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中演员肖像权的保护] 演员的肖像权

影视作品中演员肖像权的保护

影视作品中演员肖像权的保护 摘要:在我国文化市场的繁荣下,影视作品的数量与质量也得到了不 断的提升,关于影视作品中演员肖像权的保护问题也受到了社会的关注。本文主 要从法律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影视作品;
演员肖像权;
保护 肖像权是指人对自己的肖像有再现、使用的权力,并且每个人对自己 的肖像有抵制他人非法使用的权力。而影视作品肖像权,就是指公民对自己录制 的视频和声音作品有着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他人未经制作人授权,不能够 私自制作和传播,不能够利用其进行商业性或违法性活动。

一、影视作品中肖像权的特殊性 肖像权是演员对自己的肖像的人格权的体现,此种人格权与普通人格 权相比较,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肖像权除了具有普通人格权的财产利益以外,还 包含了影视作品演员的精神利益。影视作品是演员肖像的一种特殊载体,它是演 员智力的成果。影视作品具有非常鲜明的独创性,也具有可复制性,所以受到了 著作权法的保护。影视作品的肖像权具有如下几方面的特征:
(一)权力主体的复杂性。演员所扮演的角色形象,来源于剧本的角 色,但是演员是又自己肖像的权利主体。整个影视作品有着自己的著作权人,演 员在接角色的同时,就对自己的肖像权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授权,否则演员无法进 行正常的演出活动。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对于扮演角色演员的肖像权有着一定的 使用权利,那么当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与角色的扮演者不一致的时候,就出现了 双方的冲突。

(二)肖像含义的双重性。演员在影视作品中的肖像分为两个层次的 含义,一个是他扮演的角色所塑造出来的虚拟形象,是角色的肖像在影视作品中 的再现。另一个就是演员本人的形象。是演员本人在影视作品中肖像的再现。所 以说肖像在影视作品中具有双重的含义。

二、影视作品中演员肖像权的争议 演员剧照就是演员在表演过程中拍摄的照片,它既反映了演员自身的 素质和能力,也反应出角色自身在剧中的形象。所以关于剧照的肖像权就存在着很多争议。

(一)演员与角色之间的关系 角色通过演员用艺术的形式表达出来,演员负责在作品中展示角色的 性格、形象等,与自身的性格、形象有着很大的差距。但是我们知道角色塑造的 成功与否,与演员表演素质有着一定的关系。演员对角色的外部和内心特征进行 准确把握,用艺术的形式表达出来,使自身和角色紧密结合起来,才能够向观众 呈现出一部优秀的影视作品。所以说演员是不是适合角色,不是仅仅看他是否长 得像角色。

(二)剧照与演员的关系。剧照是演员本身形象在观众面前的表现形 式,所以演员对剧照也拥有肖像权。但是有两种特殊的情况,演员对剧照没有肖 像权:一是剧照以脸谱的形式出现。这种情况下,演员自身的形象被掩盖了,不 能辨别出这一角色是哪个演员来扮演的,此時演员对于剧照就不再有肖像权;
另 外一种情况就是,当演员扮演的角色无法反映演员本身形象的时候,如演员扮演 某领袖时,由于演员经过化妆以后与这位领袖的外貌相似度太高,使得剧照失去 了演员本来样貌的价值,这时候演员对剧照就不再拥有肖像权了。

三、影视作品中肖像权与其他相关权利的交叉与冲突 (一)与著作权的交叉与冲突 如今许多国家已经把肖像权纳入到了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内。1907年德 国颁布了《美术作品著作权法》正式确立了肖像人的肖像权。本人认为在著作权 和肖像权相冲突的问题解决中,应当遵循权力协调这一基本原则。对于影视作品 的著作权人,有权享受演员的肖像,这属于动态使用范畴。但是著作权人对于演 员剧照,应当合理使用,有权将剧照合理使用与影视作品的宣传当中,但是觉得 不能当成对演员进行诋毁、丑化的工具。从演员的角度分析,演员接受角色之时, 就意味着他对自己的肖像权进行了部分的授权。另一方面,演员利用剧照进行商 业宣传,也需向著作权人支付相应报酬。对于剧照的著作权人和肖像权人以外的 第三者使用剧照的时候,需经过两者的双重许可。

(二)向形象权转换思考 因为社会是在不断发展前进的,所以社会的需求总是出现在法律的前 面。当我们临近这一缺口的接口的时候,就要打开这一缺口,促进其进步和完善。形象权就出现就体系出了社会的进步性。形象权就是主体对于他的知名形象进行 商品化利用并享有利益的权力。形象权这一概念起源于美国,这一概念对于美国 和我国的意义不完全一样。美国的形象权是从无到有的一个产生过程。而我国的 形象权是在人格权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它是人格权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