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正当性浅析
刑罚的正当性浅析 一、前言 刑罚的正当性是指刑罚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法律制度 存在的合理性,亦即刑罚的发动应具有的正当合理根据。刑罚,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 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制裁方法。法 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意味着犯罪分子的权力和自由受到 了一定程度的剥夺和限制,并表明国家对犯罪人及其行为的 谴责和否定评价。刑罚发动是否正当,从大而言涉及国家的 权力是否正当,对个案来说则事关当事人权益与自由的剥夺 与限制是否正当。所以刑罚的正当性何在,不仅决定着刑法 的一些根本性问题,而且影响着整个刑事理论和实践活动的 运行。
二、从刑罚的发展看刑罚的正当性 刑罚是人类迄今为止最早和最持久地采用的惩罚和预 防犯罪的专门性手段和方法。刑罚在人们同犯罪作斗争中所 发挥的对犯罪人的剥夺、限制、威慑、感化、教育改造的功 能、对被害人安抚、补偿功能,以及对其他社会成员的威慑、 教育、鼓舞功能似乎也不断为事实所肯定。然而与刑罚存在 合理论相对应的是,对刑罚的质疑和批评也从未停止过。犯 罪是一种社会现象,它的产生与社会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 人们的生存环境、受教育程度以及心理素质等众多因素有关, 不是单凭刑罚这一种方法就可以解决的,这不能不使人们对刑罚生出一种无力感。而对刑罚本身是一种“恶”的评价也 已在人们耳边回旋了几个世纪。
但纵观整个刑罚发展史,在不同刑罚体制的兴衰更替中, 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刑罚显现出总体进化的趋势,而在这种 进化趋势的背后,潜藏着刑罚正当性的理性根源。从始于原 始社会末期的报复刑到横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威慑刑 的更替,从资产主义早期的刑法近代化改革中萌发的等价刑, 再到20世纪初刑法现代化改革中产生的矫正刑,折衷刑,刑 罚呈现出由严酷走向缓和,由消极的处罚走向积极的预防, 由单纯的剥夺走向剥夺与保障机能兼顾,由报复观念主宰一 切到以法律报应与双重预防相折衷的理性发展过程。这深刻 体现了人类对刑罚正当性的不断探索、发现与追求。
三、有关刑罚正当性的几种学说 在对刑罚正当性长达几个世纪的论战中,不同的哲学家、 政治学家与法学家们作出了形形色色的解答,形成了各类纷 纭迭出的学说,但却始终充斥着报应论与功利论的对垒,而 后期崛起的“折衷化”理论则致力于报应论与功利论的折衷 与整合。
(一)报应论 刑罚的报应论理论源自于德国哲学家康德,他认为从人 类伦理道德的理念出发,恶有恶报,善有善报,把犯罪行为 看作为因,把刑罚看成是果,那么罪刑关系就成了因果报应 关系,刑罚就是对犯罪人恶行的报应。同时他强调了刑罚绝不可施之于无辜,只有真正犯有罪行之人才可处罚。所以报 应论以正义、权利和报应的概念将刑罚典型化了,从已然之 罪中去寻求刑罚的合理限度,即它关注的是正义的刑罚、犯 罪人应得的刑罚、社会有权施行的刑罚,是对犯罪的公正报 应,通过刑罚的方式施加给罪犯以痛苦,可以均衡犯罪行为 的恶害,回复社会公正和正义。
(二)功利论 功利论是通过社会需要来论证明刑罚的正当性。该理 论把有关经济学的“效益”原理引入了刑罚正当性的研究领 域,提出刑罚就是要追求一种功利目的,符合“人的一切行 为都具有目的性”这一人类社会的基本规律,发动刑罚要把 功利放在首要位置来考虑,需要进行一种成本——收益分析, 以便决定应将何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对它们应规定何种刑罚。
刑罚超过必要限度就是对犯罪人的残酷;
