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立法中公民权利义务的国际借鉴|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反恐立法中公民权利义务的国际借鉴

反恐立法中公民权利义务的国际借鉴 一、反恐立法中公民权利义务的基本原则 作为深受恐怖主义困扰的世界大国,俄罗斯《2006年幻泛恐怖主义法》在 第2条反恐怖主义的公民权利义务基本原则:维护和保障人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 自由原则;优先保护遭遇恐怖危险人员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原则;国家与社会和宗教 团体,国际组织和其他组织,公民个人开展反恐怖主义合作原则;重在预防原则;
最大限度地减轻和消除恐怖主义的后果原则;系统性采取政治、信息宣传、社会 经济、法律、特种等综合反恐措施原则。

白俄罗斯2002年《反恐怖斗争法》第2条、《阿萨拜疆1999年幻泛恐怖主 义法》第4条、塔吉克斯坦1999年《反恐怖主义法》第13条亦在不同层面有着类 似原则性概述。

我国的反恐立法也可以借鉴国际经验,确立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应 当根据《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的立法经验,确立保障人民生命、 财产安全原则;其次应当确立重点保护受恐怖主义活动威肋、的公民原则;实践中, 公民参与反恐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成熟经验应加以法制化,如北京志愿者上街巡 逻;最后要以综合反恐措施和预防性的原则实现反恐工作中社会管理的优化。

二、反恐立法下公民权利保障 (一)人身权和财产权保障 公民在恐怖主义活动中最容易遭受生命和财产威肋、,近年来的暴力恐怖 袭击己经走向了目标平民化的恶性趋势,这是反恐立法中必须要面临的重大问题。

俄罗斯在其国内车臣问题影响下,多次发生震惊全世界的恐怖主义活动,造成公 民的巨大损失,对此,俄罗斯2006年《反恐怖主义法》第18条对恐怖主义行为造 成损失的赔偿进行了分类对待:1.向因恐怖主义行为蒙受损失的自然人和法人予 以赔偿,精神损失的赔偿由实施恐怖主义行为的人员承担;2.因采取合法行为制止 恐怖主义行为导致损失的赔偿,由联邦预算经费承担;3.因采取合法行为制止恐怖 主义行为导致实施恐怖主义行为人员的健康和财产损失,及因该人员死亡导致的 损失,不予赔偿。

塔吉克斯坦《1999年幻泛恐怖主义法》第22条对恐怖主义活动造成损失的赔偿:因恐怖主义活动对自然人与法人造成的损失,先从国家财政基金予以赔偿, 然后依据塔吉克斯坦法定程序向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追索。

在昆明和乌鲁木齐事件之后,中央领导和全社会高度关注,积极开展对受 害公民的医疗和善后工作,在反恐立法中确定对公民损失的具体程序和内容,对 于医疗,财产损失,精神伤害等内容要予以考虑,以法治保障公民财产和生命权 利。

(二)公民知情权的保障 在恐怖主义活动猖獗的情形下,公开信息是化解社会担忧,引导正确舆论 的有效手段,同时,现代公民社会,信息公开是政府的基本义务,也是公民的基 本权利。

《阿塞拜疆1999年幻泛恐怖主义法》第11条对关于恐怖主义行为的公共信 息有着详细的规定在反恐怖行动期间,反恐怖行动长官或反恐怖行动人员之代表 根据恐怖主义行为与社会的联系,向社会发布关于恐怖主义行为形式和程度的相 关信息。不得发布以下信息:1.关于执行反恐怖行动的战术和技术手段;2.关于给反 恐怖行为区域外人员声明和健康造成危险的信息,或者阻碍执行反恐怖行动的信 息;3.关于美化恐怖主义行动、恐怖分子或为其宣传的信息;4.关于参与反恐怖行动 人员的信息,以及对反恐怖行动有贡献人员的信息。

昆明事件后警方依法查处45名网上造谣传谣者,给信息公开工作敲响了警 钟。面对恐怖主义活动的特殊情况,公开的主体,内容,禁止范围和方式都要有 章可循,在反恐立法中要确立公共信息发布的渠道和方式,以回应公民对相关信 息的关注。

(三)公民的奖励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在第5条规定国家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 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在反恐工 作中,公民对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安全有重大贡献的也应给予奖励,以弘扬社会正 气,形成全社会参与的严密网络。6月巧日和田市普通市民与暴徒搏斗及时制止 了恐怖事件,6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和田市、皮山县勇斗暴 徒群体自治区见义勇为模范群体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分别奖励30 万元、20万元。世界各国立法也鼓励对公民进行奖励,韩国2001年《反恐怖主义法》(草 案)第26条,赏金:对于将违反该法案所规定罪行之罪犯缉拿归案,或将其行踪向 调查机关和情报机关报告者,可依据总统令规定,向其颁发奖金。

