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馆档案保密制度
为了搞好档案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保密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档案工作人员和利用档案者,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遵守《保密守则》,做到严守党和国家秘密。
二、档案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摘抄或传播具有内部和秘密性质的档案材料或内容。
三、带有密级的档案,要在案卷的右上角标上密级标记,机密以上的档案,应专柜存放。
四、对不归档或重份的带密文件材料,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需要销毁的档案,必须造册登记,经馆长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监销。
五、涉密档案一般不能外借使用,确为工作需要,需征得成文单位同意,经馆长批准后复制使用,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复制件缴回区档案馆销毁。
六、档案利用者必须严格遵守档案借阅利用制度,保证档案材料及其内容的安全,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抄录和复制,更不能擅自将档案材料带出档案馆。
七、对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和行政法规办理。
八、档案实行集中统一保管,专人管理,专柜、箱存放,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库房。
九、违反本制度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泄露国家秘密并造成损失的人员,将按照《保密法》、《档案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