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实现的民法保障
论债权实现的民法保障 欠债还钱、负债累累......这些耳熟能详的词汇与生活联系密不可分。生活中的“债”与法律中的“债”是有很大区别的。民法法律上的债是一种特殊的民 事法律关系,它是特定当事人之间以请求与被请求的特定行为为内容的财产性民 事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应当说,法律中的“债”的范围是远远大大于生活中的“债” 的。
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法学来源于社会,其目的也是服务于社会。那么, 当这种与生活密不可分的“债”在双方发生矛盾冲突后,如何处理好债权与债务的 关系,如何保障债权人债务的有效实现等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般就我国立法而言,当发生债权债务矛盾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债的 保全、物的担保、人的担保以及追究违约责任等四种方式来有效实现债权。
一、债的保全 所谓债的保全,又称“债的一般担保”或“责任财产的保全”,是指为充 实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 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制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的保全包含有两种制度:一是代位权 制度,二是撤销权制度。其相同之处在于两种制度都是为了债权人实现债权而设 制的。不同之处在于:其一,针对第三人行为不一样。代位权是债务人怠于行使 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而撤销权是债权人针对债务人 在危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况下,处分其财产而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 为的权利。其次,两种权利的行使在时间上存在差异,代位权中债务人针对的是 到期的债权。即法定期限届满,而撤销权中债务人有损债权行为是发生在债权债 务关系的有效存续期间;最后,行使两种权利的法律后果不同,代位权中,采取 的是优先原则,即债权人有权代债务人来实现次债务人的债权以保障自己债权的 实现,而撤销权奉行“入库规则”,即使在债权人受领交付场合,也需作为债务人 的责任财产,不能直接偿还债权人。
二、物的担保 物的担保是指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以担保 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一种他物权。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等特征。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作为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权利,是指所担保 的主债权的从权利。而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其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以就 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物上代为性说的则是担保物权存续期间,担保物因毁 损、灭失或征收而获得的赔偿金或补偿金作为担保物的替代物,继续担保债务的 履行。
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三种权利的本质都是担保 物权,都是为了债权人债务的实现而设置的一种从权利。但三者还是存在很大区 别的,表现如下:首先,抵押权是不转移物的占有的,而质权和留置权是以转移 物的占有为前提的。其次,从法律表现形式来看,留置权是法定的,是法律直接 予以规定的一种权利,而抵押权和质权是一种意定权利,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相互 协调的结果。最后,三种权利的客体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抵押权的客体最为广 泛,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利。质权是以动产或动产权利为客体的担保物权,而 留置权的客体仅限于动产。
三、人的担保 人的担保,主要是指保证。所谓保证,是指债权人与第三人约定,当 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第三人即保证人。保证应当注意下列几个问题:第一,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是 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或 保证责任的协议。保证合同是一种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要式合同、附从合同。
据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应当注意的是保证合同是 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保证人达成协议的重要凭证,其作用是非常重要的。第二,保 证责任的范围。依我国《担保法》第21条的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以 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由《担保法》可见,我国对债权 人能够有效实现其债权,是作了一定性的保护的。第三,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 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从保证人的角度来看,超过保证期间,保证 人的保证责任免除,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是督促债权人积极行使 保证权利的期间。依《担保法》,在双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保证期间 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第四,保证诉讼时效。原则上,保证权人 在保证期间行使保证权,就可以引起保证诉讼时效的起算,期间为两年。
四、追究违约责任当上述三种方式都无法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对债权人造成一定的 损失时,就需采取追究违约责任的形式来保障债权人的权利。追究违约责任是由 法律的强制性这一特征所决定的。法律具有强制性,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必将遭到 法律的制裁与严惩。债权债务关系亦然,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法院可 以就债权人之申请依法勒令债务人履行债务。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抵触法律 的人都逃不出法律这张天罗地网。
法学作为一门社会学科,是随着社会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法无止境, 我们要不断学好专业知识,增长见识,为法律的不断完善与法治的不断建设奉献 应有之义、应有之力。
作者:王磊 来源:华人时刊·下旬刊 2014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