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司法保障(法院)】

为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司法保障(法院)

  

  为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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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加快调整改造,是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中央继建设沿海经济特区、开发浦东新区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之后,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着眼,作出的又一重大战略决策。这一战略的实施,对于形成“西部提速、东北攻坚、东部保持、东西互动、拉动中部”的发展格局,使东北地区成为我国重要的经济增长极,实现十六大提出的翻两番目标,具有非常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东北的振兴不仅仅是经济的发展,也包括社会、文化和法治的全面发展。振兴老工业基地需要有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在老工业基地的调整、改造和振兴过程中,离不开法律的引导、规范和保障。人民法院在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的责任和地位是极其重要的。法院以其所肩负的打击、保护、调节、服务等项职能,在实现老工业基地的振兴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法院依法进行的司法活动,关系到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改革、转制、重组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在振兴老工业基地中,法院不仅是体现司法公正性、终局性和程序性的裁判者,而且是振兴老工业基地的参与者、服务者和法治环境的营造者,是身在其中,而不是置身局外,这就要求法院要不辱使命、真抓实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及时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法律服务。为此,我认为法院在县域经济突破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要着重抓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统一思想认识,不断增强为振兴老工业基地提供司法保障的使命感和责任心。

  调整思维方式,加强班子建设努力建设一个“改革型”的领导班子是关键。“改革是发展的动力,创新是进步的灵魂”。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法院要承担起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历史责任,就要围绕大局、紧贴中心,增强司法服务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这就要在依法办事前提下,以改革的精神积极探索解决具体实际问题的多种措施,这就要求领导班子必须是个改革型的集体。班子成员在工作中,只要不违背宪法和立法精神,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有利于严肃执法,有利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都可以大胆地尝试。班子要进行“三带头”,即带头进行理论创新,要根据自身所分管的不同业务,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切实提出有利于审判工作开展、队伍建设、法院改革等方面的新的理论;带头进行实践创新,要一心扑在工作上,带头办理新型案件,为干警的审判工作树立典范;要带头进行管理创新,要根据自己所分管业务的不同,勇于提新的管理方法和模式,切实实现干警队伍、审判工作等各方面管理的不断创新。只有这样,才能承担起新形势赋予法院的历史使命。在此基础上,使命感和责任心也要体现在具体的举措上。我们深深感到,东北的振兴重点在基层,因此,我院在开展了一系列的教育引导工作的前提下,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九台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下一步,就是要强化措施,保证《意见》的落实。同时,要抓好典型,推出几个法官代表,用榜样的力量激励大家奋发有为,只争朝夕,努力为振兴老工业基地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与振兴老工业基地相适应的司法理念。

  一是牢固树立服从大局、服务大局的司法理念。作为法院来说,要自觉地在振兴老工业基地这个大局下开展审判工作,紧紧围绕加快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来确定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围绕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来把握工作方向和工作目标。二是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必须切实遵循主体平等理念,既注意实体公正——市场主体间利益均等,又强调程序正义——对主体一视同仁地看待,不论内资外资、公有私有、国企民营,始终坚持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搞司法歧视和差别对待。三是牢固树立公正与效率的司法理念。既要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依据程序法上做到裁判公正,也要在程序法规定的期限内,以最短的时间和最低的诉讼成本定纷止争,切实解决裁判不公和久审不结等问题。四是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司法理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特征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体现在法院工作中就是要坚持司法为民。法院要正确把握“司法”与“为民”的内在联系,认真贯彻执行最高法院《关于落实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和省法院制定的《关于实践司法为民宗旨的若干意见》,全面落实好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

  ×三、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党的十六届三中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

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振兴老工业基地,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是重点,法院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也是法院为振兴老工业基地提供法律保障的重中之重,结合审判工作的规律和特点,要坚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全面发挥职能,妥善处理涉及民营经济的重点案件和难点问题。