刑罚达不到必要限 度则是对未受保护的公众的残酷,也是对已遭受的痛苦的浪 费。同时,功利论还提出刑罚可以预防犯罪的威慑论和减少 犯罪的矫正论。功利论从未然之罪中去寻求刑罚的合理限度, 关注的是刑罚权行使的社会功利性,重视追求刑罚的社会功 利效果,强调刑罚作为社会防卫手段的必要性和目的性。因 此刑罚的正当性不在于其作为报应所追求的公正价值,而在 于通过刑罚所达到的预防犯罪的功利效果。这较之于报应论 中不计后果的盲目报应,应该说是一种进步。
(三)折衷论报应论与功利论各执一辞,长期对峙,至今都无法对刑 罚的正当性进行完整解说,由此引发了学者们对报应论与功 利论进行折衷和调和的努力,进而产生了所谓的“折衷论”。
折衷论认为报应与功利论两论均不能独自构成对刑罚正当 根据的完整说明,报应与预防都是刑罚的存在的理由,报应 与预防所体现的公正理由与功利价值的结合共同构成刑罚 的正当根据。当代美国著名法学家哈特教授是折衷论的代表 人物,他把这种折衷论称之为“有限的或限制的功利主义”, 他认为对于刑罚的本质,不能简单地说是报应主义或功利主 义,刑罚的本质具有二元性,既有报应的一面,又有功利的 一面。对刑罚本质的认识,都是以对刑罚的合理证明为中心 展开的。刑罚多样的价值目标,如威慑、报应、改造等,都 可用来作为刑罚合理的证明,而显然报应主义不能完全解释 刑罚的合理证明问题,功利主义同样无法做到,所以对二种 理论进行调和、折衷。
以上三种刑罚的正当根据理论无疑皆有其合理之处,同 时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缺陷。
报应论的合理性:首先报应论蕴含公正性,以正义、权 利和报应的概念将刑罚典型化,关注犯罪人应处以何种刑罚 和国家有权施行何种刑罚来维护正义的问题。其次报应论具 有客观性,强调已然之罪对刑罚的决定作用,有利于反对主 观主义倾向,进而在更深层次的意义上尊重了人权。报应主 义从社会公正的角度得出了罪刑相称的结论,正确地揭示了适度刑罚的社会伦理基础。
报应论的缺陷:首先过于单纯注重公正,往往对犯罪人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采取犯罪人所受刑罚之苦、形式 上与犯罪的形式和方法相一致来进行惩治。没有考虑运用刑 罚应达到何种会效果,具有相当的片面性,可谓得之公正而 失之功利。其二报应论单纯强调已然之罪对刑罚的决定作用, 忽视了刑罚与未然之罪的有形联系。如报应论往往一句犯罪 人的道德恶性大小来进行刑罚裁量,但轻微犯罪和重大犯罪 有时候会具有相同的道德恶性,带有了很大的主观主义的色 彩。
功利论的合理性;首先在于功利论提出刑罚就是以追求 一种威慑和矫正犯罪以达到实现公正的社会效果,其强调的 刑罚的正当性便在于其功利价值。此外,功利论注意未然之 罪与刑罚的有机联系,强调了刑罚的主观能动性和反作用, 使刑罚保持了适当的灵活性,满足了预防犯罪的社会需求。
功利论的缺陷:首先,如果承认刑罚的本质也要如同经 济原理是为谋求利益(功利)的最大化的话,为了实现这一 目标,那就会出现可以不受犯罪行为的损害和罪犯罪责的节 制而任意用刑,处罚无辜、侵犯人权、对轻微犯罪处以重刑 等滥用刑罚的局面。其次,法律的最终是要以道义为根基的, 刑罚功利论实际上是承认了把惩罚犯罪人当成了一种手段 来达到其他目的,这不符合现代民主国家充分尊重人权的政 治思想。折衷论的特点在于将报应论与功利合二为一,吸收了报 应论和功利论各自的优点,避免了对刑罚正当性的论证走入 极端报应主义和极端功利主义的桎梏之中。但也存在着致命 的弱点:一是折衷论对报应与功利的两种理论统一的极不彻 底,只是将两者相加而不是相融合,将刑罚分为适用报应与 预防的相互孤立的两部分,缺乏理论上的贯穿性和渗透力。
其二,折衷论对报应与功利的整合,只是将两种理论硬性捆 绑在一起,缺乏共通的理论前提作为联结的基础。
四 刑罚正当性的理性分析——统—论 折衷论尽管存在着显而易见的不足之处,但却为刑罚正 当性的论证提供了一条新思路,通过对折衷论的发展和完善, 在其基础上创立的“统一论”比较恰当的论证了刑罚的正当 性。
统一论的基本观点:报应论与预防论都是刑罚赖以存在 的正当根据,刑罚的正当性是报应与预防的有机统一,而不 是报应与功利各执其一或是简单相加。正如人们在生活中, 可以运用功利和道义作为判断事物合理或正当与否的共同 标准。在刑罚中同样需要同时运用这两项标准对刑罚进行正 当与否予以判断。刑罚正当与否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是否 公正,即刑罚的发动是否符合社会的正义观念;
