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法哲学的基本理论
部门法哲学的基本理论 伴随着对法哲学与法理学关系问题的讨论,目前学界对部门法哲学的 概念并无统一权威的定义,对这一理论的确切称谓、学科属性、研究方法等更有 诸多争论,这些都是依依相关的。顾名思义,所谓部门法哲学就是指部门法中的 法哲学问题,就是从法哲学的层面、用法哲学的方法探讨部门法中的一般原则和 原理,对部门法的伦理基础、价值基础、社会基础及其发展规律进行哲学反思。一、称谓问题 从目前学者们所已经使用的情况来看,大体有以下几种名称或类似于 名称的表述被使用:1、部门法学的哲理化(或部门法学的学理化),2、部门法哲 学,3、应用法哲学(多为西方学者所称,即appliedlegalphilosophy),4、部门法理 学。如蒋晓伟认为,法哲学是哲学对法的研究,我国历史上只有律学,没有法哲 学,所以他主张叫部门法理学。周永坤也认为,从部门法哲理研究的成果、人员、 问题意识和方法上看,部门法哲理研究的主流更像法理学而不是法哲学。刘作翔 也主张叫部门法理学,认为法理学与部门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不同,但相互之间有 很多原理是相通的;
对部门法理学进行研究时只不过是将法理学的一些原理“下 移”而已。葛洪义则认为,不管是部门法理学还是部门法哲学或者法哲学都只是 个名称,不重要,关键是要从研究的问题来确定。孙育玮认为,比较目前几种称 谓用法,“部门法哲学”是一个较为合适的,并且可以作为一个较为统一规范的名 称而稳定下来使用,因为这一名称既可以鲜明地表达它法哲学层次的特质和属性, 又可以揭示出它所包含的法哲学与部门法学的相关性与双边性。这也是目前国内 学者使用最多的一个名称。
二、学科属性 在部门法哲学学科属性问题认识上大致有以下几种看法:
1、强调其法哲学前提和法哲学属性,将其归类于法哲学。典型代表 是张文显教授,他倾向于把部门法哲学界定为法哲学的分支学科,或法哲学的一 种特殊形态,就是说部门法哲学与部门法律学对应,属于法哲学的范畴,是法哲 学的延伸。其理论资源、研究方法、研究范式和理论关怀都主要来自法哲学。
2、法理学说。陈兴良教授是“部门法理学”的直接倡导者,他的一篇3、强调它对部门法的依赖,将其定位于部门法学。
4、认为它是一门中间学科,是部门法与法哲学或法理学的边缘学科。
如孙育玮认为,部门法哲学的学科属性具有双边性,既属于法哲学的当然范畴, 又属于部门法学的高端学理范畴,既有部门法学的纯粹理性,又有法哲学的实践 理性,具有连接法哲学和部门法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研究方法 张文显教授认为,作为现代法哲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部门法哲学 是法哲学的延伸。因其自身的法哲学属性,它的研究必须运用法哲学的理论框架, 采用法哲学的研究范式和方法,以期消解法哲学与法律学之间的人为障碍,消除 法哲学与法律学互相脱节的现象,推动法哲学与法律学的密切结合。在方法论上, 部门法哲学可运用语义分析法克服定义方法的局限性,消除学术争论中语义混乱 的问题;
运用价值分析法以克服工具主义、技术主义及教条主义造成的弊端;
进 而以反思方法发现部门法学原理和部门法原则的“前提性”问题,不断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