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反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大,“一把手”腐败问题日益浮出水面,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1990年至1999年,全国查处省部级以上干部24人,厅局级干部19645人,县处级干部17963人;2000年以来,全国查处省部级以上高级干部21人,厅局级干部727人,县处级干部106667人。以上数据显示,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力度,不仅是党和国家反腐败工作的重心所在,也是广大群众对我们的工作满意不满意的重要衡量尺度之一。特别在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更是以法规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就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中的主要负责人。
各级领导班子中的主要负责人,在班子中处于核心地位,对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以我从事检察工作多年的实践经验来看,面对社会上许多“一把手”由于经不起考验,抗不住诱惑纷纷落马的现实,聆听着人民群众强烈的加强对“一把手”监督的呼声,直面党纪国法对“一把手”监督力度的日益加强。我始终坚信,以健全、规范的制度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有效开展,是遏止腐败的最佳办法,而加大对“一把手”的监督力度,则是建设有中国特色法制社会的必由之路,是势在必行之举。
一、当前“一把手”腐败现象的典型特征。
特征一:财务“一支笔”。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缓的原沈阳市市长慕绥新,自称是“党内个体户”,市委常委会他说来就来,说走就走。政府年度计划、财政收支情况、城建计划等,他不在市委常委会上作详细报告,工作部署模糊不清。重大项目以及大块土地批租,都由他自作主张,土地出让金说免就免。
特征二:用人“一言堂”。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任阜阳市委书记期间,经常把主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找来,当场口述干部任命名单,并安排作为组织部意见提供给书记办公会。1998年12月,王怀忠一次提出75名干部的任命意见,让组织部长作为组织部的意见向书记办公会汇报,对有争议或考察明显不合格的干部,仍强行安排。阜阳市原来两个干部因和王怀忠个人关系密切,王力排众议,安排他们任副市长,后来两人均因受贿被立案查处。而被称为“河北第一秘”的原河北省国税局局长李真,竟然能“让谁当厅级干部,写个条子就能解决;让谁当处长,打个电话就行”。李真在国税局作风霸道,为了表明不同一般,他为自己配备了3个秘书、两个女服务员和一名在部队服役的警卫人员;他每天上下班,一部电梯不准别人用,只供自己专用;副局长及其以下人员要向李真汇报工作得提前预约,否则,不得进入他的办公室。
特征三:大权“一把抓”。鞍山一名叫周伟的干部向沈阳市市长慕绥新行贿后,慕便力主举荐他到沈阳任烟草局副局长、局长。在要求省烟草局吸收周当党组成员遭拒绝时,慕狂妄地表示:不给这个职务就不交税。仅此一项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高达上亿元。沈阳市物价局新建办公大楼时不成立基建办,不公开招标,一切都由局长王秀珍和原办公室主任暗箱操作。新楼施工质量差,群众议论纷纷,王勃然大怒:“谁再敢议论,就把他调出去。”而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在阜阳任职期间,直接干预土地批租和出让事务,造成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据有关部门调查,1993年~1999年,阜阳城区共出让国有土地179宗,其中王怀忠利用职务便利,批条子,开协调会,直接插手干预79宗土地出让事务,造成损失上亿元。
二、“一把手”腐败现象的主客观原因。
高检院一位反贪专家面对当前“一把手”腐败现象曾直言不讳地说:这些腐败“一把手”,用人事权来扶持自己的党羽,且深谙舆论的力量,往往千方百计地“包装”自己,头上耀眼的光环越来越亮,官帽越戴越高,他也就越来越不可一世。人到了这样的程度,再想去监督,也就更难了。这些“一把手”的腐败行为,直接影响到的是一个地区、一个单位的风气。市长收受局长们的钱,局长就收处长们的,处长再收科长的,形成了“对上送,对下收,不送则办不成事”的怪圈。据此分析当前“一把手”腐败现象的主客观原因不外乎有三:
一、位置重要,身份特殊。“一把手”是谋划一方发展的过程中,对大政方针的决策起着关键作用。但他们不是恪尽职守,励精图治,带领广大群众努力奋斗,而是凭借“一把手”的特殊位置追名逐利,弄虚作假,搞假繁荣,假政绩,突出表现自己,并以此为敲门砖,图谋个人私利。尤具特色的是,这些身居要害部门的“一把手”,任何一个单位、地区都有一整套规章制度,但往往又都是“贴在墙上,说在嘴上,做做样子,搞搞形式”。如沈阳市物价局共制定出各种规章制度49项计150多条,分别以《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和《沈阳市物价局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并人手一份。然而,这些制度只能约束副局长以下的机关干
部,惟独约束不了原“一把手”王秀珍,用物价局机关干部的话说,“各项规章制度对王秀珍仅是一纸空文”而已。正是手中权力的无限制扩张,导致其游离于监督之外,随意侵占和挪用公款,最终成为“阶下囚”。可见,监督必须以权力、权威为后盾,否则对权力监督就是一句空话。毕竟班子成员、下级和党员群众拥有的权力和权威在中国当前的社会格局下是不足以制约“一把手”的权力的。
二、权力集中,监督乏力。国家行政学院杜钢建教授说,全国省部级干部有2000多人。但迄今为止,对省部级干部的监管却一直是一个令决策层头疼的问题,很多对下级官员行之有效的监督体制到省一级就失效了,省内的人大、纪检都无法对省部级干部形成有效的监督。
