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49号)以及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煤矿〔200*〕2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行业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煤炭行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安全监管

  煤炭行业管理涉及面广,工作复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任务重,时间紧。为加强综合协调,统筹兼顾煤矿安全生产和有关行业管理,及时研究解决全省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问题,在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和完善煤炭行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并相应调整其职责。

  调整后,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职责中增加:研究提出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推动指导煤炭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和科技进步等基础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现有职能基础上,承担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协调煤炭行业管理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并相应加强组织建设,加大协调指导工作力度。

  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意见》(闽政文〔200*〕13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通知》(闽政文〔200*〕585号)文的要求,健全煤炭行业管理机构,加强监管力量,明确地方安全监管责任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及其职责,各产煤市、县(区)原则上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二、明确相关部门职责,重在落实到位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要从宏观政策、安全监管、资源管理、行政监察、科技进步、人才培养等多方面采取措施,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及分工,强化和落实责任,建立和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继续依法加强煤矿矿长资格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证颁发管理工作。严格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年检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参与煤炭开发规划的编制,提出煤炭开发、建设项目的行业审查意见。负责组织煤矿企业生产能力、通风能力的核定及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等工作。查处未经核准建设的煤矿;督促各类煤矿按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组织生产,查处超能力生产的矿井;禁止违法生产的煤炭进入市场流通领域。提出煤炭运行调节意见,制定和落实煤炭生产总量控制指标,认定违法生产、非法挂靠、一证多井、落后生产能力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矿井,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关闭矿井名单。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对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二)国土资源部门加强煤矿采矿秩序的监管,整合煤炭资源,严格采矿权审批、转让和年检工作,加强对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日常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保持符合取得采矿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及时对非法煤矿的非法开采组织鉴定。及时依法查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法煤矿,及时查处煤矿超层越界等违法开采行为。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采矿许可证,对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注)销采矿许可证。

  (三)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的日常性监管检查工作和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及时依法查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重大隐患矿井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指令,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关闭矿井名单。负责对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福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的国家监察职能,加强重点监察、专项监察,依法查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项目进行安全核准及煤矿矿长安全资格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证颁发工作,严格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保持符合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严格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严肃查处未经“三同时”审批擅自建设的矿井,严肃查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五)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民爆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的监管,严禁向非法煤矿批供民爆物品,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和使用民爆物品的犯罪行为。对停产整顿的矿井应根据整改需要实行限量供应民爆物品。

  (六)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劳动保障管理和年检工作。保证煤矿劳动合同签订、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在册职工工伤保险等各项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劳动保障制度的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查处煤矿企业非法用工行为,加强劳动组织管理,落实和保护劳动者权益,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强令劳动者超时限作业,严禁妇女从事井下作业。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工商营业执照的监督管理。对无证经营或证照过期的煤矿企业进行依法查处,促使煤矿企业持续保持符合取得营业执照应当具备的条件。对停产整顿矿井依法暂扣营业执照,对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依法吊(注)销营业执照。

  (八)行政监察机关要加强对煤矿安全有关的行政监察。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或利用职权对非法、违法煤矿纵容包庇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国有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十)电力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供电管理,严禁向非法煤矿供应电力。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必须切断电源,拆除电力设备和设施。

  (十一)省煤炭工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煤炭行业规范和标准,推动和促进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十二)统一煤炭建设管理。煤炭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煤炭发展规划,新建煤炭项目由省经贸委提出行业审查意见、省发改委核准,改扩建煤炭技改项目由省经贸委审查、核准,建设项目要征求省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安全监察机构的意见。省发改委、省经贸委要加强对煤炭开发、建设项目的核准和日常监管,严格执行煤矿开发、建设项目的核准程序,严肃查处违反规定进行投融资建设的项目。

  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加强煤炭行业管理

  省经贸委、安监局、质监局、福建煤监局以及省煤炭工业协会通力配合,对急需制定的煤炭行业规范和标准,及时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制定或修改建议。

  省发改委会同省经贸委在全省煤炭资源勘查专项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家有关煤炭开发规划编制要求,编制全省煤炭发展规划,并征求省国土资源厅意见。国土、环保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编制矿区生态环境治理规划。

  省经贸委和福建煤监局共同组织制定矿长资格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的培训及颁证管理办法。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类煤矿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指导,加强煤炭行业规划和指导,强化经济运行调节、煤矿资源整合等工作。

  煤炭行业管理、煤炭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下发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和《关于开展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通知》,认真做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的各项工作。要加强与国土资源、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继续打好煤炭整顿关闭工作攻坚战。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打击无证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抓好煤炭劳动定员、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及推进煤矿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配合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加强国有煤矿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考核。

  各产煤市(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落实责任,不断健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按照《福建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实施意见》的要求,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进煤矿整顿关闭、整合技改及管理强矿等各项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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