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法发展历程研究
中国经济法发展历程研究 在传统的发展经济学中,经济转型是指从农业社会转向工业社会,而 计划经济体制的推行则被认为是另一条通向工业社"会的道路,“十月革命”以后的 苏联正是这样走的。为了应对内忧外患,苏俄形成了战时共产主义的经济体制, 使苏俄形成管控整个国民经济的高度集权的经济体制。不久,苏俄国内爆发了严 重的社会危机,鉴于此列宁决定推行新经济政策,其目的就是运用商品货币关系, 迅速恢复瀕于崩溃的经济。对于新经济政策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究竟是个什 么样子,苏联搞了很多年,也并没有完全搞清楚。可能列宁的思路比较好,搞了 个新经济政策,但是后来苏联的模式僵化了。随着《苏俄民法典》的公布,经济法学派和民法学派第一次论战开始了。
苏俄的民法学家认为民法包含了经济法,反对把经济法当作独立部门法,更反对 经济法典。此时经济法的两层分法说登上历史舞台,其代表人物是斯图奇卡,他 认为:“民法——调整以自由竞争和无政府性为特征的私有经济关系;经济行政法 一调整以计划性为特征的公有经济关系。”尽管该理论受到当时许多民法学家的 批评,但却开创了部门经济法主张的先河。”p]但是先天不足“忽视了商品关系在 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作用,对市场关系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其民法调整在社会主义 条件下存在之应然性和长期性缺乏正确认识。” 随后金茨布尔格和帕舒卡尼斯进一步发展了斯图奇卡的思想,即战前经济 法,他们认为:应颁布专门的经济法典,由它来调整经济组织一切基本财产关系, 这是苏联民法学者不愿看到的。而这种观点实质上还是“惟经济法论”,借此来否 定民法。此时苏俄立法的指导理论也是民法理论。“部门经济法主张,由于否定 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内部的商品货币关系,同联共(布)大力发展苏维埃,发展商 品交换的方针尖锐矛盾,这正是三十年代苏联立法机关一再拒绝制定经济行政法 典和制定经济法典的根本原因。
1936年苏联宪法的颁布,标志着斯大林经济体制正式确立。此时苏联 经济法思想所体现的就是建立在单一公有制基础上的,以计划的形式依靠政府行 政命令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经济体制。苏联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对社会主义国家 的影响非常大,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曾一度接受了该理论,普遍建立起了高度集中 的计划经济体制。1938年全苏苏维埃法和国家科学会议上,维辛斯基作了主要报 告,批判了斯图奇卡和帕舒卡尼斯等人的法律观点,而当时严峻的政治环境,对 当时持不同意见的知识分子,进行政治迫害。从此苏联经济法被束之高阁近20年。
赫鲁晓夫上台以后,推行改革,改革推动了经济理论的发展,尤其是 围绕经济体制改革的经济理论,当时不少学者提出新的看法,其中最著名的就是 利别尔曼建议,其主要观点就是认可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经济,建立新的计划制度。
在此期间苏联对市场与计划关系的问题上有了些许进步,仅仅把市场机制纳人计 划中,市场机制必须通过计划发挥作用,而本质仍然是单一的计划调节。随着《苏 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的讨论,在这期间纵横经济法学说或者战后经 济法学说登上历史舞台,成为社会主义经济法学流派影响最大的一支,其代表人 物是拉普捷夫和马穆托夫。他们继承了部门法的基本观点,并在理论上不断完善。
在领导经济活动中国家、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内部关系,被称为“纵向 经济关系”,进行经济活动中的国家、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的 关系,被视为“横向经济关系”。民法学派认为:民法应该统一调整建立在平等原 则基础上的财产关系,由行政法调整在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中发生纵的关系,制定 统一的经济法典会和已经存在的部门法发生没有办法解决的矛盾。《苏联和各加 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的通过在很大程度上支持了民法学派的观点,同民法学 派的争论,经济法学派再一次败下阵来。谢怀栻先生曾说:苏联经济法和民法学 派的的争论仅仅在一些抽象的概念和理论上,对经济法规的处理没有提出完整意 见,未能解决经济立法的实际问题。两派的争论一直持续到80年代,直到苏联解 体经济法典也没有被立法机关通过。
―、向苏联学习阶段 建国以后“苏联法律对我国法制建设影响极其深远,我国法律界就自 觉不自觉地树立了‘学苏批资’的法制观念,开始大规模地继受苏联的法制模式”" 就连1954年宪法就是以苏联1936年宪法为基础而制定的,其在总纲里面明确写明 中国实行计划经济。大量翻译以维辛斯基为代表的苏联法学家的理论,移植苏联 法律,当时的苏联没有部门经济法,因此我国在这阶段也没有部门经济法。但是 经济法规的制订也不少,仅从1949年10月到1958年4月,经中央国家机关和国务 院所属部门发布的法规有10110件,其中经济法规就有8017件,占总数的 79.3%。%0年代后期,由于“左”的思想越发严重,不仅经济体制改革进展缓慢, 经济立法工作遭到挫折和忽视。文革期间,我国仍旧沿袭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 经济法制遭到了严重摧毁。
二、开创与调整阶段热若尔•罗兰对转型的定义转型即一种大规模的制度变迁过程或者说 经济体制模式的转换。”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我国历史上伟大的转折,把 重心彻底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各项事业开始蓬勃发展,包括经济法 在内的法律法规进入了发展的新时期。虽然我国拉开了经济体制转型的序幕,但 是我国在这期间仍然运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国民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经济法 律法规,据不完全统计,从1979年至1991年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有 104部,其中经济法48部,占46%;国务院公布的法规596件,其中经济法规就有425 件,占71%,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法立法的第一次高潮。
