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农村居民建房管理,改善居住环境和居住条件,加快我镇农民奔小康的步伐,依据《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镇范围内,农民建房均需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康居工程规划,并办理规划批准手续。与儿街中心镇规划区内按《城市规划法》办理一书两证,其它村庄和集镇按国务院《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理一书一证。
第三条 村庄规划由每个行政村负责制定,由镇人民政府土管建设部门进行业务指导。规划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无规划的行政村,一律冻结审批农民建房。
第四条 农民建房必须进入村庄规划点建设,在村庄规划制定前已建成且不符合规划的住宅,不得翻建、扩建。
第五条 村庄规划选址应按照方便生产、有利生活的原则,选择依山傍水、交通便利的地址建设,避开洪涝、滑波、泥石流等灾害发生地段。宅基地尽量利用荒山、空闲地,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第六条 农村住房适度集中,以便交通、供电、通讯、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每个康居点规划不得少于10户。
第七条 村庄规划,在方便生产的前提下,可以打破村民组土地现有界格,跨组就近进入规划点,其占用土地由村委会负责协调调换。
第八条 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用荒地进行建设的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300平方米。按规划进入新的规划点建设后,原宅基地必须在新住宅竣工后三个月内复耕。出卖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九条 新建农民住宅要经济、实用、美观、大方,并满足通风、日照等要求,要与改水改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房屋开工前要向镇建设部门报送建筑图纸。
第十条 农民建房报批程序:
1、建房户必须先申请,经本村民组80%以上的农户签字(盖章)后,由村委会张榜公布一个星期;
2、村委会、驻村干部审查并签署意见;
3、镇土管、村镇建设工作人员现场勘测,建房户向镇土管部门领取、填报和提交《农村居民宅基地申请表》;
4、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按法定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后,向上级土地部门报批;
5、由镇派员按批谁的建房图纸放线、验线、填写放、验表,发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农村居民违反规划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规划的,由镇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影响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镇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