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改制和困难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工作,方便离休干部就医,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属国有改制和困难企业离休干部持卡就医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居住在新罗区的市属国有改制和困难企业离休干部(含5.12退休干部)。[以下简称企业离休干部] 二、实施原则 企业离休干部医疗经费来源渠道不变,实行持卡就医,单位尽责,部门配合,财政保底。 三、实施办法 1、根据市委老干部局提供的企业离休干部名单,市医保中心负责制卡,企业离休干部在定点医院(不含院外诊所)就医。 2、企业离休干部在定点医院持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经医保中心和企业离休干部主管部门(或托管单位,下同)共同审核后,由企业离休干部主管部门与医院结算付费。需转外就医者按规定办理,医疗费经医保中心审核后,回原单位报销。 3、为确保企业离休干部持卡就医管理机制正常运行,由企业离休干部主管部门分别与医保中心、定点医院签订医疗费支付协议,对困难企业无法支付定点医院的医疗费由医保中心负责担保。 4、企业离休干部主管部门收到医院和医保中心的缴款通知后,须在三十天内向医院支付医疗费。逾期未支付医疗费的,医保中心将通知医院停止使用该单位离休干部就医卡。 5、需财政补助的困难企业和企业改制预留资金不足的企业,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资金补助。 6、居住在新罗区外的企业离休干部原则上按现有就医模式实行,如需在新罗区实行持卡就医,由企业离休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市委老干部局和企业离休干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在新罗区实行持卡就医。 7、要求维持原有管理办法的单位,必须做好企业离休干部的思想工作,征得每个企业离休干部签字同意后,以主管单位名义向市政府作出承诺。同时,健全完善相关管理措施,努力为企业离休干部提供医疗保障。 四、职责分工 1、市委老干部局负责把企业离休干部名单提供给市医保中心,由医保中心与定点医院建立管理网络,对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进行监督审核,便于企业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统一向医疗单位结算付费。同时,要加强对企业离休干部主管部门和持卡人执行持卡就医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督检查,督促医院进一步加强企业离休干部持卡就医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3、企业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改制和困难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主动履行职责,切实保障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并确定一名工作人员(管理员)与医保中心联系,负责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的审核和支付工作。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于200x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