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财务村有乡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维护集体和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安徽省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为:村集体)的财务管理。有一定经济业务的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可参照本办法实行组有村管或组有乡镇管。
第三条 村集体财务全面实行村有乡镇代管(以下简称村有乡管)。即将村集体资金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实行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在村,管理权在乡镇,理财权在村民的管理方式。村委会与乡镇签订委托代管协议。
第四条 村有乡管的范围:村直接经营收入,集体资产发包、租赁、拍卖(出售)收入,企业上交收入,投资收益,征用土地补偿费收入,上级补助和捐赠收入,一事一议筹资款,财政对村级补助资金,债权回收款,受委托代收代办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五条 县农业委员会、财政局负责全县村集体财务村有乡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财务村有乡管工作。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六条 乡镇成立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简称村财服务中心),设在乡镇财政服务厅,具体承担村有乡管工作。村财服务中心主任由乡镇长担任,副主任由农经站、财政所负责人担任,由主任指派一名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并负责对村支出凭证的复核;设村级财务统管会计和资金会计两个岗位,并实行会计核算电算化;根据乡镇规模配备村统管会计1-2名,资金会计1名;统管会计原则上在农经员中选定,资金会计在财政人员中选定。
村设财务报账员1名,由村委会申报,经乡镇考试考核合格后聘任,报县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村集体会计人员的职责
(一)执行国家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
(二)编制财务计划,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
(三)承担村集体资金的筹措、使用等日常工作;
(四)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严格依照规定保管会计档案;
(五)履行财务监督职责,抵制侵犯村集体财产的行为,对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反映;
(六)办理财务公开事项;
(七)办理其他财务收支相关事项;
村财服务中心统管会计、资金会计,村财务报账员岗位职责,由县农业、财政部门另文制定。
第八条 会计人员离职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填制交接清单。交接清单需经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后存档。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监交人由村集体负责人、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担任。
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应当对村集体会计人员离职交接工作予以指导、监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年初,村集体应当根据量入为出、适当节余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和季度财务收支计划,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资金(资本)管理、生产经营、公益性建设及其他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收益分配等。
第十条 村集体收入预算主要包括:村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村办企业上交收入,财政对村级补助资金,投资收益,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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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其他收入。
村集体采取拍卖,招标发包、租赁等方式处置资源性资产取得的收入,按年度收取的,可以纳入本年度收入预算;集中收取的,应当按处置年限或生产周期分摊到每个收益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村集体支出预算主要包括:五保户供养、村(组)干部报酬、办公经费等管理费用、集体统一经营支出、公益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五保户供养应依据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预算。
村干部报酬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民人均纯收入、村级规模和财力相适应,实行基础补贴、考核补贴和奖励补贴三种补贴方式,具体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确定,报县农业和财政部门备案;组干部补贴标准由村委会确定。
村集体管理费用实行限额管理。办公用品由村申报,乡镇村财服务中心统一采购;年度报刊费用不得超过800元限额;村固定补贴干部通讯费补贴和村集体招待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条件、村规模和工作量从严确定标准,并报县农业、财政和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村内集体公益事业筹资和支出预算必须符合村内公益事业一事一议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财务收支预算方案,须经村集体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分别报送乡镇村财服务中心和县农业、财政部门备案。
会计年度结束后,村集体应当在次年的2月底前将上年的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向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四条 村集体所有收入一律使用县财政局监制、县农业委员会印制的xx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统一收据(以下简称统一收据),严禁使用其他收据、白条收款和收款不开据。
第十五条 统一收据由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统一管理和对乡镇村财服务中心发放。乡镇村财服务中心应当建立统一收据领用、缴销登记簿,并确定专人(村报账员)领缴,加强收入票据管理。
第十六条 县直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直属单位对村补助、补贴、捐赠或往来结算,应当索取统一收据,不得凭报告、白条或其他收据支付或结算。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村集体必须严格管理各项资产。村集体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资源性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它资产。
