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省委选调与《公务员法》的冲突|省委选调生

论省委选调与《公务员法》的冲突

论省委选调与《公务员法》的冲突 “省委选调”与《公务员法》的关系如何界定值得深入 思考在报考条件、准入门槛、考试步骤、成绩公示等几个方 面“省委选调”政策都与《公务员法》有着明显的冲突,这 一制度深刻且固执地体现着“党管人事”的历史痕迹。

摘 要:
选调 公务员法 党管人事 论“省委选调”与《公务员法》的冲突 杨 阳 谢 丽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辽宁 沈 阳 110034 【中文摘要】 “省委选调”与《公务员法》的关系如 何界定值得深入思考在报考条件、准入门槛、考试步骤、成 绩公示等几个方面“省委选调”政策都与《公务员法》有着 明显的冲突,这一制度深刻且固执地体现着“党管人事”的 历史痕迹。

“省委选调”源于国家对党政人才资源开发提出的新 要求,为抓好党政后备干部的基础和源头,建立来自基层一 线党政领导干部培养选拔机制,从1980年以来,国家、省级 组织人事部门每年都会从高等学校选调一批品学兼优的应 届毕业生到基层锻炼,充实到公务员队伍上来。年轻干部到 基层锻炼,上级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实际表现情况从基 层选拔出优秀干部,符合干部成长规律,有利于建立来自基层一线的年轻干部选拔培养链。”事实证明,艰苦环境中培 养出的年轻干部,是经得住考验的,是能够赋予艰巨任务的。

再优秀的大学生也要经过实践才能把自己所学的知识运用 到工作中去,体现其价值。近年来,随着大学毕业生数量的 增多,选调生的名额也不断增加,笔者所指的选调生特指被 选调到基层行政机关的应届毕业生,含应届硕士毕业生和应 届本科毕业生。选调的益处是有目共睹的,但是选调生的选 拔机制存在一定的问题。从总体上看:“省委选调”的实质 应属于“党口的政策”,与《公务员法》的冲突是值得我们 深入思考的。

一、“省委选调”破坏了《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录 用权 我国《公务员法》第22条规定:“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 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 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 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 部门组织。”在新一轮的政府机构改革中,专门成立中央公 务员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务员局分别主管中央一 级的行政机关人员录用和地方一级各级各类公务员的招考 录用工作,也就是说行政系统的公务员的录用,由两个级别 的公务员局统一、系统管理,其他部门没有公务员的录用权 力,至少在《公务员法》中是找不到法律依据的。作为选调 生录用机关的省委组织部门,从行政主体理论上讲,不是行政主体、不属于行政机关,从《公务员法》的角度看,也没 有法律的特别授权,所以省委组织部门是没有权力选拔、录 用公务员的,更没有资格“强派”选调生回生源地、命令行 政机关或者其他基层组织接收人员。

二、“省委选调”的报名资格多于《公务员法》的规定 我国《公务员法》第11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 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辽宁省《关于继续从高等学校选调优秀毕业生到基层培 养锻炼的通知》(辽组通字[2010]62号)中有规定:
选调生报考条件则有以下几点:
一是政治素质好。中共党员(预备党员),本人自愿, 服从分配,有志于从事基层工作并发展潜力;
二是成绩优良。

学习成绩综合排名本班级前十名,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语 言文字表达能力,外语水平达到相应标准;
三是具有一定的 组织协调能力。本科生担任过班长及以上学生干部;
四是思 想品质好;
五是本科毕业生年龄在2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 的年龄在28岁以下;
六是身体健康

不难看出,在年龄方面,选调人员的年龄要求更具体;

从学历方面,《公务员法》只是规定了“与职位相符合”这 么一个相对宽泛的要求,而选调人员不仅要本科、硕士毕业,而且要“优秀”。这种“优秀”主要在两个方面有具体要求, 一方面是学习成绩的要求,包括外语和专业两个方面,另一 方面是生活层面的要求,当过学生干部,有一定组织、领导 能力。从人的素质和品质方面,虽然《公务员法》中也规定 “具有良好的品行”,这怎么验证呢,就是通过排除式规定 来相互说明的,只要没有刑事责任、没有被开除过公职的, 都可以推定为“品行良好”,但是选调生的“品质好”,要 求就不仅仅是“没有刑事责任+没被开除公职”这么简单了, 要求显然更多。