二是是否具 有效率,即刑罚的发动是否具有一定的功利价值,二者相辅 相成,缺一不可。
统一论之所以是一种中国化的合理的刑罚正当性学说,是因为:
首先,统一论正确分析了刑罚的报应性和功利性,在形 式上确然存在的对立与冲突。报应的指向性是回顾性的,着 眼于已然之罪,而功利的指向性是前瞻性的,着眼于未然之 罪,两者无论是在刑罚量的合理限度上还是刑罚权行使的对 象上都存在对立性。但正是这样的形式对立,促使统一论者 从犯罪与刑罚的关系中寻求刑罚的正当性根据。犯罪与刑罚 是刑法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 罪的法律后果。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因果报应关系,是决定与 被决定关系,即因果报应关系,决定着刑罚对犯罪的反应只 能是惩罚,刑与罪应该是惩罚与被惩罚的关系;
刑罚与犯罪 之间的反作用与被反作用关系,即预防与被预防的关系,决 定着刑罚对犯罪的能动性只能是预防。刑罚因为惩罚犯罪而 具有公正性,因而是正当的;
刑罚因为预防犯罪而具有功利 价值,因而是合理的。由此可见,我们只要承认犯罪与刑罚 之间的关系是决定与被决定,反作用与被反作用的统一,我 们就应当承认刑罚的正当根据是报应与功利的统一。
其次,统一论揭示了报应与功利作为刑罚正当根据在实 质上的一致性,即报应所体现的社会公正价值和功利所追求 的社会功利目标共同服务于刑法的根本任务。刑法的根本任 务是维护社会法律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以实现国家的 政治统治。国家作为一种政治构架物,是特定的利益集团为 满足维护其既得益、实现对其他利益集团的强权统治的需要的产物。需要是功利之本,对特定功利目标的追求是国家主 权(刑罚权是和平时期国家主权的最集中的体现)行驶的永 恒的动力。另一方面,强权合乎公理才有其道义基础。建立 在社会公正基础之上的政治统治才能获得社会伦理的支持, 奠定牢固的社会正义基础。因此,为了充分地实现刑法维护 政治统治的根本任务,刑罚就必须同时体现社会功利性和社 会公正性。
其三,统一论还从报应与功利的互动中阐释了两者共同 作为刑罚正当根据的合理性。报应与功利是目的与手段的统 一。立足于已然之罪,刑罚表现为对已然之罪的报应,作为 社会公正的化身,刑罚本身就是目的。刑罚作为目的,即当 刑罚表现为对犯罪的报应之刑时,刑罚的公正性就是刑罚正 当性的倚仗。立足于未然之罪,刑罚表现为对未然之罪的预 防,刑罚的运用是作为预防犯罪的工具,刑罚于是成了手段, 刑罚作为手段,即当刑罚表现对犯罪的预防之刑时,刑罚的 正当性植根于刑罚的功利性。既然刑罚是目的与手段的统一, 那么刑罚的正当性也必然是公正与功利的统一。于此同时, 报应与功利又互相制约,预防追求刑罚的功利性,可以得出 惩罚无辜是正当的这种极端结论,但却受到报应的节制,将 刑罚仅限于对符合刑法犯罪构成的制裁之中。因此,在发动 刑罚时候将面临着报应与预防的双重考虑,也是双重限制, 刑罚的正当性也因之得以说明。
刑罚的正当性是刑法理论中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一个问题,直至今天,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争论仍在继续,中国现 行刑事立法与司法所存在的种种不合理性的现象,在很大程 度上都与刑罚的正当性缺乏深入而系统的认识难脱干系,建 立一种中国化的合理的刑罚正当性学说尤显重要。
参考资料:
1、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社,1998年版。
2、邱兴隆:《刑罚的理性评论——刑罚的正当性反思》,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基金项目】浙江省法学会2012年重点课题(编号 2012NB04)阶段性成果之一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