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大强调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员民主权利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迫切需要,是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根本途径,是实现党的各项决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基本要求,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障。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员民主权利是个系统工程,需要从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等各个环节着眼,从增强党员的民主意识、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完善党内民主制度、健全党内监督检查等方面入手,才能取得明显效果。一、党内民主建设的主要特点和问题
党的十六大以来,各级党组织注意不断拓宽党内民主渠道,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党内民主空气日益浓厚。建立健全党内民主的一系列制度,党内民主制度建设日益完善。不断深化党内民主监督,强化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形成了纪委监督、党组织监督和党员监督的三个层面的监督网络,党内民主监督日益加强。但党内民主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党员民主权利不够落实。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但从目前情况看,一是存在民主意识不强的问题,有些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不尊重党员应有的权利,使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称,严重挫伤了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致使有的党员对自己有哪些民主权利也不清楚,党章规定的党员民主权利不能完全得到保障;二是存在党内平等权不够落实问题,有些党组织的领导班子,书记与委员的平等关系变成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进行重大决策时,存在着集体讨论、书记拍板的情况,不同意见得不到充分表达和尊重,班子成员的平等权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三是存在党员或党代表的选举权不够落实问题,有的党组织选举很不规范,在选举时,要求上级批准的候选人必须高票当选,有的应由党员推荐的候选人,先由党组织提名,选举人的意愿不能完全体现。
二是党内民主渠道不够畅通。有些党组织,将一些本该公开的党务情况神秘化,党内的一些重大决策,不组织广大党员讨论,征求意见,一些重大问题,大多数党员并不知情,使党员对党内事务缺乏更多的了解和参与的机会,以致一些在党内已经有所反映的问题,也无法得到及时纠正。党章赋予党员的罢免权,也应缺乏有效的渠道和实现形式而无法操作。党章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内民主的最基本实现形式,但党代会五年召开一次,全委会一年最多召开两次,由于间隔时间过长,使党的最高权力机关职能弱化、虚化,党代会和全委会决策权、选举权、监督权不能得到充分体现。
三是党内民主制度不够健全。近年来,我党加大了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力度,制定下发了党内选举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党内监督制度等党内民主制度,这些制度对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从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的要求出发,这些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由于这些制度原则性要求多,硬性约束力少,又没有实施细则配套,缺乏程序性和可操作性,导致一些民主制度的落实主要取决于领导干部的民主作风和个人素质。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本地区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这里所说的“重要情况”、“适当方式”、“一定范围”都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容易造成随意性,完全依靠领导干部个人的理解来执行,在实际工作中很难落实。
四是党内民主监督不够到位。目前,党内民主执行情况主要取决于党组织的主要领导,主要领导民主作风好,党内民主就执行得好,反之,主要领导独断专行,作风霸道,就没有民主。现行的领导体制,各级纪检组织主要对同级党组织负责,尽管党章明确各级纪检组织对同级党组织成员有监督的职能,但同级难以监督却是不争的事实。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是最有效的组织形式,但上级不知情疏于监督,对下级党内民主的执行情况又缺乏有效的监督检查途径和渠道,使“同步监督”成为盲区,导致有的领导干部个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造成严重后果,也不能得到及时制止和纠正。对违反民主决策程序,不充分发扬民主造成失误和损失的,导致用人失察的,对侵犯党员民主权力等行为,目前还缺乏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二、发展党内民主权利的对策和思考
1、增强党员的民主权利意识。在党内开展发展党内民主的教育活动,根据不同层次,明确不同要求,采取不同方法,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普通党员中,重点开展党员权利和义务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增强民主意识,掌握正确的民主方法,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重点解决一些党员不珍惜民主权利,对党内事务关心少、参与少的问题,激发党员的光荣感责任感,调动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党员领导干部中,重点进行民主集中
制教育,引导党员领导干部增强党性修养,促进党内民主建设的健康发展,切实解决一些领导干部民主意识淡薄、忽视党员民主权利和不愿接受监督的问题,使党员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意义,为党员充分行使党章赋予的各项民主权利提供便利和条件。在党内政治生活中,严格按照党的各项民主制度的程序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努力形成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2、拓宽党员民主权利的渠道。党内民主渠道是否畅通,制约着党内民主发展的深度和广度。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是党章赋予党员的基本权利,必须拓宽党员的民主权利渠道,把党员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渗透到党的事务和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
一是推行党务公开制度。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凡属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都应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增强党员对党内事务的了解和参与。党内权力运作过程应当公开,提高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定期进行党内情况的通报,做到重大事情党内先知道,重要文件党内先传达,重大问题的决定党内先讨论,重大决策的实施党内先发动,重要人事任免党内先征求意见,为党员参与民主管理和决策创造条件,增强党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二是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干部制度。每年要组织党员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廉政勤政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党员领导干部要在一定范围内作述职述廉报告,要明确述职述廉的内容和要求,要将履行本职工作的情况,遵守廉洁自律的情况,重大事项的报告情况等向党员报告,没有问题的也要作出明示,接受党员的质询和监督。要将民主测评的情况,作为考察、使用、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
三是探索实行党代表常任制。党代表应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那样实行常任制,使其在一届任期内发挥作用。探索党代会闭会期间发挥党代表作用的形式和途径,每年定期召开党代会,党代表审议和讨论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能直接参与、管理、监督党内的重大事务,要赋予党代表在闭会期间有视察党的领导机关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党委要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党代表提案的受理工作,使党代表的民主权利落到实处。
3、完善党内民主的制度建设。要完善党内四项制度:(1)完善党内决策制度。要理顺党的书记会、常委会、全委会、党代会的关系和职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形成责权明确、相互配合、有效制约的科学领导体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健全党委内部的议事决策机制,规范党委会的决策程序,明确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将权力进行适度分解,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形成决议后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改变党内权力过分集中的情况。要明确党员的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内容、程序和途径。(2)完善党内选举制度。要完善党内候选人的提名方式,把组织提名和党员提名结合起来,允许党员和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多数人不同意的不能作为候选人。逐步扩大差额选举的人数,坚决防止变相等额选举。凡是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除特殊情况,在任期届满前,一般不得调动;在人代会上落选的政府领导干部不再提名为党委常委人选,以尊重党员的选举意志。领导干部要实行任期制,明确任期的期限。要允许全体党员和代表竞争党内领导职务。(3)完善党内民主监督制度。改进党内民主监督的手段和途径,健全领导集体内部监督和党员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机制,形成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监督网络。对党内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进行合理分解,使其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党内权力的健康有序的运行,防止滥用权力的腐败问题发生。(4)完善党内民主的监督检查制度。要定期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党内民主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在落实党内民主制度,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要督促其整改。要重点纠正和处理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的行为,压制批评甚至打击报复的行为,侵犯和剥夺党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等。并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决不姑息。同时,也要严肃查处党员不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或滥用民主权利的行为,不要党的领导搞无限民主的行为,以行使民主权利之名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行为等。通过完善党内监督检查制度,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