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分案审理程序论文
刑事案件分案审理程序论文 从刑事诉讼理论上而言,被告人和犯罪事实是刑事案件两个基本构成要素, 一个被告人、一个犯罪事实,即构成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事实为数个, 则构成数起刑事案件。以下就是刑事案件分案审理程序。通常,法院的一次审判程序审理一起刑事案件。但是,对于被告人或者犯 罪事实存在关联的数起刑事案件,法院往往会通过一次审判程序合并进行审理, 即将犯罪主体或者犯罪客体合并于同一审判程序中进行审理。不过,对于有些案 件虽然具有关联性,但如果合并审理可能严重侵犯被告人辩护权时,法院就会将 被告人的其他犯罪事实或者其他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通过另一个或数个审理程序 分别进行审理,即分案审理程序。为了避免共同犯罪被告人之间相互矛盾的辩护 策略可能会使法庭审理异化为公诉人静坐一旁,被告人之间相互指控,相互定罪 [2]等诸多侵犯被告人辩护权现象,当今世界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法中对 于刑事案件合并审理与分案审理都作了严密周详的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却丝毫没有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对合并审理作了极为 原则的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 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显然,该条规定 的立法本意仅仅只是为了解决合并审理中的级别管辖问题,根本无法规范司法实 践中的合并与分案审理。
笔者在实证调研过程中发现,鉴于《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中对合并 审理基本上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各地法院在适用合并审理时不受任何限制,不当 的合并审理层出不穷。
近年来,全国各地先后开展过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打击两 抢犯罪、扫黄打黑、打击毒品类犯罪等多种专项活动,只要属于同一专项行动的 打击范围,即使数个被告人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性,法院基于审判效率的考虑往往 都是合并审理;[3]也有些法院将同一单位或者同一居住但没有任何关联的数个被 告人合并审理;对于所有的连环共同犯罪(即甲和乙共同犯罪、乙和丙共同犯罪、 丙和丁共同犯罪),法院基本上都是合并审理。这一现象在目前全国各地法院审 理的打黑除恶中表现尤为突出。而不少本应合并审理的案件,却又被法院分案处 理了。如对于一些本应合并审理的对行性犯罪[4],法院往往又分案进行审理, 实践中大量的行贿人和受贿人都不是合并审理的。事实上,与其它国家和地区相似,各地人民法院的大量不当合并审理中也 存在诸多侵犯被告人辩护权现象。同时,相比而言,我国司法实践中不规范的合 并审理可能会带来更大的弊端。例如,目前全国各地法院都面临打击黑社会性质 犯罪的专项任务,如果对所有与黑社会性质犯罪存在关联的被告人都无一例外地 合并审理,那么,法院一次开庭审理的被告人往往动辄数十人乃至上百人、指控 罪名十多项乃至数十项、案卷材料数千页乃至上万页。在这种情形下,极易造成 以下弊端:庭审流于形式、剥夺了共同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权,导致了长期羁押、 被告人减刑和假释权无法得到保障、影响了被告人的上诉权和申诉权、变相侵犯 被告人的聘请辩护律师权和会见律师权,等等。虽然不当的合并审理可能带来上 述诸多弊端,但是迄今尚未引起国内刑诉学界的重视,一个明显的例证就是目前 基本上还没有系统探讨合并与分案审理的论文或者著述。有鉴于此,本文拟首先 分析和评判分案审理的诉讼价值,全面介绍和比较其它国家和地区关于分案审理 的立法及司法现状,然后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不当的合并审理所造成的弊端,提 出规范我国分案审理的立法构想。
当今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之所以在立法上专门设置了合并审理与分案审 理程序,其目的是为了在诉讼效率和诉讼公正之间作出明确的价值取舍,按照我 国台湾地区的学者的说法就是是否有实益,即事实上合并与否,须视有无实益而 定[6]。合并审理对全部的事件过程中只需为一次之举证,因此而保证了最大的 诉讼经济[7]。但是,不管是数罪合并还是数被告人合并审判,对被告人的偏见 性影响都是不可避免的。
分案审理可以防止出现利害关系相反的共同被告人相互指控的局面,也可 避免符合逻辑学中排中率的数罪被告人必须承认一罪的现象,从而将被告人被错 误无辜定罪的可能性减低到最低程度。
第一,对于一名犯数罪的被告人而言,针对不同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可能 会采取截然不同的辩护策略。例如,被告人可能对其中的一个指控罪行行使沉默 权,对于另外一个指控罪行则如实供述。上述辩护策略从理论上讲无疑是立法上 所赋予的权利,但是,在审判过程中却容易使陪审团或者庭审法官产生被告人避 重就轻的主观偏见,从而加大被告人被无辜定罪的可能。[9]特别是当被告人可 能采取相互矛盾的辩护策略时,比如被告人面临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和蓄意谋杀两 项罪名的指控时,对于蓄意谋杀的控诉,被告人可能会以自己吸食酒精作为辩护 理由,主张自己并不是蓄意谋杀,而针对违反交通法规的指控,被告人可能会使 用未饮酒作为辩护理由。如果在这种情形下对被告人不分案进行审理,被告人的上述辩护策略也就无法实现,只能承认其中一项指控罪名。
第二,对于共同犯罪中的被告人利害关系相反的案件,分案审理可以避免 被告人相互指控或者一方被告人受公诉人与另一方被告人联手夹击的局面。在共 同犯罪案件中,由于共犯之间彼此存在利益之争,因此,共犯陈述常避重就轻, 诬攀他人,因而造成冤狱者,数见不鲜。[10]特别是当共同被告人之间利害关系 相反之时,共同被告人极有可能互相嫁祸或者推卸责任,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责 任栽赃给其他的共同被告人。在上述情形下,必然会侵犯共同被告人之一的辩护 权,因为此时共同被告人之间的利益处于相反关系,整个庭审过程形同共同被告 人彼此之间的控诉和反驳,而不是在公诉人和被告人之间展开,公诉人甚至如同 隔岸观火,静看共同被告人彼此之间进行攻击和防御,控方不费吹灰之力而坐享 渔人之利,对被告人防御非常不公平。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刑事案件分案审理程序,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