第十八条 村财服务中心在所在地金融机构开设村有乡管资金专户,统一管理村级所有货币资金;严格执行账款分离、支票与印鉴分别保管制度,定期与开户银行或信用社核对账目。禁止公款私存,禁止出租、出借账户。
第十九条 村集体按本办法第四条取得的货币资金,一律由村财务报账员开据并及时解缴到村有乡管资金专户,严禁坐支、挪用和拖缴。
第二十条 村集体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村财服务中心应根据所属村规模、经济状况等因素分村确定备用金数额(最多不得超过5000元/村),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单笔支出在500元以下的,在备用金支付,备用金用完后,及时到村财服务中心报账,补充备用金;超过500元的由报销人(领款人)到村财服务中心办理转账支付。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设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及时准确登记核算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定期清产核资,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应当建立村统一经营的土地(含四荒资源)、林木等资源性资产登记簿,并依法管理,防止流失,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资产应按下列程序公开招标发包(租赁、拍卖):
(一)村委会拟订招标发包(租赁、拍卖)方案,并召开成员(村民)或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二)确定并公告招标日期、地点及方案;
(三)如期举行招标会,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承包(租赁)费或拍卖收入;
(四)签订承包(租赁、拍卖)合同。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固定资产的转让、投资入股等,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须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资产用于投资的,应当编制投资方案,经成员(村民)会议或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应当加强对债务的管理,对已形成的债务,要认真清理、核实、登记、公布、确认,纳入账内管理并积极化解。坚持先还债,后干事的原则,在债务消化前,村集体不得举债兴办社会公益事业,严格控制新的债务发生。
第二十七条 严格举债程序。确需举债的,借(贷)款必须履行下列程序:
(一)村委会会议提议,村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同意,提交成员(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二)村委会书面报告并附相关会议记录,经乡镇农经管
理机构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规定擅自借(贷)款发生的债务,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处理。
第七章 收入与支出管理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收入与支出的确认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即属于本期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到,都应记入本期收入;属于本期支出,不论款项是否付出,都应记入本期支出。
第三十条 村集体应当积极合法地组织各项收入,加强管理。凡收入(包括收益性收入和借贷性款项)都要开出统一收据,并及时入账,严禁收入不入账和收支账外暗销。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在年终要对村发包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合同尾欠要积极组织兑现,确属当年难以兑现的,要与欠交方签订缓交协议,并据此记入发包收入和应收债权。
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获得的土地补偿费,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结余部分应计入公积公益金,用于发展生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依法受有关部门委托而收取的各种代收款项,应列入应付款项核算,及时登记、上缴,并张榜公布。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资金的使用应当坚持为民办事、勤俭节约、预算控制,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建立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坚持一支笔审批,由村委会主任审批,对超出500元的支出要经村集体和民主理财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开支和审批;对采购1000元以上大宗设备,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由村财服务中心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第三十六条 村集体所有付款原始凭证必须是内容真实、票据合法、应附的附件齐全,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签名,审批人审批,资金会计方可付款,统管会计方可入账。不得以白条或不规范凭证入账,严禁无据付款。
第三十七条 农村五保户补助资金、村级干部报酬统一纳入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与支付方式改革发放范围,按一卡式发放要求实行社会化发放:
(一)农村五保户供养经费,实行一卡式发放;
(二)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核准的村干部基础补贴额,按季编制干部基础工资补贴发放花名册,由财政所(分局),实行一卡式发放;
(三)年终,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年度考评确定的村干部年度奖励补贴和考核补贴额,编制村干部年度奖励补贴和考核补贴发放花名册, 由财政所(分局),实行一卡式发放;
(四)年终,根据村评定的组干部补贴额,编制组干部补贴花名册,由财政所(分局),实行一卡式发放。
对实行上述一卡式发放的省补村级转移支付资金部分,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申报拨付,并在打卡发放后10日内将打卡信息通过县乡财政网络传输给县财政部门查验。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村内兴办公益事业(包括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一事一议筹资项目等)支出的管理。村申请支(预)付工程款时,必须提供下列附件方可结算或预付工程款,其中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总工程款的50%。
