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3年深圳区级人大代表选举看政治消费者政治激进化现象

从2003年深圳区级人大代表选举看政治消费者政治激进化现象

 一、问题的提出

  2003年深圳市第四届区级人大换届选举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难以用“独立候选人”、“非正式候选人”、“另选他人”等概念去概括,这就不得不涉及到对政治参与研究的方法论问题。国内大多数学者喜欢用官方与民间的二分法、或者用法定空间与现实存在相对照的方法来解读,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释义过程中的简单化倾向和对民主政治发展的理想化倾向。

  简单化倾向主要表现为有的学者往往喜欢将特定地方的选举事件无限制地放到我国民主政治实践的宏观进程中去考察,重点分析特定地方选举事件的历史意义和深远影响,认为特定地方的选举事件会预示着很快就会出现一个更完善、更规范的选举制度,并促使我国对未来的选举法、组织法的修改。理想化的倾向主要表现为对特定地方出现的选举事件解释成同权力阶层、精英阶层的政治设计相一致,至少会朝他们所希望的方向发展。有的学者甚至认为民主政治会在权力阶层的宽容放大过程中得到实现,这显然是对民主政治实践进程的复杂性估计不足。

  任何政治选举都是曲折的政治现象。美国政治学家罗斯托曾经研究过政治变化的内在规律问题,提出了一个政治变化的普遍模式。他发现,政治变化是不满政治现状的产物。公民政治不满导致政治行动,或者说公民政治行动总是政治不满的结果。政治行动的结果是在成功和失败之中两者择一。如果政治行动获得成功,有功的组织、运动或其他群体有可能产生新目标,也有可能衰落和死亡。如果争取政治变化的努力失败了,进行这种努力的群体有可能解体,也有可能继续追求老目标,但对于达到这项目标的期望可能会减少。罗斯托还特别指出,参与建立政府或征服权力的各种力量,无论是个人还是群体,与那些支持政府和保持个人或群体权力的力量很不相同[1]。罗斯托认为他所发现的分析模式具有普遍意义,它可用于分析世界各国政治变化进程,特别可用于分析苏联模式的共产主义政治体制的变化[2]。换言之,这个模式的普遍意义对分析曾是苏联模式社会主义之一员的中国的政治民主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罗斯托的模式,提出了一个政治参与发展过程不可能是现有法律文本的简单执行过程,更不可能是按既定程序的机械式发展过程。政治参与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政治市场变迁的过程,是一个对政治现状的不满的调适过程。根据这一原理,并以其为基本的理论基点,本文提出“政治消费者激进化”理论来分析2003年深圳市区级人大代表选举个案。

  何谓“政治消费者激进化”?“政治消费者激进化”是指被正在运行中的法定政治体制所排斥在外的公民决定同排斥他们的政治参与政策相悖,集中表现为对正在运行中的政治权力表示不认同。本文将2003年深圳市区级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出现的主动参与竞选事件纳入分析视野,突出选举动态发展过程中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分析其“多发性”和“群体性”,进而揭示我国现阶段政治市场开放的“深度”。

  在现有体制下,经济和政治之间的内在结构关系存在一定的紧张,它不可能为“体制内”与“体制外”各种社会力量提供开放的政治市场平台,不能完全消解基于现代社会利益分化基础上的公民的组织化倾向,不能完全代替公民维护其具体利益及其要求公平分享社会整体利益的政治诉求。正是政治与经济关系内在的紧张关系,决定了中国政治市场开放过程不可能避免政治激进行为。2003年深圳市区级人大代表选举中肖幼美、吴海宁、邹家健、徐波、叶原百、王亮主动参选事件为这种深度各不相同的政治激进化行为提供了可供选择的研究个案,特别是有助于研究政治消费者的理性诉求和非正式选举工作组织系统行为。

