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转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政办发[2005]117号)文件精神,为解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面临的特殊困难,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国家、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计划生育奖励制度,是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党委、政府对农村人口与发展问题的高度重视,是对农民切身利益的关心。实施奖励扶助制度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是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此项措施有利于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为全县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实施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制度创新。建立和落实好奖励扶助制度,有利于引导基层干部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牧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农牧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有利于增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感召力,树立政府为民、务实的良好形象。

(三)实施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国家政策性的奖励扶助,引导更多农牧民少生快富,有利于从根本上扭转“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减少新增贫困人口,提高农牧民的生活水平。

(四)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可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有利于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五)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通过建立资格确认、资金发放、资金管理、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互相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管理机制的改革。

二、范围、内容、原则和组织管理

(一)范围

从2005年开始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内容

1、奖励扶助对象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即: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5年以来没有违反过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935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2、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初审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审议并张榜公示

(4)县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5)市级计划生育部门备案。

3、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金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直到亡故为止。目前年龄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实际开始执行时间为起点发放。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之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4、奖励扶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