法学界就经济法调整对象这个中心问题,进行了大讨论,形成了许多 经济法学说,其中最有影响的就是纵横统一说,出现原因:“70年代末80年代初, 我国迫切需要加强经济建设和法律建设,由于当时苏联经济体制同我国基本相同, 我国的法学思想理论和立法长期受其影响,所以,人们最容易接受前苏联的学术 观点,无需作大的修改即可拿来运用”。191民法学派和经济法学派的争论比苏联 的争论有过之而不及,“我国民法学派与经济法学派的争论也是非常激烈,甚至 在有的时候,这种争论已经超出了学术的范畴,要么与人们的政治倾向相联系, 要么彼此之间反唇相讥,要么成了一种门户偏见”。中国的纵横统一论学说产生 于经济体制开始转型时期,有的学者指出:“在计划经济体制和有计划的商品经 济体制下,产生‘纵横统一说’等经济法学说,而且这些学说在当时的经济体制下 亦不无道理。” 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从法律上打破了纵横统一的经济法学说的理论基础,否定了经济法 调整横向关系这部分,同时在立法上支持了民法学派的观点。《民法通则》凸显 着在国家计划管理经济外,独立的平等主体间的商品货币关系的诞生。《民法通 则》第二条的规定对于众多经济法学派可以说是致命的,但也促使经济法学说反 思以后的发展方向,对于调整对象强调经济法应调整纵向经济关系,可以这样说 《民法通则》的颁布,让经济法学说逐渐找到了调整对象共识。
三、迅速发展阶段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无论是中国还是苏联和东欧各国,传统的 计划经济体制先后被否定,市场经济成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整个经济社 会进入了一个从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时期。如何处理计划与市场 的关系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的重要问题。而在西方面对该问题时有三种理 论:英国亚当•斯密提出夜瞥国家论,强调市场体制和自由竞争,不需要政府过多干预;凯恩斯主义认为政府应加强对经济的干预,加强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新自由 主义主张自由放任,反对国家对经济的过多干预。在该问题上,邓小平指出:“说 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肯定是不正确的。
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个不能说是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可 以搞市场经济”。^这种鞭辟入里的分析,解除了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看做属于 基本制度范畴的思想束缚,对我国经济改革产生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1992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大正式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为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1993年的宪法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基本 经济制度。从此我国经济开始发生重大的转型,从计划经济转入市场经济。我国 经济法的研究开始摆脱苏联法学的束缚,开始向西方借鉴,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使 经济法翻开了崭新的一页。“此时的经济法学说开始以市场机制和国家干预的双 重性为基点,而不再以‘计划因素’为基点来探求经济法概念。” 四、全面发展阶段 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七个部 门法中,包含经济法,经济法的地位得到最高立法机关的认可。我国经过近30 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用越来越重要,我国市场经济体 制初步建立起来,以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为主体的经济法律体系逐步建立起 来了。各种理论共识在增强,“尽管这些‘调整对象’众说纷纭,但大家基本上都承 认,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或市场管理)关系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这是难 得的‘基本共识’,也是区别于德国和日本经济法的特色之处,是中国的‘自主知识 产权’”。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为了加强市场的作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 有序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的作用。由基础性作用向决定 性作用转变,市场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强化,这是这次会议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的一大亮点。对市场和政府双重失灵的理论认知上,对于市场的缺陷,政府加强 对市场的宏观调控的同时,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因此,在这期间,既要“更加 尊重市场规律”,还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对于经济法在该阶段的任务,有学者 提出,经济法在转轨时期的历史使命不是要通过政府干预来弥补市场缺陷,而是 要培育统一有序的大市场;其核心任务是反行政干预而不是反垄断;其基本功能不 是授予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而是限制政府的经济权力。
中国经济法的发展,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而逐渐发展壮大,对市场经济认识的进一步深人,必定能增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共识和部门法地位。中国经 济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不同于任何国家的经 济发展之路,因此走中国特色的经济法发展道路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