三、“省委选调”程序与《公务员法》的规定相冲突 (一)招考录用程序不同 《公务员法》第25条规定:“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 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26条规定:“录 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 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 他报考须知事项。”选调政策有所不同,一是选调是省委组 织部直接从高校中选拔优秀的应届毕业生,并且名额到学校, 并不是统一发布招考公告。这种条件的实质就是选调生校内 竞争,将矛盾集中在学校、甚至集中在相应的学院、相应的 辅导员身上。二是每年央和省的公务员招考公告中都由明确 的部门、岗位、具体要求、大概从事的工作等信息。这些信 息在选调文件中是没有注明或者不说明的。最后,正是因为 奉行的生源地原则,使得每个省的省委选调政策基本上无法惠及“外地人”,笔者认为这实际上就是“户口本”、“户 籍地”的陈旧思想的体现。

(二)考试成绩不公示 选调生考试的笔试成绩一般都不公示,仅仅只有考生自 己才会知道自己的考试成绩,对于其他人员的成绩一律不知 道,无法进行比较,对于考生是否考上,为何没能被录用, 也都仅凭省委组织部的一面之词,很难另考生信服。

四、若干想法 (一)无奈之选:规范化、制度化方可适用 “省委选调”作为党选拔人才的重要途径,把优秀的 大学毕业生分配到基层工作,是加快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建 设高素质人才队伍的重要战略举措,其取得的成就是不可磨 灭的。依法治国,政策和制度的实施都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要做到于法有据,建议有省公务员局为主体,会同省委组织 部门制定《选拔高校应届毕业生服务基层的若干规定》,将 选拔的标准、条件、选调有哪些步骤、在不同区域资源如何 配置、人员报考条件公示、录用人员公示、服务基层的年限 等都要做出详尽规定。从选调生角度来说,这是保障他们自 身权益的有效手段,否则一旦出现选调过程中的侵权,让这 些渴望工作、渴望岗位的学生们到哪里诉说委屈呢。从省委 组织部门来说,有效阻止“说情”、“批条”、“熟人推荐” 等不应考虑的现象,也借此向社会公众、尤其是参与选调的 学生和学生家长,证明自己工作的尽职尽责、恪尽职守。对于社会公众来说,增强任何权力部门的公信力都是要从点滴 做起的,都是从小事谈及的。

(二)省委选调不是解决基层干部问题的灵丹妙药 笔者作为高校教师,每年都会有很多学生跟我谈心,作 为山沟沟里考出来的孩子,不论到了哪个城市,因为在中国 县城基本上是没有大学的,都是一个家庭的骄傲、一个村子 的骄傲。孩子的父母恨不得倾其所有来换取孩子在城市中的 驻足、来换取城市户口。只有保证了自己的孩子在城里留下 来工作,才能保证孩子的孩子有个城市户口和城市人身份, 免得20年后再走“老路”。还有几个大学生愿意回到家乡奋 斗,即使回来的,又有几个是优秀的呢! 基层单位人员老龄化、人员素质偏低,甚至有很多单位 很多年都没有“新人”了,没有人手的情况下,老同志只好 硬撑在岗位上。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市场经济条件下人 才和人员的流动由市场决定,双向互选机制导致越富的地方, 人才越扎堆,越不缺人;
越穷的地方,越没有人,严重两级 分化,这是市场运作的必然结果。省委选调制度在这种困境 下被发明出来,犹如国家宏观调控,尽量使用行政干预的手 段来保障差距不要过大。

笔者设想,如果没有选调制度,我们基层组织人员结构、 人员素质在既有的情况下,确实没有办法解决吗?仔细看看, 县级以上的行政机关、尤其是市级、省级单位人满为患,相 当一部分人没有基层工作经验,没有和乡土社会中的老百姓真切的打过交道,甚至没有正面接触过,甚至有的省市一级 的政府工作人员认为乡土社会中的老百姓是可怕的、不可理 喻的。

鉴于上述分析,笔者以为,在现在行政组织结构中,重 新洗牌,凡是进入行政系统的人员,务必到基层单位接受锻 炼,县、市、省级行政机关或组织的人员必须来源于基层提 拔,不再招录“刚出校门就进衙门”的新手。这样做最显著 的效果就是上级行政机关有效缩编,因为来源于基层,业务 熟悉,所以高效,符合政府机构改革中精简高效的原则。

最后,笔者不得不说的是,在调查中发现,当组织部门 派遣下去的是“80后”、“85后”、“88后”这批个性强的 独生子女时,省委选调的实际效果早已不比从前。当广袤的 基层生活无法满足新生代的心理需求、无法填补物质欲望、 无法调适心理落差的时候,就是选调没落的时候。

【参考文献】 [1] 陈振明:《政策科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社,1998年版;

[2] 孟鸿志:《行政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① ② ① 钱丹丹:《对选调生现状的调查与思考》,载于《武 汉理工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② 参见辽宁省《关于继续从高等学校选调优秀毕业生 到基层培养锻炼的通知》(辽组通字[2010]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