二、自由价值理性的自觉

  在现代社会中,选举的基本功能是公民和权力之间重要的沟通途径之一,也是落实公民权(人权)、公民自由(个人自由)、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等自由选举价值分配的重要渠道,但这些价值在我国区县级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的实际意义不大。这是因为我国人大代表选举主要依赖于意识形态,投票行为所表达的是赞成意识形态还是否定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灌输是中国社会维系权力和公民之间沟通的主要方式。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在意识形态上是一种平等主义取向,平等不仅是社会的主要目标,也是社会主义政治的象征。政治平等主义是基于这样一个理论假设:即在没有阶级的社会主义社会中,选举将使社会整体乃至全体人民一致作出可取的和为人接受的政治选择。选民应该就一个统一的上级组织推荐的候选人名单进行表决,这个组织在政治机构中充分表达单一社会的根本愿望。根据政治平等主义的理论假设,政治选举的隐含意义是号召全体人民参与政治决策。这个理论假设的误区是把民意等同于决策。正是这个内在的理论误区决定意识形态投票会走向其对立面。因为这种选举重在号

召全体人民参与决策,而不是代表公民、各方利益和意识形态。

  这种意识形态上的平等主义在物质贫乏的状态下对公民是有很大的吸引力,但往往经受不起源自于市场经济生活基于利益、机会、能力等要素的竞争性平等主义的检测,特别是会对市场经济的竞争有所体验的公民丧失吸引力。政治消费者往往认为自己代表的利益是“体制外”的利益,或单位利益,或社区利益,或公众利益,或阶层利益,这些利益同公民个体、群体的生存息息相关,涉及到具体的利益,需要其鲜明的代表者。在中国,市场经济有一定发展,社会分化加深,并进入个人日常生活的财产领域,潜在利益矛盾不仅开始激化,也变得越来越公开化。“体制内因素”不仅不可能完全代表公民具体利益,还会使公民个人在不规则的市场经济分化中有受到不同程度歧视的感觉,感受到了权利的被剥夺。出于对这种权利被剥夺感的深深体验,政治消费者往往弱化意识形态的赞同,不得不放弃逃避、沉默、附和等消极政治行为,转而充分利用选举的民主功能,不再把希望寄托于在人大中寻求代理人,而是主动参选人大代表,以便更好、更有利地维护相关利益。

  一旦从意识形态诉求转向选举的民主价值诉求,中国人大选举中的“公正”价值缺失必然会显示出来,成为与权力依存紧密程度不同的政治消费者之间政治诉求的中心价值。这种公正价值有两种来源,一是来自于民间社会的“公正”观念,它深深地从小就埋在政治消费者心灵之中;二是来自选举过程中的现场冲突。如陈女士认为吴海宁张贴海报是“单方面的宣传行为”,对她作为候选人是“不公平”的,“张贴海报要经麻岭社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同意。要宣传应该两个候选人一起宣传。”这场争论典型地反映了“选举过程不公正”,特别是选举过程没有公正操作[3]。

  在从意识形态沟通转向选举沟通中的民主价值诉求过程中,政治消费者捍卫选举中的“公正”价值固然重要,但更应该关注选举中自由理念是否进一步诉求于“法治”。这种诉求表现为对现有法律的学习、理解和应用的复杂行为过程。这种法治理性价值诉求根本在于对政治消费者公民权的认同和维护。

  第一,意识到并极力维护宪法赋予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消费者出于公民个体权利本能意识或信仰,以宪法赋予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基本准则,作出了明智的理性选择,或是拒绝社区选举组织的劝阻,或是战胜单位的压力,或是利用正式选举工作组织的工作失误,或是出于对正式候选人确立程序不透明的抗议,以现有法律规定的“另选他人”走上了选举的前台。

  第二,他们从街道选举工作办公室、市区人大等部门详细咨询,并同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以便了解有关选举法规、选举规则和选民登记程序。

  第三,他们都出于对“法不规定不违法”法治精神的信仰,认识到现存选举法中关于选举工作组织负责介绍候选人、选举日不能做宣传等法律规定的局限性,意识到区人大代表选举是直接选举,候选人理应享有与选民交流的机会,通过召开见面会、向选民发表竞选演说,利用电视、报纸等宣传自己的参政意愿和承诺,让选民深入全面地了解候选人。

