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文)(以下简称《通知》)、国土资源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我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作为一项重大的省情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全省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搞好全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推进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工作的重要保障;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和实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根本手段;是贯彻落实《物权法》,保障物权人合法权利的基础;是促进中心城市发展,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促进福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
二、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目标
按照国家制定的统一技术标准,采用先进技术方法,全面查清全省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掌握准确的各类现势性土地数据;全面查清全省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状况,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成果;建立和完善我省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登记制度;建设省、市、县三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对全省土地利用状况和变化情况实行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服务;满足规划编制、土地宏观调控、科学决策以及落实各项土地管理措施的需要。
(二)主要任务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开展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是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重点任务。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以1∶10000比例尺为主,开展城镇、村庄以外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查清全省农村集体土地及农、林、牧、渔场每一块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分布等利用状况。
我省已部署开展的土地利用更新调查与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内容基本一致。各地要继续推进和完成全省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同时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要求,开展补充调查,做好地类衔接工作,将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成果从现有的土地分类(三大类)衔接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新的土地分类体系(十二大类)。通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按照图件、数据和实地三者相一致的原则,获取全省各类土地利用信息及其空间分布状况,汇总形成全省各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2.城镇、村庄地籍调查
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要求,对城市、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农村居民点内部的土地利用状况开展全面调查,查清城市、建制镇、独立工矿、集镇、村庄内部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每宗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等状况;统计汇总各级行政区的城镇、村庄各类土地面积数据,包括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用地、住宅用地、开发园区、房地产用地以及村庄内部农村宅基地等土地利用数据。已经开展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工作的县(市、区),应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要求,对已有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成果进行补充、完善。
3.基本农田状况调查
在本次调查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基础上,逐片落实经调整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统计汇总出各级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分布、面积、权属等状况,并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
4.土地权属变更调查
在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基础上,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有关要求,对我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进行补充调查,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林、牧、渔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成果,并对宗地权属、面积、界址等发生变化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变更登记。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调处原历史遗留和本次调查中发现的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不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及时依法进行裁决。
5.土地利用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按照统一的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采用GIS软件建立省、市、县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1)县级土地利用数据库
县级土地利用数据库主要包括:遥感影像数据库,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数据库,基本农田数据库等。
(2)省、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
在县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基础上,通过资源整合,建立省、市级遥感影像数据库、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基本农田数据库。
(3)省、市、县土地利用数据库网络管理系统
县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和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库应使用国土资源部测评通过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管理系统和城镇地籍管理系统进行管理;省、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管理系统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开发、管理。通过福建省国土资源网络和数据中心平台,建立全省土地利用成果数据(包括影像、图形和属性)的省、市、县三级互联、互享机制,满足省、市、县三级土地利用成果数据存储、查询、汇总、分析、更新以及省、市、县三级数据汇交和交换等需要。
6.成果汇总
土地调查获取的各类成果要按要求进行整理汇总。首先进行县级调查成果的整理、汇总,再通过对本辖区各县级调查成果进行接边、整合,形成市级调查成果和省级调查成果。
(1)数据汇总
借助数据库技术,按照要求对县级土地调查数据进行汇总;在县级数据汇总基础上,通过接边、整合,形成市级和省级相关数据成果。
(2)图件编制
在县级标准分幅图件的基础上,利用数据库管理和计算机辅助制图等技术,采用缩编等手段对土地调查图件成果进行逐级整理,编制不同比例尺、不同要素内容的系列图件成果,主要包括省、市、县、乡四级不同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件和各种专题图件等。
(3)成果分析
根据土地调查结果,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一是对耕地和基本农田等各类土地的数量、分布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合理利用土地的建议;二是对土地利用结构、集约程度进行分析,预测土地变化趋势;三是分析城镇、村庄建设用地数量、结构和分布情况,为城镇、村庄土地开发利用潜力挖掘,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提出建议。
(4)报告编制
根据土地调查结果,编制省、市、县三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综合报告(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自检报告、成果分析报告)以及专题报告(基本农田状况分析报告、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
7.建立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在全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完成后,制定成果管理使用办法,加强土地调查成果应用,充分发挥土地调查成果在国土资源管理和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建立地籍管理和国土资源其他业务管理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明确各成果应用部门对地籍成果使用和更新的责任和义务;建立科学的土地调查成果更新制度,继续采用3S(遥感〔R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地理信息系统〔GIS〕等先进的调查技术手段开展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和成果变更工作,保证成果准确、客观、现势;充分发挥省、市、县三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管理系统在快速更新中的作用;加大地籍工作的经费投入,加强地籍管理人才的培养,健全地籍管理队伍,为快速更新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基本保障。
