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_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需要顶层设计

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需要顶层设计

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需要顶层设计 最近这段时间,“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成为一个热词,引起了媒体和公 众的广泛关注。外交部发言人就2016年中国将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回答了记者 的提问,一些专家和学者就此问题接受了媒体的采访。但是,对国际海事司法中 心的误读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提出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提出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亚太地 区海事司法中心”。1997年初,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在第十七次全国法 院工作会议上提出“在2010年之前,使我国成为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之一”。

2014年9月,在海事法院成立30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中国海事审判白 皮书(1984-2014)》宣布,1997年提出在2010年前将我国建设成为亚太地区海事司 法中心的目标已经实现。

在确立了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的地位后,中国将目光投向国际海事 司法中心。学术界较早地发现了这一趋势。在2015年3月发布的《法治蓝皮书》 里,《中国海事司法透明度指数报告(2014)》出现了“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提法。

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 略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建设海洋强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法 〔2015〕205号)第14条“善用法治思维主动研判大局”提出“围绕国际海事司法中 心建设,开展前瞻性、预判性调研”。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海事审判工 作改革和发展专题会议,提出“把我国建设成为具有较高国际影响力的国际海事 司法中心”的目标。2016年3月,“加强海事审判工作,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正 式写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明确:
第一,在牢固确立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地位后,“建设国际海事司 法中心”的提出顺理成章。中国是海洋大国、贸易大国、港口大国、造船大国、 海运大国和海员大国,需要通过法治方式,维护国家长远利益、战略利益、核心 利益,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势在必行。

第二,与国际贸易中心、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航运中心一样,国际海事司法中心这个提法是用于描述一种地位和状态,而不是指一个常设机构,反映 的是中国海事审判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

第三,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目的是“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 化的营商环境”,关键是提高中国海事审判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

第四,与确立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地位一样,中国成为具有较高影 响力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

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四大理由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强国”。中央提出要 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重点实施“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和京津 冀协同发展三大战略。到2020年,上海将基本建成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 国际航运中心;中国要初步实现由造船大国向造船强国的转变;中国要实现建成具 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海运体系的阶段性目标,并以此为基础向建设海运强国迈 进。上述国家战略的推进需要海事法院提供司法保障。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 主要是源于中国自身发展的需要。

首先,开展对外贸易需要海事司法保障。

中国经济总量稳居世界第二。继2009年成为世界第一出口大国后, 2013年起中国又成为世界第一货物贸易大国。数据显示,中国出口的全球份额从 2010年的10.4%提升到2015年的13.4%。中国90%以上的外贸货物通过海运完成。

中国已经从世界工厂转化成世界市场,成为名副其实的经贸大国,并正在稳步迈 向经贸强国。随着贸易的繁荣,纠纷和争端在所难免,审理海事案件的需求会加 大。

其次,发展海洋经济需要海事司法保障。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 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首次以“拓展蓝色经济空间”之名单列一章,并分 3节详述了壮大海洋经济、加强海洋资源环境保护、维护海洋权益。《2015年中 国海洋经济统计公报》显示,2015年全国海洋生产总值64669亿元,比上年增长 7.0%,海洋生产总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9.6%。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海洋资源 开发利用、远洋渔业等海上经济活动将更为频繁,海洋生态环境问题将更加突出,海事案件数量上升的趋势难以避免。

再次,建设海运强国需要海事司法保障。

海运业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基础产业。“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 发展”和“长江经济带发展”三大国家战略为中国海运业发展提供了难得历史机遇。

联合国贸易与发展组织(UNCTAD)《海运述评(2015)》显示,中国是世界第三大 船东国,海运连接性指数排名第一。中国沿海港口吞吐量、集装箱吞吐量稳居世 界首位。沿海规模以上港口外贸货物吞吐量占全球比重超过1/3。中国成为全球 第二大航运保险市场。“打造具有国际航运影响力的海上丝绸之路指数”写入《十 三五纲要》,航运中心建设在《十三五纲要》中再次得到确认。随着多个国家战 略的深入推进,中国与世界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纠纷数量随之上升。

最后,保护海员权益需要海事司法保障。

中国现有海员约65万人,海员数量全球第一。从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 爆发至今,航运业仍然没有走出经营困境,运力过剩的矛盾仍然突出,运价屡创 新低。作为全球经济风向标和晴雨表的波罗的海航运指数(BDI)从11793的历史高 点狂泻至2016年2月10日的290点,创下了自1985年波罗的海航运交易所开始编制 该指数以来的历史新低。BDI至今仍在低位徘徊,航运业寒冬持续,造船业破产 潮临近,海事海商案件大幅上升,海员劳务合同纠纷翻倍增长。

