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环境的国际法保护] 论国际法的渊源

论生态环境的国际法保护

论生态环境的国际法保护 生态环境是全球性的问题,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世界各国都有责任, 在全球生态环境日渐恶化的今天,各个国家应该相互团结,在生态安全维护和可 持续发展的大前提下,建立无国际差别的生态环境国际保护法,作为发展中国家 的中国也应该加入到其中,自觉履行属于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在国际法的视野中 加强我国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促进我国的环境保护制度的完善,发挥作为国际 的一分子应发挥的力量。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为了满足经济发展所需,人类正在不断的、无 休止地向地球索取,不论是规模还是数量都对地球的承受力带来了挑战,其中, 以全球气候的变暖,臭氧空洞的不断出现和扩大为要标志的气候问题已经向人类 敲响了警钟,世界各国已经对此予以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在世界各国的关联越 来越密切的情况下,环境问题已是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各国的共同努力,我国作 为世界组织的一员,有责任也有义务遵守生态环境的国际保护法的相关条例,并 制定与自己国情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加快与世界其他国家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衔 接。

一、生态环境问题 生态环境是指与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的生物因素以及水、大气 等非生物因素的集合,生态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大自然自身的变异以及人类 造成的损害,其中以人为因素带来的损害为主要原因,当生态环境演变到一定程 度时,各个对立的因素之间就会通过重组而向另一个平衡态过渡,但在这一过程 中如果出现了打乱这种平衡的负载就会使得环境的负荷能力受到严重的挑战,环 境的快速退化是不可避免的,其中人口的急速增长所带来的对各种生产资源的需 求的增加就是主要的导火索之一,环境的恶化会给人类的生活带来严重的威胁。

二、生态环境国际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目前,生态环境问题的规模在不断地扩大,已经逐渐发展为国际化的 问题,每一个国家和地区都有责任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维护世界环境和生态的平 衡,对此问题的逃避都将给自己的国家的生存和发展埋下定时炸弹。环境问题关 系到全球各国的共同利益,为了这种共同利益,就要求全人类的团结,以彼此平 等的姿态承担属于自己的责任与义务,对于生态环境国际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笔 者以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保证生态的安全性。目前人类已经非常明显的感受到了生态环 境问题给自己的生产和生活带来的负面作用,生态安全,就是与人类的生存与发 展紧密联系的各类资源都保持着良好的状态,即使已经处于被破坏的状态,但依 然可以被再次修复,而且能够建立相应的机制应对突发的破坏,但实际情况是, 生态环境所遭受到的破坏已经直接威胁到了人类的生存安全和生活质量,因此, 生态安全的概念对于人类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了人类的安全,每个国家 都必须参与世界范围内的关于生态环境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法的研究探讨,制定出 行之有效的生态保护体系。

其次,保证世界各国的可持续发展。就是要求每个国家都能实现自己 的发展要求而且对于人类今后的生存与发展不会造成威胁,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 原则之一,首先要求实现发展,对人类的生存、发展和提高的基本需求予以满足, 其次是在以发展为核心问题的情况下,将生态置于关键性的地位,另外,就是实 现可持续发展的途径是以可持续发展为基础的,如果目前的生态环境已经无法满 足人类的正常生产与生活,发展就变得毫无意义,换言之,就是要维系环境的再 生力,实现社会的进步,达到二者的平衡点。

最后,世界各国共同参与生态环境的维护单但也应该有所差别。共同 参与就是说环境问题是世界性的问题,不是世发展的比较好的国家的问题,不论 国家的经济实力如何都有责任促进生态环境的平衡过渡;有所差别就是说,虽然 环境问题是共同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发达国家在过去对地球资源的过度开采 造成了环境的日益恶化,现阶段,发达国家仍然具有较强的开发能力,对于环境 的破坏力仍然是最强的,并间接的将这种破坏力转嫁到发展中国家的领域中,因 此,发达国家在生态环境的维护中应该承担较多的责任,在资金的投入上应该占 有较大的比例,与此同时还应该帮助落后国家解决技术落后的问题,以实现环境 维护工作的一致性。

三、我国应该如何履行生态环境国际保护法 我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在生态环境的保护中需要义不容辞的担 任起自己的责任,与国际上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持一致的步调。

首先,要严格遵守国际上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条约。早在上世纪90 年代,我国已经明确的就世界生态环境保护问题阐述了自己的态度,将发动全国 上下力量一致解决生态环境问题,为了与国际相关法律相一致,我国也根据自身国情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实现与国际环境保护公约的对接,比如关于我国 海洋保护法的修订、关于动物多样性保护法规的发布、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等 等。此外,我国环境保护法要求,在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 如果出现与国际法相冲突的部分应优先遵守国际法,这正是我国实现与国际环保 工作对接的表现之一,说明中国已经决定要坚定不移地开展这一工作。

其次,我国对于国际环境保护公约的制定、国际性的环境保护会议都 积极的参与。比如在出台《哥本哈根协议》时,中国就表达了自己愿意站在国际 统一战线上参加生态环境保护的态度,此协议对于扼杀部分发达国家想要通过强 力压制侵犯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的行为具有深远的意义,坚持了国际环境保护法律 中的“共同但有差别”原则,维护了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最后,我国应该加强国际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分析我国目前情 况,仍然有很多人对于环境问题没有准确地意识,缺乏维护环境保护法的自觉性, 因此,我国需要将环境保护问题从法律层面提升到人们的意识层面,加强法律的 宣传以及执法力度,促进公民自觉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真正意识到生态环 境与自身生活的联系。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非常紧 迫的问题,各国只有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同时自觉履行属于自己的责任,为 生态环境的维护和修复贡献力量,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作者:兰彩英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4年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