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15号)的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内容
从*年起,对全省农村年满55-59周岁、只有一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由政府对夫妇双方每人每月发放50元扶助金。
二、条件。
独女户家庭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女孩。
4、年满55-59周岁。
扶助对象的年龄以当年年底前满55-59周岁为准。*年的扶助对象年龄为截止*年12月31日满55-59周岁。
三、实施时间、范围
从*年1月1日起,在全省农村全面实行农村独女户家庭扶助工作。
四、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
5、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查确定。?
6、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7、扶助对象一经确定,由各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发给由陕西省人口计生委、陕西省财政厅印制的《农村独女户家庭扶助光荣证》。
五、扶助对象年审程序
1、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上一年度的扶助对象的资格、扶助金发放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村、乡(镇)、县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审核公示后的结果报本级财政部门。
3、县级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要将审核结果上报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各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汇总后上报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备案。
六、扶助对象终止发放程序
1、扶助对象如发生变化,村委会应及时填写报告单,报乡(镇)人民政府。
2、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核实村委会报告和其他组织及个人的举报,并将核实情况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将有关情况核实后,要以书面的形式报告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市级人口计生部门以书面形式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
4、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各县(市、区)退出的扶助对象汇总后上报省人口计生委。
5、省人口计生委通知委托发放机构停止发放扶助对象的扶助金、撤销扶助金账户。
七、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
(一)扶助金标准
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给扶助金。当对象年龄满60周岁时,按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扶助,直至本人亡故为止。
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年集中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在当年亡故的,按全年发放扶助金。
(二)资金来源
农村独女户家庭的扶助所需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
(三)资金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扶助金预、决算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资金发放的监督管理。扶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四)资金发放
扶助资金由省人口计生委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放。代理发放机构应按照省人口计生委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为扶助对象建立个人账户,办理扶助金存折,并及时将省级财政部门拨付的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扶助对象凭《农村独女户家庭扶助光荣证》和本人身份证、扶助金存折到委托发放机构的县、乡分支机构领取扶助金。代理发放机构不得用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交各种税费等。
八、组织管理
农村独女户家庭扶助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陕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九、监督检查
(一)县及县以上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对扶助对象确认、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同时要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对农村独女户家庭扶助工作情况进行独立的监督检查。对扶助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二)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独女户家庭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登记、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工作,要做好农村独女户家庭扶助与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工作,当扶助对象的年龄满60周岁时,各级人口计部门要及时为扶助对象办理奖励扶助的相关确认手续。独女户家庭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年审、资金发放等工作时可参考奖励扶助的相关要求和规定执行。各市人口计生部门要定期将独女户奖励工作的进展、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报告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