中国具备成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潜力和可能 《新华·波罗的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指数报告(2015)》显示,全球十大 国际航运中心中,亚洲占位四席,其中上海位列第六。青岛、宁波-舟山、天津、 广州、大连、深圳、厦门也跻身国际航运中心行列。中国在贸易、海运、港口、 造船等领域的实力与日俱增。“硬实力”的发展必然会促进“软实力”的提升。中国 逐渐具备了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基本条件。

第一,中国坚持发展经济,扩大对外开放。

对外开放是中国的基本国策。《纲要》明确提出,今后五年经济保持 中高速增长。201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推进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扎实 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这为海运业的发展提供了机遇, 也对海事司法提出了需求。中国在世界经济版图上的分量越重,中国成为国际海 事司法中心的可能性就越大。第二,中国是海事审判机构最多、海事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

目前中国共设立了10家海事法院。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分布于全国15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就地收案办案,形成了专门的海事审判格局,其辐射范 围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全部港口和水域。自2016年3月1日起,海事法院对 海事行政案件行使管辖权,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类型拓展至108项。可以预见,海 事案件的数量将继续上升。海事案件的数量,尤其是涉外海事案件的数量,是衡 量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重要标准之一。

第三,中国海事法官教育程度较高、专业能力较强。

绝大多数中国海事法官都具有研究生学历。讲政治、精法律、懂经济、 通外语、知航行、复合型,是对海事法官的基本要求。从《鹿特丹规则》的制定、 《北京草案》的成型,到国际海事规则的起草、国际司法协助的谈判,常能见到 中国海事法官的身影。中国海事法官的国际认可度越高,中国海事司法公信力就 越强,外籍当事人选择来中国诉讼的可能性就越大。

第四,中国海事审判的国际影响力大、认可度高。

自1984年设立以来,海事法院涉外案件所占收案比例位居全国法院之 首。中国海事法院受理的海事案件涉及70多个国家和地区。众多纠纷的外籍当事 人主动选择到中国海事法院申请扣船、起诉。随着中国经济地位的上升、海事审 判水平的提高、司法公开力度的加大,中国海事审判日益受到国际组织和各国法 律界、航运界、贸易界的关注,成为其关注和研究世界海事司法动态的一个重要 参考。

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需要顶层设计 但是,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界共同努力, 还需要顶层设计,稳妥推进。

一是完善涉海法律体系。

《十三五纲要》提出“进一步完善涉海事务协调机制,加强海洋战略 顶层设计,制定海洋基本法。”2016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将《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列入了2016年的工作计划。“两会”期间,制定《海员法》的呼声越来越高。修改《海商法》的必要性在学术界、司法界和实务界已 经取得共识。涉海法律体系的完善需要统筹考虑。《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 程序法》的修改应在借鉴国际通行作法的同时,吸收中国的司法经验,形成能被 国际航运界普遍接受的“中国经验”、“中国规则”。

二是改革海事审判体制。

中国海事专门审判体制没有贯彻到底,存在“一审专门二审不专门” 的问题。设立海事高级法院,建立完整的海事专门法院体系,对进一步强化海事 司法的专业性,更好地整合海事司法资源、统一海事司法的裁判尺度具有重要意 义。设立海事高级法院,尽管在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在实践中亦无先例,但却 是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必然要求。北京是全国政治中心,没有港口也没有海 事法院,可以较好地解决诉讼“主客场”问题,公平公正地处理每一个案件,是设 立海事高级法院的最佳选择。

三是提高海事司法公信力。

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关键在于提高海事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 力。加大海事司法公开力度,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有利于规范和统一裁判尺 度,提升海事司法公信力;有利于提升中国海事“软实力”,扩大海事审判的国际 影响,提高海事司法的国际地位。中国海事司法透明度越高,海事司法公信力越 强,当事人选择来中国法院进行扣船、诉讼的数量越多,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 的目标就能越早实现。

四是加强案例指导工作。

新加坡、伦敦、香港是全球公认的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海事争议解决 中心,其共同的特点是法治水平较高,判例制度相对完善。中国应探索并试行具 有中国特色的海事案例指导制度,尝试在海事裁判文书中援引在先判决,增加法 律适用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中国应重视发挥典型案例的规范、指导和指引作用, 及时发布海事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和精品文书,发布年度《中国海事审判白皮 书》,适时推出《中国海事审判报告》,打造中国版的《劳氏法律报告》。

打铁还须自身硬。只要中国坚持改革开放,不断提高海事司法公信力 和国际影响力,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标就一定能实现。

作者:张文广 来源:珠江水运 2016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