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求法治精神培育途径 法治方式

探求法治精神培育途径

探求法治精神培育途径 探求法治精神培育途径范文 一、中国法治的困境:法治精神的缺失 自由、民主、公平、正义、人权既是法律的永恒追求, 也是法治精神所在。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 韦伯认为,传统中国与西方社会在物质条件上并没有重大差 异,但在精神条件上却相去甚远:与儒家文化相比,基督新 教的精神因素即新教伦理为资本主义和法治的发展提供了 有力的精神动因。昂格尔则认为,法治是仅仅存在于“现代 西方自由国家”的一个“非常罕见的历史现象”。法治的形 成得益于两种历史条件―――“多元利益集团”和“一种广 泛流传的信念”,这种“广泛流传的信念”,被昂格尔称为 自然法观念。无论是韦伯所说的新教伦理,还是昂格尔所指 的自然法观念,无疑都蕴含着平等、自由、人权、正义的思 想,闪耀着法治精神的光芒,尽管它们属于自发形成,而非 有意识的培育。显然,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无法 提供这种法治形成的精神条件或文化因素。纵观历史,从戊 戌变法到沈家本修律,从辛亥革命时期的《中华民国临时约 法》到国民党的“六法全书”,直至新中国成立后颁布宪法, 法律形式日趋完备,从内容上看民主程度也在不断提高,但 都没有走上法治之路,实现真正的法治。究其原因,法治精 神的缺失不能不说是一个共因。在国人的传统观念中,讲等 级不讲平等,讲义务不讲权利,讲身份不讲契约,讲人情不讲国法,讲权力不讲自由,这些观念与法治精神都是背道而 驰的。在这种国民意识之下,任何单纯的变法都只能是徒劳、 失败。把西方国家先进的法律制度移植和引进到我国往往比 较容易,但是我们却无法做到引进和移植深藏于其背后的民 族法治精神。过去我们一直强调法律制度即法治的“硬件” 系统的建设,却较为忽视法治精神即法治的“软件”系统的 培育;
我们一直推崇政府推进型法治,却忽视了作为法律主 体的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自觉尊重和信仰,这是法治的误区。

反观现代西方法治国家的由来,我们可以发现其都是通过一 系列自发的、艰苦而漫长的精神文化运动开辟道路的,精神 文化运动的主旨是弘扬法的公平、正义精神,使法律逐步获 得并保有神圣性。肇端于12世纪初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以 及其后的文艺复兴运动、启蒙运动、宗教改革运动,使“自 由”、“平等”、“博爱”、“天赋人权”观念深入人心, 并最终引发资产阶级革命,形成现代西方法治国家。可见, 在西方国家法治化的进程中,自始至终贯穿着一条主线,那 就是潜移默化地塑造民族的法治精神,并把这种精神作为人 们对法律现象的价值把握的理性积淀,内化入个人的认识、 态度及情感中,使社会公众以强烈的自觉意识和独立意识积 极投身到社会法治化进程中,使法治成为全体社会公众共同 参与的正义事业。正是在这种精神氛围中,法律与人的内在 需要达到了最大限度的从内容到形式的统一,法律成为人性 的一部分,法和人在本质上达到了某种契合和同一。也就是说,法治社会中的社会公众,正如哈特所讲,普遍地对法律 持有“内在观点”,而不是旁观者立场的“外在观点”。通 过对中西方国家法治精神和法治建设进程的比较,可以得出 这样的结论:从某种意义上讲,法治精神决定了法治建设的 进程。

