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人规范政治共同体秩序的规则
宪法是人规范政治共同体秩序的规则 在宪法学范畴体系的研究中,宪法概念处于首要地位。在对宪法概念进行 传统意义上的定义时,国内外学者阐述了很多,但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为了克 服上述局限性,一些学者提出了自己独特的见解。在参见这些学者概括出的定义 的基础上,笔者将宪法定义为人规范政治共同体秩序的规则。分析宪法概念是建立宪法学基本理论的基础和出发点,或者可以说, 世界宪法史是从对宪法概念的认识与争论中开始的。德国学者克纳德认为,对实 定宪法的理解是以宪法概念的理解为前提的,只有以宪法概念的理解为基础,我 们才能分析各种宪法问题,并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故对宪法概念的研究是我们 宪法学研究中首先面临的课题。
一、 现有传统意义宪法概念的阐述 对于宪法概念的定义,虽然人们在很大层面上达成了某些共识,但至 今并未形成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明确定义。对于现今中外学者给宪法下的定义, 熊文钊教授在《宪法是什么》一文中,概括了实质意义的宪法、形式意义的宪法, 古代意义的宪法、政治或阶级意义的宪法、社会学意义的宪法、契约意义的宪法 等16种不同角度意义上的宪法概念。
从这些宪法概念可以看出,中国学者在宪法学的研究中,倾向于首先 下定义、定概念的方法,并且概念力求规范。我国的宪法概念试图以定义涵盖宪 法基本内容、本质和作用等基本方面,正是依据这样的思维定式进行定义的。这 种从理性的角度,运用本体论和演绎推理的逻辑方法对宪法本质进行抽象的思辩, 导致中国宪法概念内涵较大,外延较小。西方学者在研究宪法时,则不太倾向于 下定义、定概念的方法,他们多从经验的角度,用实证的方法和归纳推理的逻辑 方法,从现象、内容和外部特征等方面来界定宪法的含义,因而西方宪法概念内 涵较小,外延较大。
由于存在着这些差异,所以对宪法概念的定义,应该站在一个更高的 层面上,从一个能够包容这些差异的角度来进行下定义。
二、宪法是人规范政治共同体秩序的规则 近年来,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探讨了宪法概念的多样性,使宪法概念的表述更符合宪法文化与宪法实践的要求。通说认为宪法概念通常具有如下构成 要素:(1)宪法概念是历史的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代宪法概念具有不同的内涵, 表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2)宪法概念是阶段性与公共性价值的统一,在保持社会 意识形态性质的同时追求社会公共性价值,逐步转化为人类共同的话语系统;(3) 宪法概念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既要分析不同文化背景下宪法概念存在的多 样性特点,同时也要分析宪法内涵的共性,避免宪法概念与各国宪法实际脱节的 现象;(4)宪法概念是价值与事实的统一,需要在价值与事实关系中推动宪法概念 的发展。
为了克服传统意义宪法定义具有的历史的、文化的、逻辑上的局限性, 同时符合近年来通说认同的宪法概念通常具有的构成要素,德国宪法学家施米特 提出:凡是国家都必须有政治统一性和社会秩序,必须有统一性和社会秩序的某 些原则,必须有在某个危险情况下、在遇到利益和权力冲突时作出权威裁决的决 断机关。我们可以将政治统一性和社会秩序的这种整体状态称为宪法。在《不列 颠百科全书》中也写道:从最广义来说,宪法是一批规则,用以管理一个有组织 的团体的事务。国家的议会、教会团体、各种社会团体或工商业同业工会都可以 根据称为宪法的一个正式文件的条款进行活动。
目前,国内学者在这方面的先行者是刘茂林教授,他在《宪法究竟是 什么》一文中,直接回应了“宪法究竟是什么”的宪法定义,并表述如下:宪法乃 是人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有意识的组织政治共同体的规则,以及由该规则所构 建的社会秩序。它表明:(1)人的生存和发展是宪法的目的和终极追求;(2)宪法并 不必然地同国家联系在一起,国家只不过是宪法组织的一种政治共同体;(3)人是 社会的动物,政治共同体使人成为人,组织政治共同体的规则因此具有根本性;(4) 宪法作为规则是一个具有根本性的法的规范体系,该体系可以用刘教授关于宪法 结构的观点去解释;(5)宪法同时是一种社会秩序,即宪法秩序,只有作为规则的 宪法与作为社会秩序的宪法的统一,才有符合宪法概念的宪法的存在。
在参见国内外这些学者提出的宪法概念的基础上,可以概括出三个基 本要素:其一,宪法是和政治共同体联系在一起,而不是传统意义上宪法概念上 所指的国家,国家只是政治共同体的一种;其二,宪法的功能是对政治共同体的 活动进行规范,使得人们在政治共同体范围内的活动,形成一定的秩序;其三, 宪法是一种规则,无论它是成文的还是不成文的,它是规范秩序的规则。综上所 述,笔者把宪法定义为:宪法是人规范政治共同体秩序的规则。
作者:李凯 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11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