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在名牌战略中的意义
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在名牌战略中的意义 一、地理标志的由来与界定 地理标志与前文所述进出口贸易中的商品原产地是相互邻近的两个 概念,但两者却有很多不同,进出口贸易中的商品原产地是货源标志,而地理标 志不只如此。地理标志的由来及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要追溯到本世纪30年代的 法国。本世纪30年代,法国出现葡萄酒生产过剩危机,市场上假冒名葡萄酒泛滥。为此,葡萄种植业者、葡萄酒酿造业者和法国政府于1935年组建了“全国特产葡 萄名酒及烈性名酒研究所”,着手以原产地对商品命名的研究工作。“原产地”命 名主要围绕土地品质、葡萄品种和人三个方面展开,即本地特殊的人文地理环境 能够为市场提供具有本地特色的独特产品。法国自1935年实行地理标志制度以来, 以原产地命名的葡萄酒产品有400多个,以原产地命名的酒类产量达23亿升;
以 原产地命名的葡萄种植面积占法国葡萄种植总面积的52%。近几十年来,法国以 地理标志命名的产品的范围已从酒类扩展到奶酪及其它产品如橄榄、核桃等。原 产地命名注册的产品与一般产品相比较,具有知名度高、品质好、高附加值等特 点,所以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出现了以原产地命名商品的做法。1992年7月14日, 欧共体第2081/92法令,明确规定保护食品和农产品以“原产地”命名及保护地理 标志。1996年6月,欧盟为加强对欧盟农产品的保护,公布了农产品品牌注册名 单,凡注册的农产品品牌,只有在“原产地”生产,并严格遵守有关标准的生产者 才能使用。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22条中的“地理标志”, 指用来标示原产于某地区并具备由本地区的自然环境和人为要素所确定的特定 质量和特色产品的一种商业标记。这里的“某地区”可能是一个国家,如中国陶瓷、 法国白葡萄酒,也可能是特定国家中的一个地区,如天津鸭梨、峨山矿泉水,还 可能是一地区内更小的地方名称,如龙井茶、景德镇瓷器。地理标志作为一种商 业标记,一般是由地理名称和产品通用名称组合而成,如新疆葡萄干,其中“新 疆”是地理名称,“葡萄干”是商品通用名称。当地理标志的知名度达到一定程度 时,往往只取地理名称便可实现整个地理标志的表示功能,如“香槟酒”习惯被人 们称作“香槟”。地理标志有三个方面的特征:首先,地理标志是一种地理名称, 但它不是一般的地理名称。一方面,地理标志是实际存在的地理名称,其涵盖的 地域范围大可以是国家,小可以是省、市、县、镇、村。地理标志就是这特定地 域内某种产品的生产、制造、加工者共同使用的一种商业标记。另一方面,地理 标志是具有较高声誉的地理名称。一般的地理名称(即商品产地落款或货源标志)经当地某种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者的长期使用,其声誉不断提高,令消费公 众对这种地理名称下的特种商品产生了稳定而又特殊的信任感,这时一般的地理 名称就转化成了地理标志。其次,地理标志与其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和特色密 切相关。一般的产地名称之所以能发展成地理标志,关键是商品的特定质量和特 色是由产地内的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决定的。这里的自然因素是指产地内的环境、 气候、土质、水源、物种以及天然原料等;
这里的人为因素主要指产地特有的产 品加工工艺、生产技术、传统配方或秘诀等。上述人文地理条件对地理标志形成 的作用是一个历史过程,它可能表现为产地内世代生产者对生产加工工艺、所选 原料等生产要素的规律性认识,进而形成稳定的产品质量和特色,也可能表现为 消费公众对产品质最和特色的普遍认同,由此形成产品信誉,也可能二者兼而有 之。再次,地理标志既是一种质量证书,又代表了产地信誉,因此有广泛的社会 影响。这种社会影响就地域而言,可分为世界性地理标志、全国性地理标志和地 区性地理标志;
就影响的社会主体而言,指达到一定数量范围的消费群体。地理 标志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地理标志是产地内生产、制造、加工者共有的一项无形 财产,是他们参与市场竞争的一种有利手段。
地理标志的属性和功能与商标基本相同。它们都属工业产权的范畴, 是商品生产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一种手段,都有商品来源区别功能。但二者也 有很多不同之处:一是地理标志用来区分不同的产地,商标则用来区别同类商品 或服务项目的不同生产经营者。同一产地的不同生产经营者可以使用相同的地理 标志,但使用的商标却不同。二是地理标志一般只用于商品,而商标使用的范围 即可是商品,亦可是服务项目。三是地理标志的质量信誉表示作用取决于产地的 人文地理条件,而商标的信誉表示作用则取决于具体生产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水平。
有一点需要说明,依照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规定,地理标志可以注册为“证 明商标”。当然,注册为“证明商标”并非地理标志获得法律保护的唯一手段。
二、地理标志权 通过上文对地理标志涵义的分析,不难得出地理标志权的概念。所谓 地理标志权是指产地内特定商品的生产者对其产地名称享有的专有性权利。其中 “特定商品”是由具备产地的人文地理条件确定的特定质量和特色的商品,该商品 符合真实、稳定的传统条件,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享有较稳定的信誉。“生产者” 指从事特定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的单位或个人。关于地理标志权的涵义,可 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第一,地理标志权是一种专有权。如果地理标志被产地内的商会、机关或者团体依法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则由该商会或团体享有该地理标志的专有 权;