  “法不规定不违法”的法治精神在深圳区级人大代表选举中已成为政治消费者的精神共识,但这种共识并没在法定的选举工作组织系统中得到认同,这是一个极其有趣的现象。这就造成2003年深圳法定选举工作系统内出现“法律秩序主义”和“法律法治主义”两种不同的法治认知观,进而导致选举活动冲突中两种不同的博弈方式。秩序主义的标志在于重视选举中的“纪律”、“秩序”和“大局”观念,缺失“公平”、“公正”、“平等”等价值判断;对选举中的失误持不可避免的态度,容忍选举过程中的细节失误。法治主义的标志在于重视选举法律中的“公平”、“公正”、“平等”等基本价值诉求,承认法律的自由空间,法不规定不禁止。前者在南山区法定选举工作组织行为中集中得到体现,后者在罗湖区法定选举工作组织行为中表现极为鲜明,福田区选举工作组织行为是两者兼而有之。

三、非正式的选举组织网络的孕育

  选举作为一种民主制度,人们常常夸大其民主择优功能。实际上,选举的功能也有不同。选举的理想功能是择优功能,意在选出最好的政治消费者(公民)的代表,但在实际选举中常常发挥的是权力认定功能。法国政治学者让·马里·科特雷、克洛德·埃梅里在谈到选举功能多样性时曾指出,“代表公民已不再是选举的惟一功能。当代的政治制度赋予它另一含义:它必须理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权力关系,使政治决策的制定者与决策所实施的对象之间能够沟通。换言之,不管政权的性质如何,选举必须保证个人服从政权”[4]。选举在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的正好是这种认定功能。

  我国人大代表选举认定功能是同中国特定的权力系统相联系的。有的学者将它表述为“行政推动”,有的学者表述为“内部圈定”。实际上,中国特定的权力系统作为一个复杂的网络,它有两个鲜明特征:权力的中心性和权力的复合性,而权力的复合性服从于权力的中心性。这个网络呈现同心圆结构,其灵活性取决于边缘之处触角的伸缩大小。考虑到其伸缩有较大的刚性面,这个网络的弹性是极其有限的。但又不能否认这个网络还存在灵活性,不过不是太大而已。2003年深圳区级人大代表选举显示了政治消费者在这个灵活性不太大的网络中还是有可能诞生一个非正式的来自于公民社会的选举组织网络,并增强选举中选择的“自由度”。

  这个非正式选举网络首先表现为政治消费者社会(公民社会)涌现出个体化的政治英雄。我国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主要有两类:“有组织提名”和“非组织提名”。前者是指有正式组织依托的,如政党、人民团体为主体推荐提名的候选人,后者是无正式组织可依赖的选民联名提名的候选人。

  “有组织提名”的候选人虽有权力复合程度差异,但主要靠他们在人大代表选举中起着维系权力认定的基本功能。“非组织提名”的候选人是社区居民联名推荐的初步候选人,没有较强的“团体意义”上的组织可供依赖,惟有其内心的英雄主义力量。这类候选人若获得一定的法定权力认同,在选举过程中有可能被中国高度复合性的权力体制所认可,如肖幼美由于其市人大代表的身份,他易于得到有关部门及其相关人士的认同,最终成为正式候选人。这类候选人也有可能不被高度复合性权力体制所认可,会遭到单位权力和法定的正式选举工作组织的执行权力的阻拦,最后不得不以“另选他人”方式参加竞选。如叶原百是组织各方面都比较反对的人,被选区小组从初步候选人中“酝酿”掉。这些“非组织提名”的候选人,走上参与竞选的前台,在不同程度上打破了人大代表候选人从提名到确立过程中的相对固定化、封闭化倾向,特别是打破了组织“圈定”的老传统,初步显示了“有组织提名”和“非组织提名”候选人之间的差异,为选民的选择行为提供了可供选择的明确的“选项”,萌生了“自由意义”上的选举的种子——“选择性”[5]。

