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国宪法法院概况及启示
论德国宪法法院概况及启示 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从宪法法院的基本内涵入手,介绍宪 法法院的基本情况。第二部分着重阐述德国宪法法院的具体运行模式。第三、四 部分分别从不同方面说明我国建立宪法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五部分论述德 国宪法法院对我国建立宪法法院的重要启示。一、宪法法院的基本内涵 从违宪审查机构的角度来说,宪法法院是违宪审查机关中的一种,同 时也是法院审查某些问题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进而对这些问题作出裁判的一种 制度。宪法法院同时也会因为各个国家国情的不同、宪政机构的不同构成、法律 文化的区别而发生各种变化。最早在宪法中规定成立宪法法院的国家是1920年的 奥地利共和国。随后的几年中,宪法法院这种违宪审查体制在欧洲大陆法国家中 发展迅猛。其中,德国是宪法法院违宪审查制度的代表,所以这种违宪审查模式 也被称为“德国型”或“现代型”违宪审查模式。
违宪审查制度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发展与完善,当今学术界基本上从以 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违宪审查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宪法的实施。立法机关、国 家机关、政党的行为是否违宪,必须经过特定机关的审查。各个国家的宪法都对 这个特定的审查机关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违宪审查的具体对象是立法机关、国家机关、政党的行为。任 何立法机关、国家机关、政党的行为都必须在宪法的范围之内实施。相对应的, 违宪审查机关作出的决定是最终决定,任何机构均不得上诉。
第三,违宪审查制度是宪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政党、组织、 个人都对某法律、某行为是否违宪享有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任何政党、组织、个 人都可以对违宪的立法以及行为提出自己的意见。但是,只有违宪审查机关的结 论才能在法律上解决违宪的问题。
二、德国宪法法院的运行模式 德国普通法院在1925年开始违宪审查工作,普通法院不能直接依据宪 法的规定审理案件,也阻止不了“议会对宪法的不计其数的事先违反。”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法制国家’。
该原则的具体内容 如下:“1.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法律的保证,‘法制国家’原则还可以约束立法、行 政、司法机关;2.‘法制国家’原则主张区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同时将 这些权利分配给不同的国家机关;3.‘法制国家’原则也规定任何国家机构行使国 家权利的时候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4.‘法制国家’原则还规定了关于立法机关的 法律约束,一定要符合宪法的规定。” 基本法依据“法治国家”这一原则进而设立联邦宪法法院,联邦宪法法 院于1951年3月12日成立。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第一审判庭和第二审判庭的审理范 围也不尽相同。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受理的案件主要是针对立法、司法、行政三方 面的审查,体现了联邦宪法法院维护以及实现联邦宪法效力的重要作用。联邦宪 法法院的裁判为议会和政府解决了很多问题,同时也推动了立法的发展。
三、我国建立宪法法院的必要性 伴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深入,建立宪法法院已经成为了当 务之急。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应该积极筹建宪法法院。我国建立宪法法院的必 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建立宪法法院,可以维护我国宪法的权威。宪法是母法,也是 根本大法,有着最高效力和强制力。建立宪法法院,使得宪法司法化,有利于减 少违宪的发生。
第二,建立宪法法院,可以解决我国现有违宪审查制度中存在的一些 问题。
目前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存在诸多问题。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宪法的实施,但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主要工 作并不是违宪审查,另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不是专门从事违宪审查的机关。
这就造成违宪审查不是一种经常性、专门性的工作。这种情况下,面对随时可能 出现的违宪事件,只能通过建立宪法法院,才可以解决。建立宪法法院,可以在 体制上保证我国违宪审查的连续性。
第三,建立宪法法院,可以在体制上保证我国违宪审查的连续性。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拥有诸多权利,包括立法权、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权以及对重大问题的决议权。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主要工作方式是会 议,会议耗时偏长,并且不能及时处理日常生活中出现的有关宪法发生争议的案 件。一旦建立宪法法院,宪法法院就可以分担这些机关的宪法监督权,也可以及 时处理出现的宪法争议案件,同时这些机关也拥有了更多的时间去处理国家事务。
第四,建立宪法法院,健全我国的监督制约机制。目前我国国家机关 之间的监督模式并不合理,现有的这种监督模式只注重监督,缺乏对制约的关注。
在这种监督模式中,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并不是相互监 督、制约的关系。如果建立宪法法院,宪法法院就可以行使对国家权力机关的相 对监督制约权。
第五,建立宪法法院,可以保证我国立法建设的有效性。因为宪法在 法律体系中有着重要的地位,我国法制的建设应以宪法为中心,明确其中心地位, 使其法制化,进而保障立法发展的成效。
第六,建立宪法法院,符合世界违宪审查专门化、司法化的大趋势。
二战以后,许多国家尤其是欧洲国家,都建立了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例如宪法法 院来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年来,亚洲也出现了违宪审查专门化的趋势。我国如 果要实现社会主义的宪政秩序,就需要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的经验。在充分了解 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之上,设置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宪法法院,必将充分的、 真实的、公正的保证宪法的监督的实施。
四、我国建立宪法法院的可行性 宪法法院这种违宪审查机制,经过了许久时间的发展和完善,还是需 要以我国的根本国情为出发点,切实研究我国建立宪法法院的可行性。我国建立 宪法法院的可行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维护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中心地位。作为母法在我国有 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维护宪法的地位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建立宪法 法院不仅可以维护宪法的中心地位,也可以解决违宪问题的存在。
第二,建立宪法法院是时代的需要。从20世纪90年代起,已经有四十 多个国家仿效德国的宪法法院建立了属于自己的违宪审查制度,其中就包括韩国 和蒙古,我国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基础,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法院。
五、德国宪法法院对我国的启示虽然我国和德国之间存在诸多的不同之处,但是我国还是可以参照德 国建立宪法法院的制度建立起属于我国的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即我国的宪法法 院。
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作为基础,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专门 违宪审查机构的相关法律以及规章制度。《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对德国联邦宪 法法院的各个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将这些规定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进一 步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拥有独立的宪法地位,我国在设 立的宪法法院的时候也必须保证这一点。
我国的具体国情与德国的情况有着很大的区别,所以在建立我国的宪 法法院的过程中,必须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建立起具有我国特色的宪法法院。
作者:李霄飞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5年3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