如果地理标志未被注册为证明商标,则地理标志权表现为地方性共有权。地 理标志权作为一种专有性的权利,其“专有性”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即原产地名 称权既不能转让,也不能许可产地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其理由在于,地理标志 的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都会导致产品出处的混淆和消费者的误认,并丧失地 理标志的本质特性。
第二,地理标志权是一种集体性的专有权。地理标志不能为某个人所 垄断,即使被有关组织申请注册为商标,也要由注册人依法授权给合格主体共同 使用;
如果地理标志未被注册为商标,它就表现为一种共有权。这是因为,地理 标志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是基于产地的特有自然条件和产地内世代劳动者集体智 慧而形成的,它当然应当属干产地内劳动者集体所有。地理标志权的集体权利属 性决定,产地内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只要其产品符合相应的传统条件,具有特定的 质量和特色,均可使用该地理标志。与之相适应,产地内的商品生产经营者一旦 不能按规定的条件从事生产经营,就要丧失使用该地理标志的权利。地理标志所 限定的地域范围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无论其生产经营产品的质量、特色是否与 该地理标志的特定要求一致,或者是否使用与产地内生产经营者相同的原料和技 术,都无权使用该地理标志。
第三,地理标志权没有限定的保护期,它取决于产地特有的人文地理 条件。地理标志权具体表现为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作为使用权,它不受时 效的限制,可供产地内的商品生产经营者世代享有,即使某一地理标志在一定期 间未被使用,也不能由公众随意使用;
作为禁止权,地理标志权的权利主体可以 排除产地内外一切不合格主体对其地理标志的非法使用。尤其地理标志的滥用或 冒用,会淡化地理标志的识别性,降低其商誉含量,使地理标志权利主体的合法 权益受到损害。
第四,《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将地理标志明确列入了工业产权的 范畴。地理标志的特有功能使得它成为使用主体的一项宝贵的无形资产,成为特 定商品生产经营者的一种重要的竞争手段。也正因为如此,地理标志成为假冒的 对象,地理标志侵权现象时有发生。
三、加强地理标志权法律保护在名牌战略中的意义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各地相继实施名牌战略,启动名牌工程。
一提到名牌,绝大多数人会想到商标,尤其是想到驰名商标,与之相适应,对名牌产品的保护,更多的商品生产经营者会想到运用商标法来维护其合法权益。殊 不知,名牌产品之名不只是商标的出众,其中还有商号、地理标志等所承载着的 信誉。名牌产品的法律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地理标志保护便是其中一个重要的 组成部分。
地理标志在名牌战略或名牌工程中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的关 系上。一方面是地理标志与消费者的关系。消费者以自己的需要和爱好选购自己 的商品,这种挑选是对商品最公正的评价,是对商品生产经营者合理的报偿,其 结果使商品生产优胜劣汰。消费者对商品的选择,在市场经济日趋成熟的今天, 体现在“认牌购物”上,穿名牌、吃名牌、用名牌成为一种社会时尚。而“认牌购 物”不能简单地理解为选择商标,其中还有地理标志。如西湖龙井茶、沧州金丝 小枣、新疆哈密瓜、绍兴黄酒、赵州雪梨等,人们可能不知道或不太在乎其商标 是什么,但对其地理标志格外垂青。可见,地理标志的依法使用是对消费者负责, 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正是名牌战略或名牌工程的宗旨之一。另一方面是地理标志与 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关系。商品生产经营者只有从维护消费者利益出发,提供的商 品适合人们的实用水平和购买能力,比同行竞争者物美价廉、质量高而又富有特 色,才能创出信誉,使自己的产品进入名牌的行列。地理标志之所以能从普通的 货源标志演化而来,正是产地内特有的自然条件和世代劳动者的智慧使然,地理 标志中凝结着较高的信誉,使其成为名牌的组成部分。反过来,地理标志又可以 为商品生产经营者换取可观的收益。上文提到过的法国葡萄酒产品的地理标志已 成为当地开发农村地区潜力的有效手段,创出了一系列名牌产品,中国消费者所 熟悉的人头马、轩尼诗、马爹利都是夏郎特蒸馏器酿制出来的葡萄酒。再一方面 是地理标志与国家的关系。地理标志是名牌的组成部分,而名牌产品的多少标志 着国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显示国家经济实力。在进出口贸易中,我国许 多名牌产品因地理标志享誉世界,如中国丝绸、中国瓷器等,它们在一定意义上 代表了我国的商品形象。总之,名牌中的地理标志与国家利益、生产经营者利益 和消费者利益息息相关,它在名牌工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地理标志在名牌工程中的重要地位,决定地理标志保护是名牌产品法 律保护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为了搞好名牌产品的原产地名称保护,本章以下儿节 将对地理标志侵权认定、法律责任、制度完善等问题作更深入的探讨,以期能对 名牌产品原产地名称保护实践有所借鉴或参考。在此,只对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保 护的几个观念问题作初步讨论。
