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除死刑的宪法学思考(1)论文
关于废除死刑的宪法学思考(1)论文 在这方面,法学理论研究工作者特别是宪法学、刑法学及刑事诉讼法学等 方面的学者应当作出自己的贡献,要积极开展生命权与死刑方面的理论研究,大 力提倡生命权属最基本人权的理念,宣传人权入宪后生命权自然成为公民的一项 宪法基本权利的思想,让广大法官们树立起保障生命权的宪法理念。我们还让 广大群众包括新闻记者们树立起保障生命权的宪法理念,要防止过去那种“民愤 杀人”、“媒体杀人”的情况再次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我们要废除死刑,首先必 须宣告那些过时的、错误的观念的“死刑”! 此外,值得强调的是,我们不仅要 在宪法理念上让法官们明白慎用死刑、少判死刑、保障生命权的道理,而且还应 当充分利用现有的制度来保障死刑在事实上的减少和限制。我们要充分发挥我国 特有的死缓制度在减少和限制死刑的作用;
我们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死刑的侦查、 起诉、辩护、审判、上诉、复核和执行制度,在程序上防止死刑的错判误杀并在 实际上减少死刑的判决和执行;
[25] 我们还要激活并完善我国宪法所规定的 特赦制度,[26] 这不仅是实施我国宪法的需要,[27] 也是我国政府已签署 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28] 更是保障死刑犯的人权、 减少和限制死刑的现实需要。
注释:
[2] 例如,据大赦国际统计,2011年在 当年保留死刑的75个国家和地区中,只有25个国家和地区执行了死刑,人数至少 为3797人,而且97%的死刑执行集中在中国、伊朗、越南、美国等少数几个国家, 其中伊朗159人、越南64人、美国59人。参见高一飞著:《程序超越体制》,中 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81、84页。
[3] 参见姜士林等主编:《世界宪法全 书》,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第240、385页。
[4] [英]罗吉尔?胡德著:《死刑 的全球考察》,刘仁文、周振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导论, 第12页。
[5] [英]罗吉尔?胡德著:《死刑的全球考察》,刘仁文、周振杰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导论,第12页。
[6] 参见姜士林等主编:
《世界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第1025页。
[7] 参见姜士林等主编:
《世界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第1153页。
[10] 参见[英]罗吉尔? 胡德著:《死刑的全球考察》,刘仁文、周振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41页。
[11] 参见[英]罗吉尔?胡德著:《死刑的全球考察》,刘仁 文、周振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3页。
[12] 参见韩大 元、莫纪宏主编:《外国宪法判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1-62 页。
[13] 参见韩大元、莫纪宏主编:《外国宪法判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社2005年版,第62-63页。
[14] 我们国家强调,“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 是我国的基本死刑政策,我国现在还不能废除死刑,但应逐步减少适用,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详见200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 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 见》。
[15] 参见陈兴良主编:《中国死刑检讨——以“枪下留人案”为视角》,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6页。
[16] 乐欣:《四位刑法学家视野中的死 刑改革》,载《 检察日报》2005年12月27日,第3版。
[17] 参见刘健:《限 制和废除死刑的国际趋势与中国对策》,载赵秉志主编:《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 索——以现阶段非暴力犯罪废止死刑为视角》(中英文对照本),中国人民公安 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7页。
[18] 2007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 在“两会”期间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虽然中国目前不可能废除死刑,但真正执行的 死刑在逐年递减。“这些年来,只有极少数罪行及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的犯罪 分子判处死刑。多数是判处的缓期两年执行。中国执行死刑越来越慎重,越来越 严格,这是个趋势。”详见刘砥砺:《“同命不同价”将有司法解释——最高人民 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昨参加审议“两高”报告》,载《北 京青年报》2007年3月15日A2版。
[19] 参见程味秋、[加]杨诚、杨宇冠主编: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培训手册——公正审判的国际标准和中国规则》,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8、359页。
[20] 参见刘仁文:《死刑限 制及其路径》,载赵秉志主编:《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以现阶段非暴力犯 罪废止死刑为视角》(中英文对照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 25页。
[21] 正如苗连营教授所言:“宪法解释往往是进行违宪审查(宪法适用) 的前提,要审查某一行为是否违宪,首先就得由有权机关就相关宪法规范的含义 进行对照性的解释;
对宪法规范的解释不同,必然导致违宪审查结果的不同。宪 法解释和违宪审查几乎成了同一实指的不同表达。”参见苗连营:《宪法解释的 功能、原则及其中国图景》,载《法律 科学》2011年第6期,第35页。
[22] 参 见赵秉志:《关于中国逐步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的研讨》,载赵秉志主编:《中 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以现阶段非暴力犯罪废止死刑为视角》(中英文对照 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页。
[23] 参见赵秉志:《论 中国非暴力犯罪死刑的逐步废止》,载陈兴良、胡云腾主编:《中国刑法学年会 文集(2011年度)第一卷:死刑问题研究(下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1年版,第772页。
[24] 参见陈兴良:《中国死刑的当代命运》,载《中 外法学》2005年第5期,第528页。
[25] 2005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 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高级法院在继续 坚持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同时,自2006年1月1日起, 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并积极 创造条件,在2006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2006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办发布消息:从今天开始,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在 全国全面推开,今后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将一律实行开庭审理(参见陈永辉、何江:
《全国死刑二审开庭全面推开》,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7月2日第1版)。2005 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 规定2011年至2008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改革和完善死刑复核 程序。落实有关法律的规定和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由最高人民法院统 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并制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司法解释 。” 2007年1月1日,死刑 核准权正式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参见陈永辉:《死刑核准权将如期收回》, 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12月29日第1版)。200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 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无疑,这些做法是非常重要的,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2 6] 1959年至1975年,我国进行了7 次主要针对战争罪犯的特赦,取得了良好的 政治影响和社会效果。但此后再也没有进行过一次特赦,特赦制度被虚置了。参 见陈东升著:《赦免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56、 262页。
[27] 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赦;
第 81条规定,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
[28] 该公约 第6条第4款规定:“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对一切判处死 刑的案件均得给予大赦、特赦或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