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行政法间的理性思考
宪法与行政法间的理性思考 目前,对宪法与行政法间关系的讨论相对广泛且深入,成果也较多。依当 代自由主义思想大师哈耶克的说法,宪法的宗旨是限制与分配权力,而行政法是 一种具体的配置方式,共同点都为了限制政府手中的任意权力。一、探讨宪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 有权力的人易滥用权,侵犯他人的利益,以获得自己的利益。宪法作 为一切法律的基础,是来控制有权人滥用国家赋予他的权力,它以约束国家权力 为根本任务,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为目的。在一个如此复杂的社会,宪法不可能 面面俱到,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法诞生了,并且行政法行驶的领域不断扩大,这 是顺应时代的发展,是整个国家不可避免的。行政法是来规范个人与政府之间的 关系。我国大部分的权力都是由行政法来实施的,因此,行政法在日常生活中有 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自从行政法诞生以来,人们从各自的生活背景,自身的知识 水平,及观察问题的角度出发,对宪法与行政法问的关系做出了一系列的回答。
它的共同点都有如下:
1、行政法实施的源头是宪法,宪法的具体操作是行政法。行政法的 大部分规范来源是宪法,其它一些也是以宪法为依据,是对宪法的一个具体化, 宪法是我国的基本大法,有着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指导原则、目标也是行政 法的原则和目标。其次,行政法的作用是发挥技术与手段,宪法总体掌控着行政 法的大纲。如果没有宪法作为法律的基础,行政法只是些详细的枝条,无法发挥 指导性的作用。倘若只有宪法而没有行政法,宪法只是一个空洞的纲领,不可能 全部实施。
2、行政法对宪法进行补充,使宪法的发展得以完善。宪法虽然是我 国的一切法律的根本之法,但是,宪法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 的发展,固有的条令不再适合现行的发展模式,要想改变宪法,只有根据行政法 实施的情况来做具体的变动。这样不会过于空洞,没有理论可以支撑。
3、宪法与行政法相互配合,存在互动的关系。行政法全部理论以宪 法为依据,但行政法不是宪法的一个分支,他们不具备所属关系。行政法要极大 的发挥它的指导作用,必是以宪法为大纲,反之,宪法要行使他的法律效应,只 有依靠行政法来落实。从上可以看出,它们之间相互关联,互相依存。法律规范 会随着时间的变化有所改变,宪法条令的改变会引起行政法相关规定改变,反过来,行政法亦制约着宪法的变动。
二、行政法的发展对于宪法的影响 宪法与行政法在处理社会关系的对象和范围上是相通的。两者均是国 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是制约着国家与公民的权力。因此,行政法的改变与 发展会直接与间接的影响宪法,通过对各个国家的行政法的实践的调查表明,行 政法如同其它事物一样,对宪法有着积极与消极的影响。
1、对宪法的积极影响。行政法的法展对于宪法的积极的一面可以从 以下来看:
(1)实施行政法的过程,坚定了对宪法的信仰。行政法条令在日常生 活中得到实施,深入公民中。行政法表现出的理念、原则等都表现在人们所遵守 的条规上,这在一定程度上透漏出公民有法律意识,遵法,守法,维护法律,让 宪法的条令也逐渐成为一种惯例。这类似于从行政法上看,政府是权力的主人, 掌管着公民的行为,但是,从宪法上看,法规都是根据公民的行为来制定的,公 民是权力得以实现的载体。
(2)行政法的发展补充、完善了宪法。面对国家政府机关有限的认识 与社会生活的无限性之间有着较大的冲突,因而宪法所未涉及或不周详的问题都 由行政法来给予补充。行政法对着社会经济、政治、科技的变化有较强的敏感性, 能迅速适应社会的需要,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缓解宪法未涉及的窘况。简而言 之,行政法的发展补充、完善了宪法,短时间内消解了紧张的关系,在面对社会 进步与宪法滞后的时候。
(3)行政法的发展推动了宪法的改造。宪法之所以保持稳定,是为了 维护其应有的权威,但社会的进步对宪法的稳定起冲突的时刻来临时,政府机关 必须对宪法进行修改。行政法有关的规定如,土地政策重修时,经过一系列的实 践,必会被宪法所吸纳,达到对宪法修改,以适应当时的经济情况。
2、对宪法的消极影响。根据以下几点可看出行政法的发展阻碍了宪 法的发展。
(1)过度膨胀的行政法侵蚀了宪法的权力。在我国行政管理领域的规 章法规等的数量过多,渗透到了生活的各个方面。由于大多数行政立法是为了管 理,维护自己的利益,只含有相对少量维权的成分,因此,这些立法的成立缺乏认真考虑,得不到相关行政管理的支持,只有处在放置的状态。政府的干预随着 行政法的膨胀增多,在一定的经济条件下,权力总量不变,伴随着的是公民享有 的权力会减少,这种现象与成立行政法的初始意愿相背离。
(2)行政法的迅速发展背离了宪法的基本精神。渐多的行政立法被确 定,滥用行政组织法及政权的机构相继增加。行政专制会随着扩大组织权限和无 人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制的来临,必加大行政组织缺漏所带来的危害,使得宪法对 行政法的限制失去强有力的效果。离开了宪法的价值的指导,行政法也将失去其 科学性。
三、促进宪法与行政法之间的长远发展 根据以上分析显示:在制度与价值层级上,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 且表达了对宪法理想的追求。我们要正视行政法的发展给宪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并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来推动宪法与行政法问的关系。下面是依据推动宪法与行 政法间的长远发展提出的几点建议:
1、以“宪法至上”为基本理念。“宪法至上”表明一般的法律不得与宪 法的原则、规范相背离,行政法也要受到宪法的约束,即使行政法为了适应社会 经济的发展所做的相应的调整,仍要考虑到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此,行政法虽促 进宪法的完善,它也只在一个限定的范围内改变,行政法不应该逾越宪法的管辖 专区。我们只有把宪法至上作为基本的理念,普及宪法至上的观念,才能更好地 推动宪法与行政法的长远的发展。
2、加强政府对宪法与行政法的管理。政府能促进社会的福利,化解 行政法与宪法的发展带来的冲突,尤其在中国,这种制度可以带来更多的便利。
在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法律理论认识的同时,在实践中,将宪法与行政法的 理念在人群中加以推广,久而久之,相关理念就会在社会中传播。
3、建立健全的体制,促进行政法对宪法的发展。建立健全的体制是 面对社会的快速发展及行政法膨胀的迫切需要,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公民的基本 权利不被侵犯。反观我国现行的宪法,对权利都有相关的规定,但是却没有使得 规定加以实现的程序,这是我国政府机关面对的一个瓶颈问题,必须尽快解决。
总而言之,行政法的基础是宪法,但并不是宪法的一部分,它具有相 对的独立性,宪法是一切法律的根本,它是通过行政法得以实施的。宪法与行政法之间是一种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关系。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它对了解 权利的来源、如何有效的使用权利起着关键的作用。宪法不只依靠行政法的推动 来发展,还依赖宪法精神发展,更靠全民的推行及实施。弄清了宪法发展的根本 原因,加上完善健全的机制,才能消解宪法与社会进步间的不协调关系,有利于 宪法与行政法间的长远发展。
作者:杨雪飞 来源:消费导刊 2011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