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 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与公办学校制度构成刘应的民办学校制度,以举办主体和办 学体制的多元化发展而区别于公办学校制度。如何对民办学 校进行合理的分类以及如何在合理分类基础上进行有效的 管理,则是当前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重要课题。

一、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改革 (一)问题的起因 民办学校的办学体制多元,学校性质复杂,如何对民办 学校进行有效的管理,取决于如何对其进行合理的分类。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 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 教育机构”(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教育法》 修正案已删除),这一规定把民办学校直接定性为非营利性 组织,排除了营利性民办学校存在的可能性。1998年的《民 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把不同性质的民办学校笼 统地规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对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造成了 极为不利的影响。《民办教育促进法》曾尝试对民办学校进 行分类,规定了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 同时规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由国 务院另行规定管理办法,但此后并未见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 对民办学校的管理也仍遵循以往的做法。法律的上述定位把民办教育事业笼统地定性为公益性 事业,把不同办学性质的民办学校笼统地规定为民办非企业 单位,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这样的规定给民办学 校的分类和管理带来了一系列问题。非营利性学校的某些市 场化办学行为往往被误解为具有营利性质,甚至导致一些地 方税务部门向这些学校征收企业所得税;
营利性学校为获得 合法地位,或以非营利性的名义实施办学活动,或通过注册 公司的方式实现企业化经营,或在境外股票交易所上市等。

这些做法增加了民办教育管理上的难度,成为现代学校制度 建设必须面对的一个难题。

从国外的相关规定看,对不同性质的私立学校进行合理 的分类管理是避免发生管理混乱,保证不同学校健康发展的 立法通例。国外私立学校分类的主要依据是出资人的办学动 机及办学行为:出资人要求获得商业利润的,则被认定为营 利性机构,这类学校不享有免税政策,且不能接受政府财政 直接资助以及公益性捐赠;
反之,出资人不要求获得投资回 报的,则被认定为非营利性学校.,在大陆法系国家,这类 学校被规定为财团法人(如法国、意大利)或独立的学校法 人(如日本、韩国)。非营利性学校可享国家的免税政策, 接受政府财政资助及社会资金捐赠。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基本的管理制 度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法人属性不同。民办学校属非国有资产举办的非经营性机构,因此被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①在实践中,根据是 否要求取得回报的标准,还可进一步分为非营利性法人与营 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从事的活动具有公益性,出资人不 要求取得回报;
营利性法人的出资人要求回报,所形成的资 产归出资人所有,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注册登记方式不同。由于法人属性的不同,两类学校的 办学许可由不同的部门审批。在统一经由教育或人社部门进 行资质审批后,根据自愿原则,非营利性学校由编制或民政 部门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则由工商部门登记。

财产归属不同。捐资举办的非营利性学校,捐赠所形成 的资产归学校法人所有,捐赠人不再拥有财产权,也不得取 得回报,办学结余继续投入教育;
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非 营利性学校,出资人对其投资所形成的资产拥有所有权,但 不要求取得回报;
营利性民办学校出资人投入所形成的资产 属出资人自有财产,归出资人所有。出资人可以取得办学收 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形成的资产归出 资人所有。但在民办学校的财产中,由国家资助和政策优惠 所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财产,归国家所有;
由社会捐赠所形成 的资产属学校公共财产,归学校所有;
由学生缴纳的各种费 用和学校产业开发收入等办学积累增值所形成的资产,其中 除依规定出资人可以提取的回报部分属出资人财产,归出资 人所有外,其余均属学校公共财产,归学校所有。

资产管理、财务会计制度不同。二者在管理上执行不同的会计制度和收费政策,实行差异化的财政扶持、税费优惠、 贷款融资政策。一般来说,非营利性学校可获得政府的补贴、 基金奖励、捐资奖励;
可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

在土地划拨方面可享受公益事业用地及其建设的优惠政 策;
可获各级政府助学贷款、奖助学金;
可获承租、承转闲 置国有资产的扶持措施等,营利性学校则主要面向市场办学, 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激发办学活力。从鼓励民办教育发展看, 对这类学校也应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帮助这类学校更 好地发展。

评估和监督制度不同。政府分别建立适用于两类不同性 质民办学校的评价标准、办学许可证制度和年检制度。教育 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民办学校财务状况 进行定期审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确保不截留、挪用和侵 占教育专项资金,加强对校产使用、变更的监督管理,严禁 其在续存期对学校教育设施进行抵押、出卖或转让。而对营 利性民办学校来说,由于存在较大办学风险,教育主管部门 设立了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资质认证及准人管理制度、营利 性学校风险保证金制度等,对从事学历教育的营利性学校还 实施学费专户监管,以降低市场经营带来的办学风险。此外 还通过第三方质量评估或认证机构,对营利性学校的教育教 学质量开展督导和评估。

