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考体育艺术特长加分公平性的解决策略
关于高考体育艺术特长加分公平性的解决策略 高考体育艺术特长加分是指参加高考具有体育艺术 特长的应届高中毕业生,通过专业部门测试后,在高考文化 成绩外给予一定加分。它是为了弥补高考可能带来的“分数 决定论”及基础教育向应试教育方向发展的不良倾向,引导 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它的本意是维护教育公平,但由 于加分设计欠严密、制约监督权利不够、执行过程不透明不 公开,特别是体育艺术加分测试的随意性大,让高考体育艺 术加分异化为另一种应试教育、加分教育和权贵教育,成为 滋生腐败的通道,严重偏离其初衷。它与择校费、大学高学 费成为了广大人民群众公认的三大“教育不公”问题,于是 取消高考体育艺术加分还考试公平的呼声日趋高涨。那么,是否应该取消高考体育艺术特长加分呢?“一考 定终身”的高考制度没有根本改革前,高考体育艺术加分不 能取消。否则又一次践踏了教育的公平性。
如何保证高考体育艺术特长加分的公平呢? 一是深化高校自主招生改革,构建多元评价体系,赋予 高校自主承认体育艺术特长加分并复查体育艺术特长生的 权利。从2003年开始实施的高校自主招生,打破了一考定终 身的格局,建立了多元录取体系。经过十年来的探索实践, 自主招生考试科目瘦身评价标准细化、选拔定位多次调整、 招生规模从大到小、考试打通文理、评价标准更多元。并且 教育部和部分高校都对自招考生与普通考生进行了对比调查,结果显示自主选拔录取学生进入高校后在学业、科研、 创新、组织管理等方面能力明显突出。这为规范清理高考体 育艺术加分考试提供了蓝本。现在高校招生录取按百分之一 百二十投档,再由高校在投档线上择优录取有特长或全面发 展的考生。通过体育艺术加分达到投档线的考生不仅享有了 加分甚至还享有优先录取权,无形扩大了加分的不公平。况 且得到体育艺术加分被录取的考生可能录取到与自己特长 完全无关的学校或专业。这样考生特长的功利性凸显,实用 性过分隐性化,违背了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多元化。高校可以 在招生中采取裸分录取方式,同时对体育艺术特长生面试复 查,这样可以减少加分的效用,也会减少腐败的可能。
二是进一步加大对体育艺术特长加分项目和分值清理 和规范。以加分项目和分值瘦身促公平。
教育部对于仍然保留体育特长生高考加分项目的省(区、 市),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测试项目限定在中学普及程 度高、锻炼效果好的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 术、游泳、羽毛球等8项。各有关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还可 根据本地中学生体育活动开展情况,在上述运动项目之外增 加一般不超过两个强身健体项目。即体育特长测试项目 “8+2”。每年根据往年报名情况应逐步减少一至两个项目, 最终保留五个项目为宜。加分分值最高不得超过10分。因为 20分或10分是一个较大的分值,在录取中考生成绩一分之差 录取的院校或专业完全不同。用20分或10分量化体育艺术特长的“价值”,让人看到的只是20分或10分“超越”了众多 竞争者。在巨大利益驱使下,引发了种种不正当的加分现象。
广大群众质疑加分公平性也就理所当然了。何况真有一技之 长的考生跨入高校大门后,特长未必能为学校所用,却又不 能在录取阶段给予明确体现和引导。
三是不断完善细化统一体育艺术特长测试项目评分标 准,尽量减少评分的随意性主观性。
对体育艺术特长测试项目评分标准,教育部应根据往年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逐年完善细化,尽量客观、科学、公 正。
四是依法治考,确保体育艺术特长加分工作的公正。
当前治理体育艺术特长加分的违规行为仍是参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 违规考生和工作人员处罚力度不够。全国人大应制订《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育考试法》并对体育艺术特长测试设立专门条 款,加大对违规考生和工作人员处罚力度。在法律上建立一 道“防火墙”,架起一条“高压线”,让人民有法可依,以 示高考加分测试工作的严肃性。
五是充分发挥民主,加大监督力度,严密组考,严格要 求,严明纪律。
体育艺术特长加分项目及分值的设置、测试评分标准的 制订和完善、测试过程的组织与执行,教育部应每年举行听 证会,听取广大群众的意见,不断修正。参与评分的人员应由教育部从其他省市区选派。对整个加分工作应建立公开透 明的公示制度,强化外部(群众、媒体)监督,让加分的权 利关进法律和群众监督的“笼子”里。严格执行问责制,标 本兼治,坚决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绝不姑息迁就,杜绝权钱 交易。
温家宝总理说: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社会公平 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目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矛 盾凸显。必须大力清理和规范高考体育艺术加分测试工作, 确保其公平公正,充分发挥其正能量,让有真正特长的应届 高中毕业生都享有出彩人生的机会。这既是维护社会稳定的 基石,也是实现教育可持续发展的措施。
参考文献 【1】熊丙奇,《以多元评价体系替代高考加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