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下反贪侦查模式转型问题研究
大数据时代下反贪侦查模式转型问题研究 摘要:在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都得到广泛运用的信息化时代,国家 机关的各项工作,尤其是反贪侦查工作,都必须顺应这一时代。信息技术的发展, 对反贪侦查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和巨大的挑战,给反贪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提 出了更高的要求。反贪侦查部门必须根据形势变化,更新办案理念,转变侦查模 式,探索和使用反贪侦查信息化的新机制、新手段,化被动为主动,以更好的引 导反贪侦查工作向质量效益型的方向发展。关键词:大数据;
侦查信息化;
侦查模式 一、反贪侦查模式 (一)反贪侦查模式的概念 反贪侦查模式是在反贪侦查实践中、在立法精神和侦查理念的指导下, 通过对侦查程序和侦查行为的规律性认知、概括和抽象出来的类型和样式。
我国职务犯罪传统的侦查模式是“由供到证”的模式,即通过口供查找 其他证据为其主要外在表现。口供在我国长期被认为是“证据之王”。侦查机关太 过倚重口供,以致形成了以下办案的套路:1、按照线索拘捕讯问犯罪嫌疑人, 争取获得口供;
2、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进一步查找、收集证据;
3、口供与 其他证据一致或者基本一致,就可以定案以致破案;
4、口供与其他证据无法对 应,就继续讯问犯罪嫌疑人,以期获得新的“有价值”的口供。5、根据新口供继 续收集证据;
由此循环往复。“由供到证”模式的首要任务是“掏口供”,然后据供 查证,供证相符即“抓人破案”。“整个刑事侦查活动基本上都是围绕犯罪嫌疑人 的口供进行的。侦查部门把这一侦查模式形象地比喻为‘挤牙膏’,挤一点查一点, 挤多少查多少”。客观上讲,重口供模式在侦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有一定的现实基 础,具体表现为收集证据有难度:第一,缺少被害人陈述。职务犯罪案件多数无 具体的被害人,因此很少有被害人陈述。第二,难以勘查现场。职务犯罪行为一 般不会有典型的犯罪现场,痕迹很少,因此一般很少会出现勘验、检查笔录。第 三,缺少视听资料。由于职务犯罪的隐蔽性强和犯罪嫌疑人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 力,很少有目击证人,产生视听资料的机会很少。因此,传统的反贪侦查过程主 要围绕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进行,并由此形成“由供到证”的侦查模 式。(二)传统反贪侦查模式面临的挑战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基于社会形态的不同,曾先后出现三种刑事侦 查模式:一是神示主义侦查模式。这种侦查模式产生于人类社会的早期,由于人 们对自然界的认知能力还处于蒙昧状态,没有能力客观地查明案件真相,只好以 宗教的形式来探知神灵对案件的启示;
二是由供到证侦查模式。这种侦查模式带 有浓重的封建色彩,是与纠问式诉讼制度相适应的,尽管在侦查中也注意收集口 供以外的各种证据,但却把口供作为证据的主宰,全部侦查活动围绕口供这一核 心进行;
三是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这是随着现代人权思想的发展和刑事侦查技 术的提高而出现的一种侦查模式,在这种侦查模式下,口供虽然也被确认为证据 的一种,但侦查中更重视其他各类证据的收集。但是,伴随信息时代而来的新的 犯罪领域和犯罪手段,使得传统侦查破案模式难以为继。
一方面,新型犯罪横跨虚实空间,传统侦查模式显得捉襟见肘、左支 右绌。传统模式的侦查工作必须依赖现实空间和长期积累的办案经验,属于经验 型模式。它主要通过传统收集证据方式发现案件线索,即现场勘查、收集痕迹物 证、调查访问、摸底排队等,进而锁定犯罪嫌疑人,最终侦破案件。信息时代到 来,许多犯罪行为已经超越了单一的现实空间作案范畴,呈现出虚拟空间和现实 空间交织,甚至直接表现为网络犯罪的趋势。现场勘查、痕迹物证等收集证据的 方式往往难以取证,甚至犯罪空间和犯罪嫌疑人的身份都可以是虚拟的。
另一方面,案件激增、手段现代、流动性大的现实突破了传统侦查模 式的承载能力。传统侦查是一种人力密集型的侦查方式。在计划经济时代,案件 数量少、“水平”低、流动性小、侦查工作压力较轻,靠群众路线、群专结合的侦 查模式,基本能满足办案需求。但是在市场经济时代,无论中外,刑事案件都呈 现出数量激增、现代化程度提高、犯罪的流动性加大的趋势,侦查人员数量严重 不足。信息时代的到来,进一步凸显了传统侦查模式带来的人手不足的问题,加 大了案件侦查的难度。
