关联性要求,但显然,它们不能作为审查、评价和运用的单独对象,而应 综合其他各种可靠证据,形成逻辑严谨、经得起推敲和考证的证据链条,增加被 法官采纳的几率,维护公平正义。

作者:王颖颖 来源:卷宗 2015年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