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旅游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促进我市旅游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纪委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坚持围绕大局、服务发展、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二、目标要求

  通过开展治理旅游行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使旅游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教育,提高对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危害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守法、诚信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从而使旅游市场环境继续净化,公平竞争原则进一步落实,相关制度规定得到进一步完善,建立起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逐步形成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旅游业发展环境,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工作重点

  1、着力解决导游人员私拿回扣、索要小费问题;

  2、解决旅游商品购物场所、星级饭店、a级旅游区私授回扣问题;

  3、加强行业监管,纠正旅游饭店、景区(点)私拿回扣等贿赂性营销方式等问题。

  4、其他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5、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

  四、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认真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我市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文件,把握政策要求,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开展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全系统工作人员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纠正错误观念,形成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6月-8月)。自查自纠是全体工作人员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检查、自我纠正的有效措施。在继续深入学习领会中央和省上以及市委、市政府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对照检查本部门、本单位及个人在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切实提高认识,端正态度,从本系统、本单位和个人具体工作上进行自查自纠,检查是否存在不正当行为;从本系统、本单位现行的内部管理制度、运行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上进行自查自纠,查找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自查自纠结束后,各县(区)旅游局和市直旅游企事业单位要写出自查自纠报告报市旅游局,市旅游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自查自纠阶段的情况进行整理汇总,上报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改阶段(10月)。对自查出的问题,要认清危害,找准根源,认真整改。市旅游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在自查自纠结束后,结合群众举报,要认真分析旅游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结合纠风工作,加强督促和指导,确保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四)检查验收阶段(11月—12月)。市旅游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区)、市直旅游企事业单位进行检查和验收,重点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并将情况向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任务重、要求高、涉及面广,各县(区)旅游局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市旅游局成立由党组书记、局长李恒元同志为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宏军、张佩年二同志为副组长,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张佩年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为广泛动员群众反映、投诉、举报商业贿赂行为,设立举报电话0935—2229686,对发现的商业贿赂问题,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时予以查处。各县(区)旅游局、各旅游企事业单位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明确责任。各县(区)旅游局要建立领导责任制和有效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本辖区范围内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要及时汇报。

  (三)扎实工作。各县(区)旅游局要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旅游行业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在政策、法律和工作三个层面上研究提出治理的具体思路和对策。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要与建立诚信体系相结合,要与旅游行风建设相结合,要与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相结合,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要及时总结和推广治理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确保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