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经济法与经济法制建设_什么是经济法

浅析我国经济法与经济法制建设

浅析我国经济法与经济法制建设 外观主义又称法外观理论,它萌芽于19世纪初,由德国学者在20世纪初创 立。外观主义是指某一事实上不存在的权利在外部呈现出存在的表象。它是一个 广泛涉及民法、商法等领域的法律概念。外观主义原则的意义和目的在于保护交 易安全。它以研究信赖保护的前提要件为内容,发挥着法律解释和法律类推的作 用,对法律续造也有着不容忽视的意义。外观主义是对行为相对人信赖的交易中 重要事项的外在表现形式给予保护的理论,它的核心在于维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进而保护交易安全。

一、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部门法学 随着经济法在我国的发展不断壮大,然而现在很多主张传统 目前在学界基本都承认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仍然是“调整对象说”,但 是调整对象不应受到调整方法异化的调整对象。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具备一下条件。首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具备“共性”的,这个共性就是“国家 管理(调整、干预)经济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其次,具备这一共性的法律规范已经 达到十分庞大的规模,任何人都不可能视而不见。此经济法已经成为一门独立的 法律学科,发挥着对国家经济的规范和调整作用。

二、经济法不同于民商法 既然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那么它和民法是既有区别又有联 系的。首先,两者都不同的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 关系的法律,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的法律。其次,在利益本位上也是 不同的,民法是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的,而经济法则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

第三,在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民法基本山是由纯粹的民事法律规范组成,而经 济法是以行政法律规范为主,逐步扩大民事法律规范的作用,并辅以适当的刑事 法律规范(当然鉴于刑事法律规范的特殊性,可将其视为经济法与刑法的交叉或 主要归属刑法部门研究)。第四,在法律责任上,民法的责任形式多为民事责任, 注重事后补偿性,经济法则不同。第五,在调整方法上,民法主要采取民事调整 方法,经济法采取的是以行政性调整方法为主。

三、经济法治建设内容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讲,经济法治的核心在于民主与法治,同时这也是 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内容,这一点在国内经济法实施过程中得到了集中体现,即经 济法与经济法治建设之间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在当前的形势下,市场经济实际 上就是法治经济,其存在核心在于对经济法治有着非常深切的要求,因此应当维 护当前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强社会主义经济法治建设。当前国内市场经济要 求集中、民主发展,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在保持经济集中前提 条件下,应当恢复、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经济法治建设。所有法律法规自身都有对 责任予以细分、规划,并加强社会主义经济法治建设,要求经济法以责任为本, 对国家、组织、个人以及整体利益实施全面协调。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障公权力 的实施,才能有效维护合法权利的实现。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不断繁荣昌 盛,这对于经济法的不断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经济法的发达必然是民法 的体现,这样可有效推动社会的全面发展,经济法不仅可以促进民法的发展,而 且也可以通过自身优势来有效弥补民法其功能上的缺点,以实现市场的可持续发 展。

四、完善我国经济法治建设 第一,加强经济法治建设,体现民生发展要求。实践中,若想真正实 现民生经济,首先应当树立公平的发展理念,通过对经济的干预与宏观调控,来 保障社会的全面进步以及经济的稳定发展秩序。经济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在于服务 民生,从一定意义上来讲,改善和保障民生已经成为经济法体系的重要内容。经 济法所秉承的是社会本位、整体利益为重点,同时也是国家干预经济市场发展失 灵以后的应对策略,因此表现出经济、社会两个方面的属性。

第二,不断完善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以保障民生。民生财政在民生 问题的解决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虽然它是一种简单的财政方案,但在制度建 设过程中却并非只是增加财政投入那么简单,它要求以民权保障为核心,构建民 生权利保障财政机制。

第三,加强经济法治建设,不断改善民生。在当前的形势下,三农问 题已经成为民生的代名词,并始终处于经济法的保障之下。为此,国家先后出台 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此来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专业合作社,并在土地利用 规划、用途管制、发展权储备以及发展权税收领域,对农业用地加强合理的规制, 在不断确保农业用地发展权的同时,有效协调地方政府、农民以及集体利益关系。

同时,民生问题并非只是指农民,还包括城镇居民的生产生活,随着经济法治建 设的不断深化与完善,当前城镇经济发展可谓突飞猛进,有经济法维持秩序,可确保城镇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经过长时期的发展,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所发挥的作用是 显而易见,它与其他部门法尤其是民商法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但在经济法作为一 门独立法律学科在调整市场经济运行中各种市场主体及他们之间所发生的社会 关系方面具有特殊的作用,是对民商法的一个明显价值超越。

作者:段博誉 来源:北极光 2016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