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物流军民融合式发展中的法规制度创新
军事物流军民融合式发展中的法规制度创新 摘 要:推进军事物流军民融合式发展是一项及其庞大的系统 工程,既涉及国家和政府,又牵扯军队和地方,主体多元, 利益交叠,关系复杂。实践证明,军事物流军民融合式发展 无论是照搬以往军事物流的发展方式还是地方物流的发展 方式都会不太恰当,必须进行彻底的变革。同时,我们必须 清醒的认识到,建立崭新的军事物流军民融合式发展方式不 可能一蹴而就,新方式建立的过程,创新研究的过程一定是 运动的过程,摸索的过程,持续改进的过程,而业务流程再 造正是这种持续改进思想的体现。
军事物流军民融合是一种法制化的融合,必须加快建立 健全军民融合式发展的军事物流法规体系。胡总书记在庆祝 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重要讲话中指出:“现阶段, 我国以“融合”促“转变”,总体上还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推 进,政府的计划主导和行政强制较多,法规与市场激励则不 足,难以最大限度激发相关主体主动谋融合、促转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仍沿用单纯依靠行政 调控手段做法,开展军事物流军民融合,显然不能确保军事 物流军民融合可持续高效运行。军事物流军民融合,是跨体 系、跨部门、跨实体的社会化行为,必须强化依法军民融合, 必须强化政府主导、依法实施、多边协作、政策保障,必须 加快建立健全军民融合式军事物流法规体系,使得任何军民融合项目和活动都应有法律保证和强有力的政策支撑。国家 “十二五“规划,首次提出制定并实施军民融合专项立法, 对推进军民融合的一系列重大原则、体制和方向性问题作出 了明确规定,将军民融合向法制化推进。
一.健全基本法律 军事物流军民融合式发展必须法律先行,特别是要有相 应的基本法律保障。军民融合基本法律体现军民融合式军事 物流的内在要求和价值尺度,能够预防、制止、消除军民融 合运作过程中出现的越轨和冲突,保证军地合作多方的行为 正当性、合法性。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制定了一整套法规 制度来保证地方物流建设中必须满足军事物流需求。我国在 这方面比较滞后,相关的基本法律立法范围窄、界定不够清 晰,目前,我国只有《国防法》、《国民经济动员工作纲要 (草案)》和《国防动员法》等,致使军民融合式发展在诸 多方面无法可依,存在着自谋其政多、合力形成难,相互制 约多、理顺关系难,职责交叉多,权威执法难等问题,解决 这些问题,关键是要健全基本法律。一是需要颁布专门、统 一的基本法。加快《军民融合保障法》等相关基本法规的立 法工作,以此来规范军事物流军民融合。二是需要对现行的 上位基本法律《国防法》进行修改、补充。虽然《国防法》 对军队后勤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的有关组织领导管理机制 进行了宏观的规定,但其中缺乏对军民融合军事物流具体规 范和可操作性条文。三是需要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运用好《国防动员法》问题。《国防动员法》除附则外, 几乎都与军民融合有关,与军事物流军民融合比较密切的有 “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战略物资储 备与调用”等,全面深入贯彻和运用《国防动员法》有利于 保障和深化军事物流军民融合发展。
二.完善军事物流法规 建立和完善与军民融合相适应的军事物流法规,是推进 军事物流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政策依据和法律制度保障。为此, 应在《国防法》、《政府采购法》、《国防动员法》基础上, 根据《国防交通条例》、《民用动力国防动员条例》,国家 要加大有关立法力度,早日出台《军用物资采购条例》等军 事物流法规,研究制定《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经费补偿办法》 等配套性法规,确保军事物流在各方面进行军民融合时有法 可依,调动各方军民融合的积极性。
三.修改过期条令条例 条令条例是加强军事物流军民融合必不可少的部分,实 现军事物流军民融合离不开相关条令条例作保障。从目前看 除尽快出台军事物流动员、军民融合的物流装备科研生产以 及军民融合式军事物流服务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的条令条例 外,应该主要针对条例内容只适合计划经济下的与地方合作 的条例,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军事物流军民融合发展 的相关内容。比如以前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私营企 业不得从事军工的生产经营”这一条规范,不符合当今军事物流军民融合的发展,经《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 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使“限非”的 规定得到了一定的理清,但还要进行统筹修改。
周丽华、韩明光:从事军事物流研究, 单位:解放军空 军勤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