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刑法正当性及主体确定
论国际刑法正当性及主体确定 二次大战以后,世界总体上趋于和平,但是恐怖主义活动从未停止过,因此,应 当通过法律手段惩治恐怖主义分子。而惩治恐怖主义分子的法律依据,就是国际刑 法。国际刑法有审判机关、检查机关、被告三大主体,而且应当把个人和国家一起 纳入到国际刑法主体的范畴内,将国家列为国际刑法的主体是有着重要的意义的。一、国际社会惩治恐怖主义行为的正当性 通过法律手段将恐怖主义分子绳之以法是使惩处行为合法化的唯一 手段,国际社会惩治恐怖主义行为的正当性最重要的是“认定阶段程序的正当性”。
首先,如果恐怖行为发生在A国领土内,而案发后恐怖分子又未离开A国,那么,无论 恐怖分子有无伤害到本国公民,A国完全可以凭属地管辖权使用国内刑法惩治恐 怖分子。
那么,如果遇到恐怖行为发生在B国针对却是A国公民,或者在A国发生 后,恐怖分子逃离到别国,被害人所在的A国只能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对嫌疑人正在 国提出协助执行通告,如果当事国同意,A国尚需与当事国有引渡协议方可在本国 法院对嫌疑人进行审判。否则只能由当事国法院审判。
二、国际刑法的概念 国际刑法,它是基于各国政府深感仅靠本国一己之法律手段已经力不 从心的情况下,寻求国际间合作的法律合作的产物。
关于国际刑法的概念,国际刑法学界有争议,但是可以确定国际刑法应 具备的几点本质特征:1.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国际刑法的效力只能来自各主权国家 对他的认可和遵守。2.国际刑法是一个法律部门。如果片面强调国际刑法属于国 际法,就只能解决哪些行为是国际犯罪的问题,而不能解决由什么机关定罪判罚, 判处甚么刑罚以及如何执行刑罚等一系列问题。“刑法”如果解决不了“刑罚”问题, 则只能称之为国际法,而不能称之为国际刑法。
三、国际刑法的主体及确定主体的意义 国际刑事法院确立了一般司法程序的三大主体,即审判机关、检察机 关、被告。(一)审判机关 国际刑事法院承担审判任务。其合法性与管辖权可参见《国际刑事法 院罗马规约》。对国际刑事犯罪的惩罚,主要是对个人刑事责任的实现。笔者认 为,除少数性质及其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个人进行的国际犯罪,应由国际刑事法 院直接管辖,其余的大多数国际犯罪可以通过国家间的自愿合作,由有关国家的内 国刑事司法系统对被指控或判定犯有国际罪行的人进行侦查、起诉、审判和惩罚。
(二)检察机关 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四编《法院的组成和行政管理》第 三十四条“法院的机关”第三款规定 检察机关属于国际刑事法院的单独独立机关。
(三)被告 一般来说,国际刑法学界在关于国际犯罪主体的认定上分为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国际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国际犯罪的主体是个人,国际犯罪刑事 责任主要是个人责任”。国家是抽象的实体,其本身没有意志,无法符合犯罪构成要 件;国家缺乏刑事责任能力,因为刑事责任的表现是刑罚,主要是剥夺自由和死刑, 对国家无法执行;国家的行为总是由其代表人物策划并具体实施的,在国家发动侵 略战争时也如此。第二种观点是:国际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把国际犯罪的概念限 制在以国家为主体的不法行为的范围内,有利于我们把国际法上的主体行为同国 内法上的主体行为区别开来,使国际法制度更能集中注意力,制裁以损害全人类共 同利益为目的的重大罪行。第三种观点是:国际犯罪的主体包括个人、组织、国 家。
笔者认为将个人和国家二者应当共同纳入国际刑法主体的范畴内。将 国家列为国际刑法中的主体,是有着重要意义的。
首先,《奥本海国际法》给予了理论上的支持。如果国家以及代表国 家行为的人作出来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而这种行为由于其严重性、残酷性和对人类 生命的蔑视而被列入文明国家的法律公认的犯罪行为一类,国家以及代表国家作 行为的人就应当担负刑事责任。
其次,从现有法律事实依据出发。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联合国大会 在1974年通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1996年《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 都体现出了国家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成为负刑事责任的主体。再次,确立国家的国际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是维护国际社会秩序的 需要。英美等西方国家出自国际强权的考虑,认为在目前尚未设立对国家刑事管 辖权的国际刑事法院的共同意志下,规定国家的刑事责任是不现实的,因而反对国 家的刑事主体地位 。其实,在国家犯有国际罪行的情况下,由国家承担刑事责任, 更多的是罚金刑,自由刑。
综上,面对国际恐怖主义的肆意妄为,必须要用法律武器进行制裁,其 依据就是国际刑法。但是,只追究个人在国际刑法中的责任,而不追究国家的刑事 责任显然是一种避重就轻的做法,不利于国际秩序的维持、国际正义的伸张。因 此,追究国家这一国际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对于实现国际正义和维护国际社会共 同利益是必要的。
作者:周 科 来源:文艺生活·文海艺苑 2009年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