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 产品质量法的责任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 品责任 精品 源自地 理 科 论文摘要: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 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产品责任问题是产 品质量法的核心问题之一,本文通过对一则案例的分析,对产品责任问题加以分析, 以期对此有更为深入的认识。

论文关键词 产品责任 侵权 缺陷产品 归责 案情简介: 一、产品责任中的“产品缺陷” 所谓“产品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 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 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由此可见,在两种 情形下可以认为产品存在缺陷: 第二种情形是指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 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关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产品的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产品一旦进入市场,就有可能给消费者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上的损害,因此我国 产品质量法将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 品认定为缺陷产品。

在本案中,张某因升降机突然发生故障而严重受伤,这不能被看作乘坐升降机 所应面临的合理危险,因此可以认为该升降机是缺陷产品。尽管上海某公司否认 机器故障是质量问题所致,但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因此该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产品责任中受害者的诉权 在此,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产品责任的性质。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 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 的民事责任。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具有两层含义:第一,它是一种侵 权责任而不是一种违约责任,它不以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而 是基于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这一事实而产生的。无论是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 销售者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消费者、用户,还是其他第三人,因使用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受害人均可要求赔偿。第二,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不同于 其它一般侵权责任。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归责原则的适用上,普通侵权责任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而作为特殊侵权责任的产品责任,则大多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者说严 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受害人无须证明加害人有过错,而只需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受 害人存在损害的事实、缺陷产品的使用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由以上分析可知,只要是缺陷产品的受害人,就具备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充当原 告的资格,不受与生产者或销售者有无合同关系的限制。在本案中,张某因升降机 突然故障而受伤,作为受害人,他有权起诉上海某公司,追究该公司的产品责任。

三、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所谓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依据确认和追究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 销售者就缺陷产品所致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在产品责任法 律制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处理产品责任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中 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规定的归责原则有所不 同。

由上述可见,法律赋予了受害人在行使诉权上的选择权,被诉者不得以无责而 进行抗辩。在本案中,受害人张某有权选择向升降机的销售者上海某公司请求赔 偿而不去追究生产厂家的责任。上海某公司赔偿受害人后,如果认为属于生产厂 家的责任,可以向生产厂家追偿,但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对受害人的赔偿。因此, 受害人张某并不一定要直接追究升降机生产厂家的责任。

四、产品责任中对受害人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 当以上几个问题得到相应回答之后,接下来要解决的就是对受害人张某的赔 偿问题。在本案中,由于升降机的产品缺陷,使张某遭受人身损害,《中华人民共和 国产品质量法》第44条第1款对人身损害赔偿作了具体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 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 少的收入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给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 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 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另外,对于人身损害赔偿中是否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品质量法》没有明确规定。所谓精神损害一般是指由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伤害所 引起的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感情上的创伤。我国《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出台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司法解 释的形式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认定。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自然人因生 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 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 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9 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为 死亡赔偿金;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 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起草说明中明确了《产品质量法》第 44条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其性质均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损 害抚慰金。由此可见,我国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中实际上包含了精神损害赔 偿。

在本案中,受害人张某可以依据以上分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进行相应的赔 偿,其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费用,残疾 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张某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 费用。其中的残疾赔偿金具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法院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规 定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