  2003年深圳区级人大代表选举“自由”度增强还表现在“非组织提名”的候选人用书面载体表达个人观念。选举本应是信息开放的过程,是候选人与选民相互接近的过程,但中国现行选举往往成为选民简单认同的过程,特别是候选人不需言语和文字来表达内心的信仰、观念和态度。但“言语”和“行动”的相互沟通是同公民社会“自由意义”上的选举分不开的。政治消费者候选人利用自做海报、散发公开信和印制宣传单、小卡片,向选民宣传自己。这些海报制作技术讲究,多用彩色进行渲染,或用大写字体凸显候选人的名字,或者配制彩色照片和插图。除邹家健在海报中公开维权网址外,其他政治消费者的宣传技术还是相当原始的,提供给政治消费者的信息也相当有限。候选人公开陈述参政意见,以便与选民沟通,还有利于提高集票能力。

  “非组织提名”的候选人的出现催生了一个萌芽形态的非正式的、无实体的组织网络。政治消费者主动参加竞选从表面上看来是一个个独立的选举事件,各候选人之间似乎不存在联系,不存在明显的沟通渠道。但他们在事实上是有联系的,并进行了有效的沟通。他们之间的非正式关系主要表现为个体之间的联系,而这种联系有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两种形式。直接联系是指个人之间的短暂拜访,重在参选经验的交流和宣传技术的学习。间接形式是一种启发式的经验模仿或感悟。这两种形式有可能交错进行,相互影响,形成良性互动。这种非正式的组织关系有助于选举经验快速交流,有助于提升候选人角逐的宣传技术,特别有助于政治消费者在选举中意识到“组织”因素的重要性。政治消费者有没有独立的竞选班子,关系到对动员“特定选民群体”的能力(如流动人口)、选举过程中的投票监督和选举的最终成败。吴海宁表示自己愿意出资,聘请专职工作人员,在麻岭社区设立“南山区人大代表吴海宁办公室”,公开办公电话,一周7日,24小时接待与倾听选区居民意见。在选举结束后,邹家健、吴海宁、叶原百三人聚集到叶原百家中,总结本次参加竞选的得失[6]。王亮在选举中成立了“选举总部”,学校团委、学生科、学生会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过对2003年深圳市区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考察,肖幼美、吴海宁、邹家健、徐波、叶原百、王亮作为政治消费者,对现有的区县级人大代表选举的现状是满意的,出于维护公民政治权利和相关利益,通过合法的政治途径对现存社会制度安排中的歧视进行公开抗议,诉求以正义价值为核心的价值理性,并孕育出一种非正式的民间选举组织网络。但这种激进的政治行为还是初级的,在很大程度上是政治消费者个人的英雄主义行为,它被导入政治选举制度化过程的主要机制因素是利用现存的法定的基层选举工作组织的工作失误。但考虑到深圳市南山区、福田区选举工作组织系统并没有公开承认选举工作失误,以及这种工作失误的可补救性,使这股政治消费者的英雄主义行为的发展前景不会太乐观。

注释:

  [1]【美】罗斯托:《政治学研究的主题:变化》,第6~8页;《向民主制过渡的动态模式》,载《比较政治学》第2卷,1970年4月版,第337~363页。

  [2]【美】罗斯托:《共产主义与变化》,载约翰逊编:《共产主义体制变化》,斯坦福1970年版,第343~358页。

  [3][6]唐娟、邹树彬主编:《2003年深圳竞选实录》,西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51页。

  [4]【法】让·马里·科特雷、克洛德·埃梅里:《选举制度》,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5~6页。

  [5]台湾大学政治系教授、美国印第安那大学哲学博士吕亚力曾指出,“所谓‘有意义的选择’,其条件之一必须有明确的选项;就选举而论,明确的选项乃是立场不同的候选人,倘选举中仅有一名候选人,则不算有意义的选举。”参见吕亚力:《政治发展与民主》,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印行1984年版,第14页,注13。(http://www.yytv.com.cn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