  (一)通过刑事审判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保护民营经济主体人身、财产和经营活动的安全。民营经济主体由于拥有或管理着较多社会财富,容易成为各种犯罪,特别是有组织犯罪和侵犯财产犯罪的侵犯对象。要使他们安心经营,放手发展,就必须在打击刑事犯罪、维护治安秩序方面狠下功夫。特别是要做好以民营企业为直接侵害对象的犯罪案件的审理工作,依法严惩哄抢、盗窃、故意毁坏民营企业生产资料、设备,扰乱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侵害民营企业主及相关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并采取适当方式扩大打击的社会效果,提高民营企业主的安全感,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二通过审理和执行各类民商事案件,调节经济社会关系,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目前多数民营企业还处于创业阶段,一般规模不大,抗风险能力不强,纠纷能否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对企业的顺利发展至关重要。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要重视处理好下列案件:1.认真审理涉及民营经济的合同纠纷案件,依法认定合同效力,划分当事人的合同责任,弘扬诚信原则,鼓励公平竞争,制裁违约行为,调整好当事人各方的财产流转关系。2.依法审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权属和侵权纠纷案件,调整好当事人各方的财产所有权关系,促进私人财产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由于特定的历史背景和政治考虑,有不少民营企业在创业初期曾经挂靠在国有或集体企业名下,导致后来在所有制性质和产权归属问题上发生争议和纠纷。审理这类案件,要综合考虑原始投资来源以及企业发展过程中各方的投入和贡献,公平地保护各方面的利益。3.依法及时审理涉及民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和民营企业自身改制、各类股权确认、转让等纠纷案件,支持和规范国有、集体企业的民营化改革,促进民营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理这类案件,要着眼于打造有利于大胆放手干事业的氛围,在依法办事的前提下,对有利于发展的做法予以坚决支持,对阻碍发展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旗帜鲜明地支持创业者,保护改革者,帮助失误者。4.坚持依法、文明、公正执行,确保民营企业通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落到实处。

  三通过审理民营经济主体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各类行政纠纷,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制止各种向民营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以及利用行政手段干预民营企业自主经营的行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所需要的行政法制环境。同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民营企业规范、守法经营。对于行政机关申请对民营经济主体强制执行的案件,特别是对民营企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人身处罚、经济处罚的案件,注意认真审查处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防止因执行错误或不当的处罚决定而损害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http://www.yytv.com.cn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家!

  二是坚持公正司法,对民营经济主体依法给予平等保护。

  要深刻领会党的十六大关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精神,正确认识民营企业的经济地位和法律地位,坚决杜绝歧视民营企业的思想观念和错误做法。同时,要正确处理公正与服务的关系,牢固树立公正司法就是最大的服务的观念,走出为民营经济服务就是对民营企业给予“法外照顾”的误区。公正是法院最高的活动准则,最根本要求就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所有当事人一视同仁,平等保护。在司法程序中,任何当事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也不得受到任何法律上的歧视,民营企业当然也不例外。如此,才能依法保障民营经济主体的诉讼及实体权利,创造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和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是提高办案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因纠纷造成的其他损失。

  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不仅是要追求一个公正的结果,同时也是为了通过司法程序迅速解决纠纷。如果案件久拖不决,当事人不仅时间和精力上难以承受,而且在经济上也拖累不起。这就要求法院切实提高审判效率,对涉及民营经济的案件做到快审快结,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的损失。要加强案件流程管理,对案件从立案到执行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克服人为拖拉、低效办案的现象。要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实行繁简分流机制,推广速裁审判方式,通过快捷、公正的审判程序,使受到纠纷困扰的民营企业尽快解脱出来,重新把有限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中去。

  四是改进办案方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从宏观上讲应当是相辅相成、协调统一的。优秀和恰当的裁决,应该是既符合法律事实,体现法律精神,满足“公正与效率”的要求,又能够为人民群众所认同,符合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发展要求的裁决,也就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裁决。我市目前处于发展民营经济的起步阶段,民营企业大多还很脆弱,在生存和发展过程中需要给予更多的呵护和帮助。加之社会各方面对民营经济还有一定的疑虑或误解,发展民营经济的外部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在这样的形势下,对涉及民营经济的案件更要高度重视办案的社会效果,充分考虑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的具体情况和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司法对策,实现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的统一,法律评价与社会评价的统一,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另外,由于民营经济从业人员包括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主文化素质不高,法律知识欠缺,因此对涉及民营经济的案件要注意多做调解工作,以降低诉讼成本,最终达到止争息讼的目的。调解不成的,也要在不违背法律规定、不牺牲对方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选择对民营企业带来最大利益或造成最小损失的处理方案。对可能严重影响民营经济主体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影响民营企业职工就业的案件,更要特别讲究方式方法,慎用强制措施。在执行工作中,既要加大执行力度,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实现债权,履行债务,又要注意执行方法。对涉及民营经济主体债务的执行要既坚决、又慎重,既严格执法、又“因案制宜”,防止因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粗暴、措施不当等原因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被执行人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和资金,一般不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的产品有一定市场,符合产业发展政策,有发展潜力的,采取“放水养鱼”的方式,以一定的资产作抵押,中止执行,待其经营好转后,再行收回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