笔者以为,做好名牌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在观念上应当注意三个联系:
首先,把地理标志的意义同目前市场经济实践和经济体制改革联系起 来。地理标志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将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随着市场经济 的发展,地理标志在市场上作为竞争手段的功能将进一步突出;
为健全我国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国家将进一步健全市场管理法, 原产地名品适合人们的实用水平和购买能力,比同行竞争者物美价廉、质量高而 又富有特色,才能创出信誉,使I‘1己的产品进入名牌的行列。地理标志之所以 能从普通的产地标忐演化而来,正是产地内特有的自然条件和世代劳动K的智慧 使然,地理标志中凝结着较高的信誉,使其成为名牌的组成部分。反过来,地理 标志又可以为商品生产经营者换取可观的收益。上文提到过的法国葡萄酒产 品的地理标志已成为当地开发农村地区潜力的有效手段,创出了一系 列名牌产品,中国消费K所熟悉的人头马、轩尼诗、马爹利都是夏郎特蒸馏器酿 制出来的葡萄酒。再一方面是地理标志与国家的关系。地理标志是名牌的组成部 分,而名牌产品的多少标志着国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显示国家经济实力。
在进出口贸易中,我国许多名牌产品因地理标志享誉世界,如中国丝绸、中国瓷 器等,它们在一定意义L代表了我国的商品形象。总之,名牌中的地理标志与国 家利益、生产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息息相关,它在名牌工程中具有举足轻重 的地位。
地理标志在名牌工程中的重要地位,决定地理标志保护是名牌产品法 律保护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为了搞好名牌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本题将对地理标 志侵权认定、法律责任、制度完善等问题作更深入的探讨。在此,只对地理标志 保护的几个观念问题作初步讨论。
笔者以为,做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在观念上应当注意三个联系:
首先,把地理标志的意义同目前市场经济实践和经济体制改革联系起 来。地理标志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将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随着市场经济 的发展,地理标志在市场上作为竞争手段的功能将进一步突出;
为健全我国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国家将进一步健全市场管理法, 地理标志作为名牌产品的一种标志,在法律保护上会越来越受到重视;
商品质量 是地理标志信誉的物质基础,把保护地理标志权同自我监督商品质量结合起来, 无论是对保护消费者利益,改善生产经营者的经营管理,还是从放眼未来,地理 标志对生产经营者的回报来看,都会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其次,把地理标志管理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联系起来。地理标志管理 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对地理标志使用和有关商品质量的监管,保护地理标志 权,促使生产经营者重视地理标志的信誉,保证和提高商品质量,增强地理标志 下商品的竞争力。可见,地理标志管理的任务同法律保护地理标志权的目的是一 致的。把地理标志管理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联系起来,旨在明确产地内生产经营 者的权利义务,把保护地理标志权放到应有的位置上来,使内部管理与外部保护 相结合,依法经营、练好内功与繁荣市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相结合。
再次,将地理标志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同国际惯例相联系。知识经济 的来临,加速了国际大市场的形成,中国名牌要生存,只能走出国门竞风流。目 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起了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国际公约如《巴黎公 约》、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也都有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规 定。对这些有关规定的学习与了解,是我国以地理标志驰名的名牌产品走出国门 的必修课。随着国际经济、技术、文化交流的加快,包括地理标志在内的知识产 权领域的侵权行为,越来越多地带有“跨国”性质,我们只有了解相应国家的有关 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公约、国际惯例,才能有效维护我国名牌产品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