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_

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农委《关于开展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年活动的通知》(皖农牧【2010】30号)、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六安市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六畜[2010]7号)精神,切实加强动物防疫执法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体健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推进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监管,切实建立以监促防的动物防疫工作新机制。

二、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年活动,全面实施动物防疫各项制度,依法规范动物防疫行政监督和执法监管,力争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取得新的突破,促进我区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活动内容

(一)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规章,与动物检疫相关的操作规程、技术规范等。

(二)巩固动物产地检疫推进年活动成果

依托全区60个报检点,进一步掌握辖区内动物品种、数量、分布以及规模化养殖程度和流向等信息,建立养殖场户档案。全面规范使用《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登记表》、《动物产地检疫记录表》、《动物产品产地检疫记录表》。对规模化养殖场、畜禽产品加工场确定专人负责,落实监管责任,严格检疫操作规程,严禁不合格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场(厂)。

(三)全面强化各环节动物防疫监管

1、强化动物饲养监管。重点加强对规模饲养场、奶牛场、种畜禽场动物防疫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检疫审批程序,对2月10日至4月10日停止奶牛、种牛调运审批,暂停奶牛、种牛调运的执法情况开展检查;建立定期巡查制度,适时现场督查指导,认真填写《金安区动物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登记表》备查。

2、强化屠宰环节监管。重点加强对我区50 个屠宰场实行入场查证验物登记和场内准宰许可签字制度监管;加强对动物防疫条件落实情况监管,不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加强对经检验不合格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管。

3、加强孵化场、畜禽产品加工、仓库、储藏及流通、农贸市场活禽屠宰、活畜活禽及其产品交易监管。重点加强动物防疫制度建立和动物防疫条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持证运输、经营的监管;加强对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运输、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行为。

(四) 强化动物诊疗监管。重点加强对已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监管;加强动物防疫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的监督;严厉打击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

(五)加强动物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建立检疫员检疫技能轮训制度,重点培训检疫技术规范和消毒技术规范,提升检疫人员业务技能,建立一流的检疫队伍。建立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培训制度,重点培训法律法规和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努力打造一流的执法队伍。

(六 )加快信息化管理进程。 做好信息收集,加强信息报送,确保信息真实、完整,提高动物卫生监督统计信息网络报送质量。

四、进度安排

(一)部署启动阶段(3~4月)。3月底制定下发全区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年活动方案,各乡镇根据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及时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实施。4月组织召开全区检疫人员培训会议,全面部署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工作。

(二)实施推进阶段(5~11月)。各乡镇全面开展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年活动,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分阶段、有重点的完成各项工作计划。5月上旬结合春防督查,组织产地检疫抽查。组织各乡镇进行互查,交叉执法,对辖区内动物防疫监督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6月份对种畜禽生产经营户、规模养殖场进行安全检查。7月配合全市开展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年活动互查。8月对各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进行检查。9月建立全区畜牧兽医工作监管及服务对象电子档案,参加全省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年活动工作现场会。10~11月结合秋防督查,对各乡镇开展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年活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迎接省、市督查。

(三)考核总结阶段(12月)。按照省、市标准对各乡镇开展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年活动情况进行定性和定量考核评价。对金安区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年活动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市畜牧兽医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区畜牧兽医局负责该活动的组织发动和监督指导,并成立由局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区动物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及各乡镇动物防疫办公室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有力推进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宣传。积极争取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加强宣传。对活动中好的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及时进行报道,努力营造执法部门依法监督、生产经营者主动接受督查、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督查。为保证全区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年活动取得成效,我区将对各乡镇开展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对工作推动不力的地方给予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