我国现在领导班子结构均是“金字塔”型,位于塔尖上的“一把手”位高权重,长官意志强,一些副职干部习惯于“一把手”拍板,真有意见也不敢提,一怕伤了和气,二怕打击报复对自己前途不利。原本行使监督职能的一些“要害部门”如纪律检查部门、人事组织部门的领导,大多由“一把手”提拔任用,不听话的就频繁“调动”,“要害部门”很快“清一色”地与“一把手”绝对保持一致,致使领导班子的内部监督流于形式。如从阜阳市的基层干部一路升到副省长的王怀忠,平均每两年就加官晋级一次。对王怀忠的骄奢淫逸、腐化堕落,群众早有反映。当地还有句民谣:“只要反腐不放松,迟早抓住王怀忠!”然而,王怀忠就是在群众的质疑声中一路高升。一位曾参与考察王怀忠升迁的干部反映,早前就耳闻了对王怀忠的诸多不良评价。但当考察组前去征求意见时,听到的全是对王怀忠的赞誉;持不同意见的干部和群众根本不敢或者没有机会向考察组反映问题。
一些党建专家认为,理论上中国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机制是健全的,但实践中却经常遇到问题。对“一把手”权力监督,对他们是“管得着的不了解,了解的管不着”,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难度较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又无法监督,人大监督则隔着一层皮,群众监督更是无能为力。更何况在“一把手”集人、财、物支配权于一身之际,发生诸如违规操作,办事不按程序,决策主观臆断,用人不讲原则,以权谋私,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视为私有财产,独断专行,为所欲为,把权力商品化、私有化、资本化,不受监督、逃避监督、干扰监督,甚至赤裸裸地反对监督,使权力得不到相应的制衡的情况时,腐败也就自然产生了。
三、违规界限模糊,出现问题查处难。一个单位里,自主决策、指挥有力与独断专行、滥用职权有时很难划清,有些“一把手”往往打着自主决策的旗号而贪求个人私利。为满足个人私欲,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搞权钱交易,贪污受贿,侵吞国有财产,从而走上犯罪道路。有专业学者曾指出:党内监督在反腐败斗争取得明显进展的同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为——监督机制不顺畅,纪委权力来源于、依附于同级党委,很难履行对同级党委及其领导成员的监督制约,同级监督难以取得明显效果;监督重点不明确,多为对下级监督,没有形成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监督机制;党的民主生活会制度不能坚持,没有形成有效的上下结合的党内民主监督机制。
综上可见,当前导致“一把手”腐化堕落的主客观原因已呈多样性,即:在思想道德上,一些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化;在权力运行上,民主机制不完善,法律体制缺失;在法制建设上,规章制度不完善,法律体制不健全;在惩治腐败上,查处力度偏小,腐败风险系数低;在社会环境上,各种面向领导干部的公关活动时有发生。
三、遏制“一把手”腐败的对策。
近年来,中央及地方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完善的遏制“一把手”腐败的监督措施,如民主生活会制度、述职述廉制度、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诫勉谈话制度、巡视制度、政务公开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一系列的制约措施,抓住了要害,体现了反腐战略的重大转变。强调了主要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不能成为特殊党员,更不能成为“党内个体户”。
1.充分发挥现有监督机构的作用。现阶段我国具体负责反腐倡廉的机构主要是党的纪委、行政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这些机构相互分立,工作各有侧重,在反腐倡廉工作中负有重要职责、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这种机构设置也存在不少问题。首先是机构分散、性质不一,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难以配合协调,影响整体监督效能。其次是难以对各级党委和政府进行有效监督。纪委,行政监察部门分别受同级党委、同级政府的全面领导,人事任免、人员编制、经费均受其辖制。这就使得纪委、行政监察部门对同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其主要领导难以进行真正的监督。检察机关因未能真正实现检察独立,同样也难以在此方面有大的作为。要解决上述问题,就必须理顺监督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形成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在制度建设的过程中,注意通过专门立法,明确划分不同种类、不同层次机构的职责权限,并对其进行统一协调。要通过制度的创新解决难以监督“一把手”的问题,如将纪检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反腐败职能划为一体,成立单独的反腐败机构,这一反腐败机构实行上下垂直领导,不受同级党委的领导,避免行政干预,防止司法权地方化。应强调检察机关优先受理原则,进一步健全案件受理、移送制度。
2、建立高效的防范体系,使腐败行为“不能为”。“一把手”之所以能够利用职务进行犯罪,是因为具有犯罪的环境条件,有可乘之机,也就有空可钻。因此,必须通过对一个时期以来的腐败案件的发案原因、特点和规律进行认真的分析,在行业和部门的管理流程上找出存在的漏洞,建立和完善严格的管理制度和防范体系,堵塞漏洞,使腐败行为没有产生和环境和土壤。一是建立行为规范。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借助于社会舆论、自身的理想信念、社会习俗等来调整“一把手”的思想和言行,使其热爱自己所从事的事业,珍惜自己的职业。二是强化对“一把手”行为的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腐败的本质就是权力的失控,是权力拥有者超越授权的范围和程序进行的活动。要通过内部监督,把问题和错误解决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作用,将“一把手”所有的行为都置于监督之下,努力做到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就实行到哪里。
