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各村、乡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政府关于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要求,按照上级同意部署,决定于2010年7月至8月在全乡范围内集中组织开展以乡村小瓦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以下简称四小场所)为重点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一、全面排查四小场所,严厉打击非法用工和违法犯罪行为排查内容:⑴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⑵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合同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⑶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⑷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此项内容要重点查实、依法处理。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乡政府对四小场所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及时进行调查,并由劳动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四小场所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到社会保险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公安部门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到手段强迫农民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取谛关闭。卫生部门要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工会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执法检查 乡政府成立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乡长任组长、人大主席任副组长,乡劳动保障所、公安派出所、乡民政办、乡国土资源所、乡卫生院、工商所、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乡劳动保障所,由人大主席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单位、各村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研究制定本地专项行动方案。7月中旬,乡政府将派出所联合督查组赴各单位开展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随时向乡政府报告。四、强化法制宣传教育,搞好舆论引导 各单位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普及企业经营、劳动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刑法等到法律法规知识,引导村、企业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和依法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提高各部门特别是基层组织及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各有关要加强与党委宣传部门的联系配合,搞好舆论引导,坚持正面宣传,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要重视舆论和社会监督,认真对待媒体揭露和社会举报的问题。动员社会对企业用工行为进行监督。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的查处结果、企业和基层单位的整改情况等都要及时、全面、客观地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五、着眼常态化和制度化管理,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监管的长效机制 各单位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并以此为契机,注重加强基层政府公共管理能力建设。要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整顿规范矿山资源开发秩序和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结合起来,堵住源头、标本兼治,整体推进。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用工管理,切实落实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检查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专项行动实行定期报告制,乡政府每半个月要将本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填写《安徽省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统计表》,及时报送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行动结束后,乡政府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总结材料于8月26日前报送县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