三、技术依据、技术路线与技术方法
(一)技术依据
1.《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
2.《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国土资源部2007年)。
3.《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国土资源部2007年)。
4.《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规范》((国土资源部2007年)。
5.《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
6.《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003年)。
7.《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国家土地管理局1993年)。
8.《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土地管理局1998年)。
9.《土地分类(试行)》(国土资源部2001年)。
10.《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国土资源部2002年)。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9)。
12.《福建省县级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技术规定》(福建省国土资源厅2006年6月)。
13.《福建省县级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数据库规范(试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2005年7月)。
14.国家测绘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
15.其他有关土地调查、更新调查、变更调查、土地登记的文件、规定等。
(二)技术路线
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目标要求,按照统一的土地调查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新的土地分类体系,综合应用“3S”技术,通过全野外调查,采用内外业一体化的作业方法,获取准确翔实的土地利用信息数据,并通过关系型数据库和地理信息系统软件建立土地利用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实现土地利用的信息化和科学化管理。
(三)技术方法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1)采用遥感技术获取影像数据,制作正射影像图(DOM),作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底图。
(2)采用全野外调查方法,应用全站仪、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等仪器设备进行新增地物补测。
(3)采用内外业一体化的作业方法,借助GIS软件,依据外业调查信息,在数字正射影像图中直接完成对外业调查信息的转绘和录入工作。
2.城镇、村庄地籍调查
(1)应用数据采集、处理技术开展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在开展1∶500、1∶1000、1∶2000大比例尺的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工作时,应尽可能采用解析法、内外业一体化的数据采集、处理技术,充分运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全站仪等现代化测量手段,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及权属调查,准确确定宗地的位置、界址、权属等信息。
(2)应充分利用已有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土地勘测定界、大比例尺地形图等大比例尺图件成果,通过调查和数字化手段,完成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工作。
3.基本农田状况调查
以省国土资源厅验收通过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件为底图,将基本农田上图。
4.土地权属变更调查
将已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套合到正射影像图中,制作土地权属变更调查工作底图;按照有关要求,通过实地调查,获取土地权属变更情况信息;采用内外业一体化方法,完成调查信息的转绘;整理、编制土地权属变更调查成果。
5.土地利用数据库与管理系统
(1)采用空间数据库和大型关系数据库技术,存储各类土地调查成果数据,实现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多源影像数据及其它非空间数据的一体化管理。
(2)利用全省国土资源广域网,在“金土工程”总体框架下,扩展省、市两级数据中心,形成各级互联的土地利用数据管理与服务体系,为日常管理、信息发布和社会化服务提供统一的土地利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更新、传输、交换、共享及社会化服务。
四、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
通过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全面获取覆盖全省的土地利用现状信息,形成一系列土地调查成果,主要包括: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文字成果和数据库成果等。
(一)数据成果
1.省、市、县、乡、村五级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等各类土地面积数据;
2.省、市、县、乡、村五级基本农田面积数据;
3.省、市、县、乡、村五级不同坡度等级的耕地面积数据;
4.省、市、县、乡、村五级飞入地面积汇总数据;
5.省、市、县、乡、村五级海岛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汇总数据;
6.省、市、县、乡四级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汇总数据;
7.省、市、县三级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等用地情况汇总数据。
(二)图件成果
1.各县(市、区)外业调绘原图及外业成果图;
2.各县(市、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3.省、市、县、乡四级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4.省、市、县、乡四级基本农田分布图件;
5.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成果图件;
6.土地权属界线调查底图及成果图件;
7.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图集。
(三)文字成果
1.相关记录簿册
(1)外业调查记录手簿;
(2)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争议原由书及相关文字记录;
(3)相关修改情况记录。
2.综合报告
(1)省、市、县三级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报告;
(2)省、市、县三级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报告;
(3)省、市、县三级第二次土地调查自检报告;
(4)省、市、县三级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3.专题报告
(1)省、市、县三级基本农田状况分析报告;
(2)省、市、县三级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
(四)数据库及管理系统成果
1.省、市、县三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
2.省、市、县三级多源、多分辨率遥感影像数据库;
3.省、市、县三级基本农田数据库;
4.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5.省、市、县三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管理系统。
五、工作进度安排
根据《通知》和国土资源部的工作部署,我省应于2008年上半年基本完成调查工作任务(不含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至2009年底基本完成全省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工作任务。具体安排如下:
(一)2007年1月~6月
1.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准备工作,省政府下发《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省国土资源厅完成《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补充技术规定》制定工作;
2.开展业务培训与舆论宣传;
3.加快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进度;
4.启动省、市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工作;
5.开展全省土地权属变更调查工作;
6.市、县(区)开展城镇、村庄地籍调查的有关准备工作,包括本辖区已有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资料的收集和分析;
7.开展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试点工作。
(二)2007年7月~12月
1.基本完成全省县级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外业工作;
2.基本完成全省土地权属变更调查工作;
3.完成基本农田现状分析工作;
4.基本完成省、市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管理系统开发建设工作;
5.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管理系统业务培训;
6.设区市政府部署开展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工作。
(三)2008年1月~4月
1.全面完成县级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