(三)强化信息化建设是反贪侦查模式转变的重要途径 新刑诉法非常重视对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益保护。它规定,犯罪嫌疑 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委托律师作为辩护 人。该项举措虽然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合法权益,但是对打击职 务犯罪会带来不小的冲击。同时,新刑诉法将“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提升至“排 除合理怀疑”、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了侦查人员出庭证明证据合法性的义务。新刑诉法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证据采信规则等内容给职务犯罪 办案工作带来限制的同时,也使得反贪侦查部门特别是反贪部门改变侦查模式成 为一种大势所趋。而通过情报信息工作的有效开展,可以将传统由线索到信息的 模式,转变为由信息到线索的模式。一方面在初查阶段就利用信息优势把好证据 观,顺利将办案中心前移,减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新刑诉法实施后翻供的概 率;
另一方面可以解决等案上门、被动受案的局面,牢牢把握反贪侦查工作的主 动权。
二、现阶段反贪侦查信息化建设的不足 2000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科技强检工作会议出台了《检察机关信息 化建设五年纲要》。全国检察机关第六次反贪污贿赂工作会议指出.要把加强反 贪侦查信息化工作确立为今后一个时期反贪部门必须着力加强的 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可以说,全国检察机关非常重视侦查信息化,反 贪侦查人员更是渴望提高信息化侦查水平,提高反贪侦查工作效率。但现阶段我 国反贪侦查信息化程度还有诸多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息查询速度慢、效率低。
现阶段,大部分地区反贪人员对公共信息的获取需要到银行、公安、 工商等机构现场调取。如某市基层检察机关向银行调取存取款原始凭证.需要到 市分行或者业务发生地支行,从单位到银行往返需要数个小时.从发出查询通知 书到查询到原始凭证需要数天左右。如果查询的内容多,查询时间还要更长。而 侦查一个案件,往往涉及房产、证券、户籍、工商等多方面信息,即使侦查人员 统筹安排工作.一天最多也只能去两三个机构进行信息查询,而信息查询的速度 非常慢,影响案件的侦查效率。
(二)信息数据分析、研判能力不足。
目前的反贪侦查机制习惯于分兵作战,缺乏有效整合信息基础上的协 调指挥办案。通常情况下,二至三个办案人员为一组负责调查取证,逐级向领导 汇报案情,由领导组织办案人员讨论案情,确定侦查计划、步骤等事项,决定采 取何种侦查措施,未能有效地在侦查组织领导、信息汇总、整合资源、案件把关 上提高效率和能力。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辛辛苦苦获取的侦查信息,由于 时间紧、人员少、信息专业性强等原因,没有对信息进行充分的分析和研判。只能依靠个人经验来分析判断信息数据,导致错过重要的信息。
(三)技术侦查手段难以运用。
《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第2款、第3款规定了检察机关适用技术侦查 措施的条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63条对此予以细化。但 从实践来看.由于法律只授予检察机关以技术侦查决定权.而非执行权.如果检察 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听等技术侦查措施,需要商情公安等执行机关进行,往 往面临协商程序繁琐、耗费时间长的问题,导致延误侦查时机,技术侦查措施很 难落实,难以在反贪侦查工作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三、反贪信息化侦查模式的构建。
1、推进技术侦查权的落实。《刑事诉讼法》授予检察机关的是技术 侦查措施的决定权.具体执行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但实践中存在 配合难、效率低的问题。解决与执行机关的协作问题,是落实技术侦查措施的当 务之急。具体来说,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应当明确决定权与执行权的边界。人 民检察院作为决定机关负责审核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条件、适用对象、适用 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制作决定书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技侦部门收到 决定书后仅进行形式审查。认为法律手续齐备、决定书中载有明确的适用对象、 措施种类与侦查目的之后应当立即交付实施,至迟不得超过三日。更有甚者,可 在立法上面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执行权。检察机关拥有职务犯罪侦查权,而技 术侦查措施是侦查权的具体运用,检察机关拥有技术侦查的执行权是职务犯罪侦 查权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