土耳其1991年《打击恐怖主义法》第19条奖励根据内务部的指定,协助逮 捕本法规定之罪犯或提供其信息、身份的人员有权利受到奖励。

俄罗斯2006年《反恐怖主义法》第25条协助反恐怖工作人员的奖励:对协 助发现、预防、制止、侦查和破获恐怖主义活动的人员及协助发现和抓获准备、 正在或己经实施恐怖主义行动的人员,可从联邦预算经费中向其支付奖金。公民 具有获得奖励的权利,奖励工作要将成熟的做法纳入法律轨道。

(四)公民的法制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普及纪律和法制教育,加强社会 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增强全民法 制观念。在我国的《消防法》第6条就规定了详细的消防宣传教育,《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第6条规定了大众传媒要宣传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反恐立法中,要 对反恐教育内容进行规定,要重视提升民众反恐法治意识,引导公民在恐怖主义 活动中有序应对。昆明事件中首先接到的报警内容是昆明火车站有人打架,尽管 有着诸多见义勇为的公民,但精心策划的袭击造成了巨大伤亡,这却集中反应了 普通公民反恐意识和水准的缺失。

在反恐教育中,要采用《消防法》第6条的体例,确立各级人民政府,机 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公安机关及反恐机构;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 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工会、共产主义 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各类社会主体承担反恐 宣传教育的内容和方式。培养全民正确应对社会公共突发事件、提升防恐意识, 提升我国的反恐防恐水平。

(五)公民获得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 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帮 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在我国的重大自然 灾害发生之后,国家和社会救援机制发挥了重大作用,在恐怖主义活动威肋下,公民面临死亡、致残、受伤等伤害,需要社会援助才能最大限度恢复创伤,以立 法确保受害公民的国家和社会帮助,是十分有必要的,也是发挥法律政治与社会 作用的双重体现。

在国际上,《俄罗斯2006年幻泛恐怖主义法》第19条规定对恐怖主义行为 受害者的社会援助为使恐怖主义行为受害者适应和融入社会,应对恐怖主义行为 受害者提供社会援助,包括心理、医疗和职业援助,法律援助,协助就业和提供 住房。别斯兰人质事件中的10名受害儿童抵达三亚进行康复治疗,相关费用全部 由中国政府承担,体现了中俄两国对社会恢复的合作与重视。

(六)公民的人权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反恐工作是为 了保护公民的人权,但在反恐立法进程中,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反恐斗争与保 障人权面临理论与实践考验。美国的立法未有效处理上述问题爱国者法案通过以 来,受到美国民众强烈批评和国际社会的广泛质疑,在国际上,联大做出了关于 在打击恐怖主义的同时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决议2003年第58届联决议、强调世 界范围内反恐与人权的基本关系。重视二者的关系,也是我国宪法精神和履行国 际义务的体现。

三、公民的主要义务 在国际反恐局势日益复杂情形下,蒙古于2004年幻泛恐怖主义法》第8条 规定了公民在反恐方面承担的义务:1.及时向国家机关提供一切打击恐怖主义的 相关信息;2.不被恐怖分子迷惑;3.支持反恐措施和特殊反恐任务的执行;4.不充当 恐怖分子的宣传者。

作为上合组织成员,吉尔吉斯斯坦《1999年幻泛恐怖主义法》在第3条中 认为公民是反恐斗争的主体,反恐机关与公民协作执行反恐任务,公民应尽其所 能依法与执行任务的反恐机关给予协作或帮助;并在第8条要求公民应对恐怖主 义活动进行揭露。乌兹别克斯坦2000年《反恐怖主义法》在第6条要求公民要对 开展打击恐怖主义的国家机关给予协助和必要的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 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恐怖 主义活动严重威胁祖国的安全和利益,公民应当是反恐斗争中的重要主体,对反恐工作进行支持是公民的义务,应当在反恐立法中予以明确规定,6月13日伊犁 通报的10起案件引人警醒,而皮山县和和田市区普通公民的见义勇为发出了强大 正能量,以立法规定公民在反恐义务符合国际通行惯例和我国宪法精神。

四、结语 反恐立法是未来我国反恐斗争的法律后盾,也是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基石, 面对日益复杂的局面和形势,反恐立法要在法治轨道上加快运行,从世界各国的 经验看,保障公民的权利,确立公民的反恐义务,最终有利于广大公民的根本利 益,消除恐怖主义活动恶劣影响,使恐怖主义不再是达摩克利斯之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