(一)1万元(不含本数)以下工程,须提供经村两委、民主理财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并签字的工程预算方案;1万元(含本数)以上的,须提供经成员(村民)会议或成员(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并签字的工程预算方案;
(二)通过公开招标或公开协商等形式签定的承建合同;
(三)工程验收报告、决算报告和正规税务发票。
对有偿使用劳务的,村集体应当事先出具派工单,完工后有验收人签字,出工人据此领取劳务费。
对支付运输费用的,须提供明细车次记录(并有验收人签字)和正规的运输发票。
第三十九条 严格控制村级非生产性开支。
(一)不得突破季度和年度支出限额;
(二)报销凭证必须是正规的税务发票,并附有明细账单,明细账单要有经手人签字,同时注明事由或用途。
第四十条 村财务报账员或大额报销收款人报销支出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村财服务中心统管会计审核,重点审核支出凭证是否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和该村是否有足够的存款支付,并签署审核意见;
(二)送负责复核支出凭证的副主任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
(三)村财服务中心资金会计据此补充备用金或支付报销款。
第八章 民主管理与财务公开
第四十一条 村集体要建立民主理财制度,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必须经成员(村民)会议或成员(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一般由57人组成,组长由民主理财小组选举产生。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小组成员。
第四十二条 民主理财小组履行下列职能:
(一)参与制定本村的财务制度和财务收支预算;
(二)审查各项财务收支,否定不合理的开支;
(三)监督财务收支预算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
(四)监督财务公开工作;
(五)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财务管理问题。
第四十三条 民主理财小组要认真听取和反映全体成员(村民)对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四条 村集体财务的各项收支,必须经过民主理财小组审查并加盖民主理财小组(或组长)印章后,方可入账。
第四十五条 民主理财小组应当充分履行职责,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定期举行民主理财活动,并作完整的活动记录。民主理财活动每季定期集中活动一次,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
第四十六条 村集体要实行财务公开。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和支出、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依法代收代缴费用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村集体成员关心的财务收支热点问题,要专项公开。
第四十七条 财务公开应做到年初公布财务收支预算,每季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年终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资和使用情况。公开账目要及时、真实、完整。每次财务公开的内容都要存档备案。
第四十八条 财务公开方式要以群众看得懂、听得明为原则。以填写财务公开栏张榜公布的形式为主,辅以会议、广播、明白卡等多种公开形式。
第四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村集体财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将村集体财务公开工作纳入政府的目标管理。
第九章 会计报表和会计档案
第五十条 村财服务中心应当分村编制以下会计报表,并报县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一)按季编制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
(二)年度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及收益分配表。
第五十一条 建立健全会计管理档案,包括农业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收支预算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财务公开清单、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
第五十二条 村财服务中心应当建立村级财务档案室,分村设立会计档案柜,实现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第十章 审计监督
第五十三条 县农业和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
第五十四条 农经管理机构应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专(兼)职审计人员。
第五十五条 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主要包括财务收支审计、村集体主要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其他专项审计。
财务收支审计,主要审查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营活动是否真实、合理、合法,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完整、准确、及时。
村集体主要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主要审查村主要负责人任期内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动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经营成果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财务收支的合规性与合理性,遵守国家财经法纪情况,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以及任期内的经济考核指标、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等。
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开展村集体负债审计、集体资本金和资产收益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
第五十六条 县农业、财政部门每年要对村集体财务审计作出计划安排。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较多的村,要集中力量进行重点审计。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或不执行本办法规定,造成集体资产严重损失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造成集体资产重大损失的,移交纪检、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委员会、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县村级财务村有乡管试行办法》(东政办〔200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