二、法律教育:培育法治精神的重要途径 三、对中国法律教育现状的反思和改革 中国法律教育的现状,可以用四个字“过度繁荣”来概 括。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法律教育目标的“囚徒悖 论”―――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正如王晨光教授所说, 法学教育从问世之初就陷入一种两难境地,也就是法学教育 应当成为培养未来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者的职 业教育学院(professionalschool),还是应当成为一种培 养国民素质的通识性教育(generaleducation)或培养学者 和法学专家而教授法学理论和系统法律知识的研究学院 (researchschool)。这两种截然对立的理念恰好反映出法 学教育内在的两重性,即职业培训性和学术研究性的二重对 立。我们将这两重理念之间的相互对立不妨比作博弈论中那 个著名的“囚徒悖论”。目前中国法律教育的目标比较模糊, 两种理念相互激荡形成悖论,法律教育在其两重性之间摇摆 式前行,也就造成了这样的后果:一方面,法律教育与法律 实践脱节,学生没有职业能力;
另一方面,学生缺乏基本的 人文素质和法治精神。其次,招生规模过大―――高校不能承受之痛。改革开放之后,法学专业成为最热门的专业之一, 考生趋之若骛,招生规模急剧扩张。中专、大专、本科和研 究生(硕士、博士)几个层次都在招收法律专业学生,不少 院校还招收第二学位、法律硕士。一些理工科院校向综合类 大学转型,纷纷开设法学专业。法学专业招生人数逐年攀升, 据统计,目前中国有近六百所开设法学专业的院校,在校法 科学生30万人左右。与此同时,法学院校出现宿舍、教室、 图书馆等基础设施紧张的局面,教师疲于应付。学生数量上 的快速增长却带来质量上的严重下降,法学专业已然沦为就 业最困难的专业之一,更谈不上法治精神的培育了。再次, 课程设置和教师评价标准不尽合理。法律教育目前有一种趋 势,专业课越开越多,越来越趋向实用,每一新法律的公布 可能都会开设一门新课,而人文科学的相关课程被一再压缩, 很多院校不开设与法学密切相关的伦理学、社会学、心理学 等课程,而这些课程恰恰承载着人文法治精神。另外,当前 中国高等教育的通病―――唯科研论盛行,法学院校也不例 外。教师只能在科研“指挥棒”的指挥下埋头搞科研,往往 产生急功近利的心理,结果是除了产生极少数学术精品外, 更多地则是产生了大量的学术垃圾,教师们对于教学则疲于 应付、教授不给本科生授课的现象不在少数,这样就不自觉 地忽视了其应承担的培育具有法治精神的法律人的神圣使 命。

对于中国法律教育现状,我们应认真反思并进行改革。第一,法律本科教育应定位于素质教育。不论英美法系国家 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十分注重法科学生的人文素质。即使 被公认为法律职业教育典范的美国法律教育,也相当重视其 学生的人文素质,美国的法律教育是“研究生”教育,没有 法律本科阶段,其素质教育是在其他专业的本科阶段完成的。

我国的法律本科教育应定位于素质教育,并在素质教育中积 极培育学生的法治精神,这是符合我们的传统和国情的。但 是我们不能忽视法律职业教育,而应将其放在本科教育之后, 由研究生教育部门或专门的法律职业教育机构如法官学院、 检察官学院等来完成,这样则兼顾了法律教育的双重属性。

第二,法律教育领域应实施“宏观调控”。盛极易衰,法学 专业已成为严重供大于求的专业之一,如果说经济领域存在 投资过热的现象,那么法律教育领域同样存在“投资过热”, 同样需要国家在这个领域实施“宏观调控”,抑制其“投资 冲动”―――严格控制法律教育的“准入制度”和法学院校 的招生规模,使其健康有序发展。目前,这一问题已经受到 决策层的注意,法学教育“过度繁荣”的现象已初步得到纠 正,但距离“根治”依然任重而道远。第三,法律教育应科 学设置课程和评价教师。我们应尊重法律教育的内在规律, 摈弃功利和实用目的,科学地设置课程,恢复伦理学、社会 学、心理学等人文课程。同时,应重构教师的评价体系,把 学生的人文素质作为评价教师的主要标准,充分尊重教师的 教学劳动。一个教师的价值不仅仅在于其个人有多少科研成果,还在于其培养了多少得才兼备的人才,因为教师不只是 科研主力军,更是教书育人的“传道士”,而后者更具有终 极价值。

诚然,我们无法复制西方的新教伦理和自然法观念,而 且也没有必要。昂格尔所强调的是“一种广泛流传的信念”, 只要我们勇于对中国法律教育进行全面而深刻的改革,持之 以恒地培育一代代法律学子的法治精神,重视对法律精神文 化因素的培养,消除和法治精神不相符的各种制度、观念, 法治中国将不再只是梦想。也只有这样,法治的两要素―― ―物质“硬件”与精神“软件”才能达到内在的统一,中国 的法治之路才能越行越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