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和海南省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统一部署,现就海南保险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十六大以来,海南保险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不断深化改革、加快发展、规范市场、防范风险,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呈现出增长较快、活力增强、风险控制较好、发展空间拓宽的良好态势,特别是大局意识明显增强、效益观念显著提高、发展的结构逐步优化、保险的功能和作用进一步得到发挥。同时也要看到,我国保险业还处在初级阶段,影响保险业发展的因素比较复杂,商业贿赂现象在我省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保险中介等业务领域均不同程度有所存在,有的还比较严重。
商业贿赂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妨碍保险资源合理配置,损害保险业形象;商业贿赂增加公司经营成本,造成资产流失,损害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商业贿赂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和保险员工队伍,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商业贿赂危害严重,任其发展下去,必然会极大阻碍我省保险业的发展。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在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今年保险业规范市场秩序、加强诚信建设、提升行业形象以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进行了专门部署。开展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对促进海南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治理商业贿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海南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维护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切身利益的必然要求;是规范海南保险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提高诚信水平、树立保险业良好形象的必要措施;是全面推进海南保险业党风廉政建设、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重要内容。
全省保险从业人员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危害性,深刻理解开展专项治理的重要性,提高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按照保监会、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行动起来,坚决治理商业贿赂,为我省保险事业的稳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目标和指导原则
(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保险工作会议精神,以自查自纠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为主要内容,扎实有序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通过扎实有效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达到下述目标:海南保险业商业贿赂现象大为减少,突出问题得到解决,市场秩序更加规范;保险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经营理念进一步端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和合法经营的观念明显增强;公司内控制度更加完善;保险行业维护公平竞争的规章制度更加健全,业内自律明显增强,行业信誉进一步提高;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二)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指导原则
1、实事求是。要切实从海南保险业实际和特点出发,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既不要掩盖、缩小、庇护不正当交易和商业贿赂方面存在的问题,也不要夸大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做到有什么问题治理什么问题,严格把握政策和讲求策略,实事求是地做好工作。
2、依法治理。治理商业贿赂,要依据《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依据保监会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开展工作,严格依法办事,做到依法检查,依法纠正,依法惩处。
3、积极稳妥。要服从服务大局,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积极治理商业贿赂,又要保持单位正常经营。要注意把握政策界限,正确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界限,正确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通盘考虑,分步实施,渐进有序地把工作推向深入。
4、突出重点。促进海南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维护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是治理商业贿赂的根本要求和目的。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要深入调查研究,突出治理重点,着力解决损害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切身利益、严重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损坏保险业形象等突出问题,务求抓出实效。
5、标本兼治。要运用教育、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对商业贿赂进行综合治理。既要着力消除商业贿赂现象,又要注重根治产生商业贿赂的原因,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努力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深入探索有效的预防措施,完善规章制度,大力加强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
>三、加强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抓好我省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海南保监局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指导和协调全省保险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党委书记、局长王小平任组长,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局长刘勇任副组长,海南保监局各处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海南保监局纪检监察处,承担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纪检监察处副处长徐伟刚担任。
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治理范围和重点
从实际情况来看,保险业的商业贿赂主要发生于保险经营者、保险消费者、保险中介、利益相关人之间,结合我省保险业实际情况,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中,要认真检查和纠正下列不正当交易行为:
(一)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账外暗中直接、间接给予投保人或其工作人员回扣、财物或其他利益。
(二)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账外暗中向保险中介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支付手续费、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
(三)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向合法保险中介以外的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支付手续费、账外暗中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
(四)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账外暗中收取手续费、佣金、财物或其他利益。
(五)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账外暗中给予投保人、委托人、保险公司或其工作人员财物或其他利益。
(六)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因收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违规进行承保或理赔。
(七)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定点、定损中,账外暗中收受利益相关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八)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运用业务中,账外暗中收受利益相关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或账外暗中给予利益相关人财物或其他利益。
(九)保险行业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招标、广告宣传、服务采购、研究资源采购、物资采购、资产处置、基本建设等过程中,非法收受、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
(十)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规章制度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
要明确治理重点,着力解决车险、大型商业保险、团体保险、银行代理保险、意外险等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重点治理保险业务中以手续费名义操作的各种不正当交易行为。同时,要加强对保险机构内控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尤其是兼业代理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提高业务和财务的真实性。
五、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自查自纠
从2006年4月开始至11月底结束,按动员部署、对照检查、整改落实等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原则上用1个月时间)。
1、抓好思想发动。通过层层动员,使全体保险从业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澄清错误观念,把思想统一到海南保监局的部署上来,增强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认真组织学习。主要学习胡锦涛、温家宝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相关配套文件,进一步深化认识、明确要求。
3、采取多种形式,抓好宣传配合。通过会议、培训、简报、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活动氛围。
第二阶段:对照检查(原则上用3个月时间)。
1、深刻剖析对照检查。重点自查2001年以来的观念和行为。一查思想认识上是否有商业贿赂是市场交易的“潜规则”、单位发展的“润滑剂”等错误观念,对治理商业贿赂是否有抵触情绪;二查经营活动中是否有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破坏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三查内部管理机制是否建立健全。对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要深刻,并认真总结教训,明确整改思路。
2、梳理问题准备整改。把自查的问题归纳整理,进一步找准问题症结,明确整改重点。要实事求是,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普遍存在的问题,要重点予以解决。
第三阶段:整改落实(原则上用3个月时间)。
要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认真全面的进行整改。要制定改进措施,要落实整改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加强督促和指导,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对应当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问题,要集中力量加以解决;对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作出说明;自查自纠效果不好的,要重新进行整改。
海南保监局要对省内各保险机构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进行督查。各单位要主动向海南保监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报告自查自纠情况,海南保监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单位开展情况组织抽查。
(二)专项检查
海南保监局进行海南保险业内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检查,以商业贿赂为切入点,按照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治理范围和重点,开展整顿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
建立信息专报与通报制度。整顿工作小组组长要定期向海南保监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整顿小组之间要经常互通情况,相互交流借鉴,以更好地开展整顿工作。
(三)查办案件
各单位要认真对待自查自纠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以及信访投诉反映的案件线索,与工商、税务、司法等部门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充分发挥保监局、保险机构纪检监察部门、行业协会等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动员保险从业人员反映和举报商业贿赂问题。注意保护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商业贿赂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金额大、影响面广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做好协查工作。准确适用法律和政策,坚持宽严相济。敦促有商业贿赂问题的单位和人员向执纪执法部门主动交代。对主动交代问题并积极退赃的,酌情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加强宣传教育。各单位要积极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开展宣传和进行警示教育,引导保险从业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业绩观,强化依法合规、公平竞争的经营理念,纠正错误认识,倡导诚实守信,反对弄虚作假,筑牢抵制商业贿赂的思想防线。保险行业协会要认真开展行风评议,努力维护公平竞争,利用报纸等媒体开辟治理商业贿赂专栏,坚持正面宣传的原则,积极倡导规范诚信。
健全自律机制。保险机构要完善员工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保监局要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加强对重点环节的检查,进一步强化偿付能力、市场行为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
深化改革。深化保险企业改革,健全内控机制,规范决策和执行行为,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高管人员、基层单位的业绩评价标准和考核机制。加强保险市场监管,努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良性运转、充满活力的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准入机制,大力培育成熟市场主体,规范发展中介市场,推进保险中介的专业化经营。进一步完善监管体制,推动监管理念、监管方式创新。注重在动态监管、事前事中连续监管和促进机构增强控制风险的自觉性上下功夫。着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