终止办学后的剩余资产处置不同。民办学校发生终止办 学的情况时,应按规定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偿还其他债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教 育事业;
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在学校出资人中进行分配。

2010年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把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改革纳入了教育 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由此开始了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改革 进程。2015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教育法》《高等 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三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其中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的焦点就集中在民办学 校分类管理制度如何保护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如何调动民间办学的积极性等方面。《教育法》和《高等教 育法》修正案均已删除关于“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以营利为 目的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规定,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的合法化打下了基础。但有关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上仍有一些 核心问题未能取得共识,为统一社会各界思想,平稳推进改 革进程,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继续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 做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决定暂缓通过《民办教育促进法》修 正案。但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改革已经引起了来自民间资本 的关注,许多上市公司都对投资教育行业充满着期待,仅 2015年就有多家主营其他业务的上市公司把目光转向了教 育产业,如中泰桥梁拟定增17.5亿投资建设学校;
银润投资 拟收购学大教育,并拟投资17.6亿用于学校投资;
恒立实业拟募集30亿元收购京翰英才并投资学校教育;
洪涛股份拟以 2. 97亿收购上海学尔森文化;
威创股份拟以8. 57亿收购金 色摇篮,等等。【1】这表明,多年来一直存在并未予解决 的法律规定的非营利性与实际存在的营利性矛盾已经浮上 水面,成为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二)审视“合理回报” 有关“合理回报”的争议在《民办教育促进法》通过后 一直未曾间断。在民办学校未进行科学分类,营利性民办学 校未取得合法地位的前提下,规定“合理回报”的初衷是试 图在奖励与抑制之间起一种折衷的作用,在对教育投资者投 资行为实施政策奖励的同时,抑制以教育谋取暴利的行为。

然而事与愿违,“合理回报”的规定不仅未能起到这一作用, 而且在业已形成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类民办学校之外,又 人为地分出了第三类民办学校,即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 民办学校,对这类学校应如何定性,应享受怎样的优惠政策, 应如何进行管理则不甚明了。

人们在逐渐认可以是否要求回报为标准来区分不同性 质民办学校的同时,对“合理回报”的规定产生了极大的分 歧。

一些人认为,以立法形式确立的合理回报是国家对民办 学校出资人的一种奖励措施,与出资人的营利所得有着根本 区别。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合理回报”不是放在第 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中,而是放在第七章“扶持与奖励”中,这并非偶然,而是立法者的有意为之,是对“合 理回报”的非营利性质界定。因此把“合理回报”定性为营 利性有违法律的本义,也不利于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办学。还 有人进一步论证,我国现阶段捐资办学尚缺乏良好的政策环 境,也不具备相应的文化和社会土壤,从现状看属于捐资办 学的民办学校数量极少,大多数民办学校属于投资办学性质。

如政策制定不考虑、不尊重这一国情,则民办学校中的大多 数就会划归营利性学校,这显然不符合民办教育的实际情况, 其结果必然会损害民间办学的积极性和可持续性。因此将这 类民办学校定性为非营利性学校,享受非营利性组织的优惠 政策,既可限制举办者牟取暴利,同时也是对出资人行为的 一种肯定和支持。【2】 另一些人则认为投资回报是投资所带来的收益,“合理 回报”是法律赋予民办学校出资人的一项实体权利,与政府 对民办学校出资人的奖励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和表现形式。

出资人要求的回报无论是合理回报还是超出合理尺度的更 多回报,都是出资人的一种意思表示,而政府奖励表达的则 是一种行政意志,并不取决于出资人的意愿。以《(民办教 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合理回报为标 准”把民办学校划分为两类,对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 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 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 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税务等有关行政部门另行制定。要求在税收政策上对两类学校分别做出不同设计,这实际上 已经表明了“合理回报”的营利性质。【3】而把合理回报 不加区别地归结为非营利性质,不仅道理无法服人,而且不 能真正鼓励公益捐赠和不要求回报的投资行为,对非营利性 学校的长期发展产生消极影响,甚至造成声誉上的损失。因 此这一观点主张不以“合理回报”作为民办学校是否营利的 划分标准,而是把投资回报统一界定为一种营利性收益,将 谋求投资回报的民办学校定性为营利性学校,按营利性组织 的政策对其实施有差别的管理。有人担心这样做的结果有可 能打击民间资本投资办学的积极性,其实影响民间办学积极 性的关键并不在于是否对不同性质民办学校实行差别管理, 而在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的歧视性弊端。只要取消针对营 利性学校的歧视性政策,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才能坚定民 间资本的投资信念,激励民间办学的积极性。[4] 有关“合理回报”的争论表明,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改 革远非想象的那么简单易行,以“合理回报”为标准把民办 学校区分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和“不要求取 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未免以偏概全。其实在这两类民办 学校之间,还存在着很大的亦此亦彼、非此非彼的灰色区间。

