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_浅析我国民法的本位

浅析我国民法的本位

浅析我国民法的本位 民法本位是民法的指导思想和价值标准,宣示了民事法律规范的任务 和功能。它的确定和厘清对于今后民法典的制定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民 法价值取向的演变出发,结合民法的私法特质,考虑目前中国法治、民主和权利 观念的强化,认为中国民法应当坚持私主体权利本位,促进我国社会的发展和公 民权利意识的进步。

所谓民法本位,是指民法的基本观念,其实质是指民法的直接根据,即立 法理由,是民法的一种价值取向,具体说来,也即民法的利益选择问题,特别是 当个人利益、家族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民法所表明 的一种态度。

一、我国民法本位的演进 (一)中国古代的义务本位 在我国古代,以儒家思想为核心,强调伦理等级关系,家庭作为社会 的细胞,个人只是整个家族的一分子。这一时期的民法设计以义务为中心,法律 中多为禁止性规定和义务性规定,且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不分,其目的在于对不 同身份的人课以不同的义务,以维护社会秩序。所以义务本位观又可称为身份本 位、等级本位。法律就是通过规定不同身份的人的不同义务,来确认他们的不同 身份和等级。妻子对丈夫、子女对家长、奴隶对主人、臣民对君王等,人与人之 间的关系以义务为链接。义务本位的法律的实质是:法律之确认少数人乃至一个 人享有完全的权利资格,多数人不享有或只享有不完全的权利资格。

(二)清末民初的权利本位 清末,西方处于自由资本主义竞争时期,权利本位的民法盛行。在以 沈家本为首的法理派的努力下,以权利本位为原则,制定了一系列民法规范,但 没有真正贯彻下去。虽然这些以权利本位为原则的民法以满足人的需要为出发点, 以丰富人的品格内涵为指导思想,它表现为法律是确认和保护权利的基本手段, 法律是权利的载体,法律通过规定人的权利实现人的人格。权利本位的法律实质 是:法律确认所有的人都享有人的资格,承认所有的人都是人。虽然清末民初的 权利本位并不完全体现西方的权利本位,但结合当时的环境,不能不说是一个突 破。(三)南京国民政府的社会本位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以国家和社会本位法律观为理论基础,受西方 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影响,南京国民政府的第一任立法院院长胡汉民确立了“社 会本位”的立法原则。这一立法思想被充分贯彻到民事立法中去,立法要以社会 公共利益为本位,以谋公共的幸福为前提。传统民法的三大原则即所有权神圣、 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都不同程度的受到削弱或限制。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社会 本位仅仅是直接从西方移植过来,它所经历的社会环境变化与西方不同。这或许 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法实施不理想的原因。

(四)新中国的国家、集体本位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进入了计划经济时期,对西方权利本位作了深刻 的批判。在实际的运行中,片面强调国家、社会利益,在法律思想上表现为“彻 底的社会本位”、“极端的社会本位”。纵观我国民法的发展史,民法本位多是义 务本位,或与义务本位貌异神合的所谓“社会本位”,权利本位缺失,民法衰微, 民众权利主体意识淡薄,很难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不利于法治现代化的建设。

二、民法应当坚持私主体权利本位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应当以 维护私主体的权利为宗旨。民法的本位应当坚持私主体权利本位的基调,也只有 将私主体的权利置于首位才能体现民法权利宣言的特质,也为我国市场经济条件 下社会主体的自由交往和竞争提供宽松的法律环境。

(一)民法的私主体权利本位是由民法的性质决定的 民法是一种私法性质的社会规范,为商品经济下实现人们个人利益和 价值需要的交往、互易行为提供法律保障和制定秩序规则。权利本位是民法司法 属性的具体表现,民法的一切制度都以权利为核心,而民事义务只是实现权利的 手段。有学者主张目前民法应当为社会的公平和公共利益承载部分社会利益的功 能或任务,但并不意味着民法必须削弱自身的私权特质。因为法律具有系统性和 一致性,是根据各自的特有性质和功能有机调配起来的法律体系,规范社会广泛 关系的法律规范并不能仅仅求助于民法的作用发挥,即使民法被称之为“万法之 母”具有基础性的主体地位。民法也不能为了社会利益的需要而改变民法特有的 本质属性,不能为了公共利益的维护而扩大民法既定的效力范围。(二)民法的私主体权利本位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强烈需求 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自主经营以及法律调控下的自由 竞争,要求人们从幕后走到前台直接参与经济交往,要求具有独立人格权、财产 自主权以及与这两种权利相适应的合同自由权来实现商品交换,促进市民社会和 政治社会的和谐。政治国家中的权力从根本上说不是为国家而存在的,而是为市 民存在的,国家行使公共权力不过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和保障市民社会的权利,市 民权利与政治权力的关系是本与末的关系。法律只有对个人追求利益的合法性进 行必要程度的确认,才能充分调动起民事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才能促进社会 经济的全面发展。

(三)民法的私主体权利本位有着广泛的社会期望 当今社会,虽然人权保护作为国际普遍的观念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和 肯定,但传统的家国观念依然未获根本性的转变,权利本位缺失、民法衰微、民 众权利主体意识淡薄,既不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因 此社会面临着如何用私法的权利观念去革新固有的家国意识,并进而提倡所谓私 权神圣或个人权利不可侵犯。全面确立并认识民法的私主体权利本位,对于完善 我国法治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它将导致法律观念乃至国家观念的变 革,即由国家中心主义的法律观转向市民主义的法律观,使人真正成为可以抗拒 国家行政权力不当干预的权利主体。在市民法中,要实现“国家本位”和“社会本 位”到“个人本位”的转变。民事法治变革必须打破“国家本位”的制度和观念,把 民事法治的确立、制度的构建转移到以私主体为宗旨和核心上来,才能实现法律 保护人民权利的目的。

作者简介:
王文平(1989-),湖南常德人,重庆大学2012级法学法律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