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意义】 为什么建筑业要实施营改增

分析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意义

分析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意义 建筑业是向社会提供各种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物质生产部门,包括房屋和土 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和其他建筑业。长期以来,我国建筑业 一直征收营业税,即按营业收入额全额的3%征收营业税。其最大的优点是核算 简单,计算方便。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将在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 活服务业全面推行“营改增”。增值税是以商品流转过程中新创造的增值额为课税 依据的一种流转税。它的最大优点是道道征税,不重复征税。建筑行业实施“营 改增”,不是对原纳税体系的修改和补充,而是重新建立一个新的纳税体系。这 次税制改革对中小建筑企业来说是一次严峻的考验,必将对中小建筑企业的经营 管理模式和会计核算方式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意义 (一)避免重复征税。建筑业作为我国一个重要物质生产部门,在生产过 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的钢材、水泥、木材、砖石、钢筋混凝土预制件等建筑材料。

由于这些建筑材料都缴纳增值税,因此建筑行业要取得这些建筑材料,必须缴纳 17%的增值税。同时,工程完工后,要按照建筑物营业额全额的3%计算缴纳营 业税。很显然,建筑业的重复征税掐断了增值税向消费者转移的抵扣链条,导致 以前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都淤积于建筑物上,抬高了建筑物的经营成本。

“营改增”后,税务机关只对建筑业的增值额部分征税,有效地避免了重复征税, 减轻了整个建筑行业的税负,打通了建筑行业与下游企业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 使得已缴纳的增值税顺利向下游企业流动传递。

(二)促进设备更新。在征收营业税条件下,由于已缴纳的增值税不能抵 扣,很多企业不愿淘汰老设备,没有更新设备的积极性。设备超期服役,表面上 看好像节约了一点钱,但老设备效率低、安全隐患多,一旦发生事故,往往让企 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甚至严重威胁到路人和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营改增” 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降低了设备的采购成本,提高了企业 更新设备的热情,促进企业积极更新设备,促进建筑企业从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密 集型转化,提高企业的机械化水平和劳动效率。

(三)有利于国家税收征管。建筑行业征收营业税,征税机关是地方税务 局,按营业收入的3%征收营业税。地方税务机关只能对企业的营业收入进行监 督管理,根据工程进度或完成工作量进行收入确认。因此,地方税务机关对建筑 业的材料采购和设备采购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此外,建筑业作为我国的主要物质生产部门排除在征收增值税的范围之外,切断了增值税的发票管理链条, 容易造成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例如:建筑业在向社会提供建筑、安装、修缮装 修等工程作业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钢材、木材、水泥等建筑材料,还需要投 入大量的门窗玻璃、地板瓷砖、涂料、室内照明和卫浴设施等装饰材料,这些材 料都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如果建筑业不施行“营改增”,则增值税专用发票到 此为止,给关联方提供了逃避纳税的机会,不利于国家税收征管。

二、中小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的策略 (一)加强财会人员和采购人员再教育。“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将进 入一个全新的纳税环境中,应纳税额的计算、会计核算方法、征管方式都将比原 先复杂得多,会计工作量也要增加很多。因此,企业必须增加财务会计人员数量, 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面对挑战,一方面建筑施工企业可通过各种渠道在企业 内部普及增值税知识,鼓励财会人员自觉地学习增值税知识,切实提高相关人员 的业务水平;
另一方面可积极从社会上其他行业招聘成熟的、素质高的增值税会 计人才,以便迅速提高企业的税务管理能力,帮助企业顺利完成“营改增”工作。

我国采用“购进扣税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以采购环节取得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增值税额的纳税凭证,国家税务局也对增值税的抵扣作了很 多规定,因此采购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增值税知识,认真做好材料设备供应商的筛 选工作,保证建筑企业在采购环节取得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营改增”后,普通发票的使用将越来越 少,建筑企业在销售环节一般应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采购环节必须取得增值税 专用发票。国家对建筑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明显加大了,企业的纳税环境将会变 得更加公平和规范有序。因此,建筑企业必须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 作。

建筑施工项目分布区域广,材料采购量大,建筑企业应做好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认证工作。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 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税法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的,不得抵扣增值税 销项税额。

同时,建筑企业应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管理工作。第一,保证自己 不受利益驱使,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免个人或单位受到《刑法》的严厉处罚。《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第二,严防取得虚开或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金税系统发现的“失 控”、“作废”票或是走逃企业开具未报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免给企业造成不 必要的经济损失。

(三)有效防止纳税额出现不降反升情况的发生。建筑行业吸纳了大量农 民工就业,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长期以来,建筑业营业税率为 3%,是营业税中最低的税率,体现了国家一直在扶持建筑业的发展。这次税制 改革,将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都确定为11%。

导致很多中小建筑企业的税负出现了不降反升的情况。面对压力,建筑企业只能 苦练内功,积极消化不利因素。在采购环节对供应商进行认真筛选,力争取得增 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财税2016[36]号文件也给中小建筑施工企业降低税负指明 了一条出路,文件第七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 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按施工项目营业额的3%缴纳增值税, 其纳税金额与“营改增”前计算缴纳的营业税金额相同。甲供工程指全部或部分设 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清包工方式指建筑施工方不 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只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四)重视纳税地点的变化。“营改增”前,营业税由建筑服务发生地的地 方税务局征收,收入归地方政府所有。“营改增”后,增值税由机构所在地的国家 税务局征收,但为了保证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收入仍归地方政府所有。由于建 筑施工项目分布区域广,流动性大,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难以准确掌握异地施工 项目的施工进度和财务状况等情况,难以对异地施工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因此异地施工项目由建筑服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代管,增值税由建筑服务发生地 的税务机关预收。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对于跨县(市)的建筑施工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应携带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建筑施 工合同等文件在建筑服务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并预缴税款,然后向企业机构所 在地国家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增值税的预缴金额等于以建筑工程取得的全部价 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乘以预征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一般纳税人的预征率为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 人的预征率为3%。

三、结语 自1979年我国引入增值税以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一直在扩大延伸,建筑企业“营改增”是健全我国财税制度的必经之路。面对困难,建筑企业只能迎难而 上,积极应对税制改革中碰到的各种问题,自觉调整会计核算方式和经营管理模 式,合理进行税收筹划。与大型建筑企业相比,中小建筑企业存在的管理问题较 多,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相对较低。因此,在“营改增”施行过程 中,中小建筑企业必须顺应潮流,服从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的指导和管理, 适时调整财务管理模式,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做好纳税管理工作,努力将不利影响 缩减到最小,不拖企业发展的后腿。经过一段时间的摸索和适应,建筑企业肯定 会享受到改革的红利,企业的税负会逐步减轻,经营管理水平会越来越高。

作者:王一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