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权力监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纪检机关必须强化监督意识,落实监督行动,突出创新,突出实效,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全方位监督,努力探索积极有效的执政监督新路子。要贴紧监督,权力有多大,监督权力就有多大。要延伸监督触角,权力延伸到哪里,监督就要跟进到哪里。要扩大监督的范围,对领导干部“八小时内”、“八小时外”生活圈、社交圈实行“全天候”监督。要扩大监督的领域,使人事、财政、审批权力的行使处于阳光之下。要改进监督方式,联合组织人事和审计部门做好领导干部任前、任中和离任的责任审计工作。要突出监督的重点,强化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2004年,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市委出台了《关于加强对县处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监督的办法(试行)》,从两年多的实践看,确实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今后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确保干部的每一项权力都能用来为人民服务。
(三)强化群众观念,加强党风政风建设。我们党最大的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纪检机关贯彻党章要求,就必须强化群众观念,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加强党风政风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要教育广大纪检监察干部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观念,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作为党风政风建设的重点,加大力度,强化措施,突出解决,当前尤其要突出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上学难、看病贵问题。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在安全生产中漠视群众生命的失职渎职行为。要狠刹领导干部收钱送钱、“跑官要官”等歪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围绕提高工作效率,解决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问题。要通过加强党风政风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增强人民群众对反腐败工作的信心,真正做到关心群众疾苦,尊重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利益,增进群众福祉,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夯实党的执政基础。
(四)强化法治观念,严格依纪依法办案。严肃查办违纪案件,是党章赋予各级纪委的重要职能,也是惩治腐败和端正党风的有效手段。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查办案件工作既要坚决贯彻党章要求,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突出中央确定的重点,又必须强化法治观念,严格依法依纪办案,要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严格依据党内法规办案,把党章规定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贯穿案件查办工作的全过程。为保证办案工作能够依法依纪进行,可以借鉴司法机关办案的有益成分,突出办案程序,规范案件检查、案件管理、案件审理部门之间的监督制约,进一步提高案件查办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使查办的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2005年,市纪委在民权县试行了以案件管理为中枢,信访、案件检查、案件审理、案件管理“四位一体”的办案工作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办案工作中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和一些办案乱、乱办案的问题,促进了依法依纪办案。此做法受到中央纪委和河南省纪委的充分肯定,今年我们将在全市范围内推广,进一步从机制上保证依法依纪办案。
(五)强化组织协调,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反腐倡廉是全党全社会的事情,仅靠纪委或任何一个部门都是不够的,也是不可能的。所以,十六大修改后的党章专门明确了纪委在反腐败工作中的组织协调职能。但是,纪委如何发挥组织协调职能,我认为,必须在认真落实“党委统一领导,纪
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中央纪委《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职能。重点是着力搞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着力搞好违纪违法案件查办工作的组织协调,积极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可以研究制定统一的案件移送证据采信、异议协商说明理由制度,减少工作成本,简化繁琐程序,形成反腐败的强大合力。认真研究反腐败工作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党委提出意见和建议。按照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任务分解,明确责任,提出要求,组织落实。加强与各方面的联系和沟通,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对有关部门承担的反腐败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促使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力避大包大揽、越俎代庖现象。对在反腐败工作中推诿扯皮,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树立党章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