3、注重现行制度执行的实效。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即使是建立得最完美的制度,如果未能被严格执行,就不能作用于现实生活,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反腐倡廉视制度建设为关键环节,就是要经健全制度的充分实施,规范社会行为,发挥制度廉政的优越性。在制度建设中,不仅要求制度本身对其执行作出具体规定,而且各级监督机构要严格执法执纪,各部门“一把手”在制度面前要令行禁止。其中,司法公正非常重要,因为查处构成犯罪的严重腐败行为是司法机关的职责,惩治腐败最能体现制度的强制性,事关制度建设的成果,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因而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确保重要廉政制度的严格执行。为此,要从机构设置、人员任免、经费保障、队伍素质等方面着手,保证司法独立,提高执法水平,使廉政制度得到严格执行。
4、进一步加大打击和预防腐败犯罪的力度。要通过对违法乱纪、贪污受贿,以权谋私、严重渎职等行为的查处,追究权力行使者的责任,以打促防,给腐败分子以威慑。一是建立健全“一把手”腐败现象的发现机制。采取多种有效形式进行法制宣传,让全社会都了解腐败现象的特征、危害和查处的管辖机关,使人们知道到哪里举报、怎样举报、举报后的查办结果等,扩大对腐败现象进行揭露的信息网络,完善对腐败现象举报渠道。二是提高对“一把手”腐败案件的查处技能。查处腐败现象时要不为事物的表面现象所迷惑,要抓住最本质的东西,在错综复杂的案件线索处理和查办过程中,善于审时度势,随时解决实际问题。检察机关要找准立足点以及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结合点,选取腐败现象严重,党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领域作为主攻方向。对重大疑难案件要争取党委、人大的支持,统一协调,统一指挥,集中优势力量进行突破。要提高办案质量,把每一件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考验的铁案,让党和人民满意、放心。
5、健全“一把手”廉洁自律制度。要反腐倡廉,必须使“一把手”摆脱非法物质利诱,自觉廉洁自律。在制度建设上,要健全以防止经济领域腐败为核心的“一把手”廉洁自律制度。首先是实现工资福利、离职后待遇的规范化、制度化,奠定廉洁奉公的物质基础。低薪和对生活保障的担忧是诱发腐败的重要因素,在国力许可的条件下,改善“一把手”的经济条件,能使“一把手”自觉权衡得失,抵制非法的物质利诱。其次,要健全廉洁自律的各项具体制度,通过制度建设为“一把手”的廉洁自律提供外部环境。“一把手”要在指定的日期内通过一定的方式将财产情况公之于众,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公民有权查阅“一把手”的财产与纳税情况;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接受质询制度;建立和完善金融实名制度,存款用实名,清查匿名,打击各种形式的洗钱活动;建立独立审计制度,审计部门与党政系统脱钩,独立行使职权;改革现行行政审批制度,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分解重要岗位公务人员的权力,切实保证权力运行透明;建立和完善有关领导干部晋升、管理和法律制度,政治透明制度,民主评议、民主选举、弹劾制度,以及组织监督、司法监督、立法监督、内部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制度等。坚持制度建设和创新,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从根本上消除腐败。
6、健全政务公开制度。防止权力腐败,最可靠的莫过于置权力于人民的监督之下,置权力于整个社会的全面监督之下。但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的发挥必须以政务公开为前提。因此,实现政务公开是制度建设的又一重点。凡不涉及国家机密的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和结果,同群众利益直接相关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都应公开。应畅通各种社会监督途径,并将群众评议、定期走访,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领导接待、聘请人民监督员等行之有效的举措规范化、制度化。要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通过社会舆论反映群众意愿,揭露腐败现象,从而对当权者造成心理震憾,引导整个社会关注和支持反腐倡廉工作。总之,实行政务公开,可以在权力体系内部横向制约之外,由社会对权力进行自下而上的外部监督,防止权力间的相互制约因当权者的共同利益而流于形式。
7、严把选人用人关。要把对“一把手”在选人用人上的监督作为重点。首先是上级任用下级部门“一把手”要坚持走民主渠道,引入公开、民主、竞争的机制,防止公示制走过场。应实行“一把手”推荐责任制和党委讨论票决制等,并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办法,强化对“一把手”选人用人权力的责任追究,防止一些领导干部“带病上岗”。其次要切实实行“党内民主”,使“一把手”在用人等重大问题上也只能是一票。要在党内引入竞争机制,党组织在推荐任命干部前,要在党内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产生推荐名单,并且可以进行差额选举。再次要监督“一把手”的生活圈、社交圈,要权力监督和舆论监督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