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计划生育事务代办制实施方案】

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于2010年1月15日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阳光计生行动的意见》,提出全市从2010年起推行计划生育事务代办制。为了确保计划生育事务代办制的深入扎实开展,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便民、规范、高效、廉洁的总体要求,推行计划生育事务代办制,进一步提高全市人口计生工作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深入推进阳光计生行动,树立人口计生部门的良好形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二、代办事项

(一)《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二)一胎生育登记、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

(三)省计生奖励、市节育奖等计生优先、优惠、奖励、扶助的办理;

(四)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办理;

(五)计划生育审核办理。

三、代办职责

村(居)委会代办人职责:

(一)代申请人填写有关申请表格,收集所需的资料;

(二)在申请表加具村(居)委会意见并盖章;

(三)将在镇(街道)办结的事项送镇(街道)计生办办理,将需到市、县(市、区)办结的事项送交镇(街道)代办人;

(四)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镇(街道)代办人职责:

(一)将村(居)委会代办人送达需到市、县(市、区)办结的事项送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办理;

(二)领取上述审批结果并通知村(居)委会代办人领取送达申请人。

四、代办时限

(一)村(居)委会代办人代办时限:村(居)委会代办人收齐申请人提交的所需资料后,应即时为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格,审核加具意见并盖章,在两个工作日内送镇(街道)计生办审批或送交镇(街道)代办人;事务办理完毕后,村(居)委会代办人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二)镇(街道)代办人代办时限:镇(街道)代办人收到村(居)委会代办人送达的办事事项后,在3个工作日内送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办理(特急的特送),并在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领回审批结果;镇(街道)代办人领回审批结果后,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村(居)委会代办人领取。

(三)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事务限期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能即时办理的应即送即办;对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对推诿办事、拖延办理时间的,要按责任追究制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若需由申请人本人到市、县(市、区)办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办理单位的地点以及需要准备的有关材料、证件等。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镇(街道)、村(居)委会要成立计划生育事务代办工作领导小组,落实有关经费,并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计划生育事务代办制度及责任追究办法,保证计划生育事务代办制的落实。要把计划生育事务代办制纳入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考核和年度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对不按规定落实计划生育事务代办制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严格落实代办人。镇(街道)要指定计划生育事务代办人,按照层级责任制包片包村包户范围各负其责;村(居)委会干部首问者即为代办人。

(三)加强宣传和监督。各镇(街道)、村(居)委会要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大力宣传计划生育事务代办制,扩大社会影响,争取社会各界和群众的支持。村(居)委会要公布代办事项内容和责任人及其常用电话号码,设置意见箱或意见簿,接受群众监督。

(四)实行免费代办。代办计划生育事务不得收取申请人任何费用,如有收取费用的,按乱收费处理。对收费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收费单位的人口计生工作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