2.完成省、市级土地调查数据接边汇总及分析工作;
3.完成省、市、县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4.完成省、市、县级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等用地情况汇总;
5.完成基本农田上图、建库任务;
6.完成省、市、县土地利用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建设;
7.各市、县(区)继续开展城镇、村庄地籍调查。
(四)2008年5月~6月
1.整理相关成果资料;
2.向国家申请验收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不含城镇、村庄地籍调查);
3.各市、县(区)继续开展城镇、村庄地籍调查;
4.推广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试点工作经验,建立全省快速更新机制。
(五)2008年7月~2009年12月
各市、县(区)继续全面开展城镇、村庄地籍调查;2009年底前全省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区、县城所在地建制镇的地籍调查。
六、组织实施
(一)组织保障
1.领导机构
为保证我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的要求,省政府拟成立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环保局、统计局、海洋与渔业局、测绘局等单位一名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国土资源厅分管副厅长担任。省民政厅、农业厅、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各一名业务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审定实施方案、经费安排和重大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
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各负其责,确保我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2.职责分工
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包括:
(1)负责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宣传、培训;
(2)制定《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定》、《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规范》、《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检查验收办法》;
(3)审查各设区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方案及各县(市、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设计书;
(4)负责调查工作的检查监督与技术指导;
(5)负责市、县(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的验收;
(6)开发省、市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管理系统;
(7)全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的统计、汇总、分析和上报。
全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具体组织实施,相关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省国土资源厅开展工作,及时提供相关适用资料。省民政厅负责提供各级民政勘界相关资料;省建设厅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建设、规划相关资料;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提供海域勘界相关资料;省测绘局负责提供基础测绘相关资料。
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包括:
(1)制定本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方案;
(2)检查督促所辖各县(市、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
(3)对所辖各县(市、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进行预检,督促有关单位按照省级检查、验收意见和设区市级预检意见整改到位;
(4)对辖区内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和上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包括:
(1)制定本县(市、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方案和技术设计书;
(2)组织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对作业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
(3)对本县(市、区)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进行自检,上报设区市预检、省验收,按照省、市级检查意见完成整改工作;
(4)全县(市、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的统计、汇总、分析和上报。
(二)确定作业单位
本次调查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作业单位,以合同方式规范调查行为。各地应加强对承担调查任务的作业单位资质审查和调查人员的培训,取得相应资质并通过省国土资源厅专门培训和考核后的专业队伍方可承担调查任务。
(三)宣传培训
各级政府要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重要意义,报道调查内容及工作进度,宣传典型经验及做法,提高全社会对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培训工作,通过培训、以会代训等形式对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和专业队伍的技术骨干开展土地调查规程规范、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明确要求、统一方法,确保我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技术保障
1.明确技术要求
在国家统一制定的实施方案和土地调查相关规范、标准基础上,制定《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定》、《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规范》等标准,明确我省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技术要求。
2.建立质量监督检查和技术咨询制度
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的调查组,由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技术骨干组成,负责监督检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针对问题向市、县(区)提出整改意见。为解决调查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聘请省直有关部门、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的专家及调查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具体负责全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技术问题的研究、咨询。
各市、县(区)应成立相应的调查组,组成相应的专家组,负责本辖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监督检查和技术问题的研究与解决。
3.建立检查验收制度
各地应严格按照《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检查验收办法》,做好检查验收工作。主要措施如下:
(1)加强基础资料的质量检查监督。委托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航空摄影的成果、正射影像图、大比例尺地形图等基础测绘产品和相关资料进行检查验收。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对作业过程的跟踪,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能够按时提供合格的航摄成果、正射影像图和大比例尺地形图等基础测绘产品。
(2)实行调查成果分阶段检查制度。我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检查验收分三个阶段进行,即试点验收、外业验收、内业验收暨总验收。各县(市、区)外业调查工作必须采用先试点后铺开的方式,试点外业成果验收合格后,方可全面开展外业工作;外业成果验收合格并对验收存在的问题全面整改到位后,方可转入内业工作;内业工作完成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调查成果总验收。
(3)实行严格的分级验收制度。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级汇总成果进行验收的要求,我省采取省、设区市、县分级负责检查验收的办法,县级土地调查成果由县级自检,市级预检,省级组织验收。在检查验收时,发现人为篡改土地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不通过,调查的所有成果必须按步骤重新进行核实、修改;若连续三次发现同类性质问题的,该成果不予验收,同时要追究主要当事人的责任。
(五)经费保障
根据《通知》规定,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共同分担。各市、县政府要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积极筹措资金,将调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土地调查任务按时保质完成。省政府将安排部分经费用于省级土地调查工作,并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予以适当补助。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重点跟踪监督检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进度、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确保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