仅就是否要求回报而言,目前的民办学校起码可以分出七类 之多,对办学回报的要求各有不同。其中捐资举办型学校的 出资人已将自己用于办学的资金捐赠给学校法人,而不再具 有所有权,也不再要求回报;
公私合作举办型民办学校由公私两类出资人组成,其中来自公共部门的资金因其所具有的 公共性质而不应要求回报,而来自民间的投资则可主张或放 弃回报,其中主张回报的又可再分为要求合理回报和要求超 出合理回报的更高回报两类,取决于来自民间的出资人的意 思表示;
投资保值型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出于保值目的而对自 己的投资主张所有权,并不要求回报,这类学校虽可归为非 营利性学校,但与捐资举办型学校在财产归属上并不相同;

投资保值合理收益型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则对自己的投资既 主张所有权,出于投资保值的目的而要求合理回报;
投资收 益型民办学校的出资人投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不仅对自己 投资所形成的财产主张所有权,而且要求分配学校的经营所 得。由此可见,不同性质的民办学校对办学回报各有不同的 要求,绝非一个“合理回报”可以概括。过于粗陋、缺乏统 一标准的“合理回报”规定不仅无法对民办学校进行合理分 类,而且造成了法律的非营利性规定与实际存在的营利性现 实之间的矛盾,使一些民办学校有可能采取暗渡陈仓的做法, 既以非营利性为幌子享受政府给予的各项政策性优惠,同时 又在收费、资金管理、收益分配等方面按营利性的方式运作, 个别学校甚至采取抽逃资金、挪用办学经费或其他涉嫌经济 问题的做法,使政策法律遭遇尴尬。

2015年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修正案已经取消了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规定,这一修 改使营利性民办学校获得了确定的法律地位,营利性所得也具有了’合法的性质。在这种情况下,“合理回报”的存在 已无必要。实践证明,“合理回报”并不是民办学校分类的 合理尺度,而取消“合理回报”的法律规定,以办学奖励和 投资回报取代“合理回报”就是一个合理的选择。与“合理 回报”不同,办学奖励不与出资人的意思表示挂钩,也不与 出资人的出资额和办学结余挂钩,出资人应否获得奖励性回 报,主要依据民办学校的社会效益、社会声誉而非经济效益。

因此,投资奖励适用于对办学质量好、社会声誉高的民办学 校的出资人。而投资回报只适用于要求回报的民办学校,即 在学校章程及办学许可证上已注明要求回报的营利性学校。

投资回报与出资人的出资额和办学结余挂钩,是出资人对其 所投资产而主张的财产权。保护出资人的这一权利有助于吸 引更多民间资本投资民办教育,解决民办教育的融资问题。

二、民办学校办学体制的多元化发展 《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举办民办学校者分别使用了两个 不同的概念,即举办者与出资人,二者既有交叉又有区别。

但在一些政策文件及研究文献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的区分,而 以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概念涵盖了出资和举办的双重职能。然 而二者的区分是必要的,因为举办者可以是出资人,也可以 不是出资人;
出资人可以是学校的举办者,也可以只出资, 而不具体参与学校的举办事务。以捐资方式参与办学者,因 其所捐资产在法律上已与本人脱钩,故对所捐资产不再具有 权利,但仍可以举办者身份享有非财产的其他办学权利。随着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稳步推进,民办学校的营 利性问题已临近解决,并将通过修法获得法律认可。但这只 是改革的开端,接下来要做的就是梳理民办学校的不同办学 类型,因为只有准确把握民办学校的不同办学类型,才有可 能建立有效的分类管理制度。

(一)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是指以纳税人向民办学校的捐赠 资金举办的民办学校。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捐赠的部分, 依《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务院的相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 除。捐赠举办的民办学校按现行政策的认定标准,最主要的 是四条:一是出资人对捐赠给该学校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 何财产权利;
二是被捐赠学校取得的收入全部用于章程规定 的非营利事业;
三是学校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四是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全部用于非营利事业。①这类学校的 捐资人不保留对所捐资产的财产权,不要求以所捐资产为前 提取得回报,因此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

这类民办学校中的相当一部分,其社会化程度并不高, 后续经费来源主要依靠学费和办学积累,学校发展资金普遍 不足。为此,2014年上海7所民办学校捐资7 730万元,设立 非公募基金会——“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以解决 办学的后续经费问题。这一新型融资平台以各校办学节余经 费作为原始基金,同时募集社会资金。基金会接受的捐赠不 止于资金,也可接受学校的整体捐赠,由基金会作为学校的举办者。

(二)自然人直接投资举办民办学校 以自然人直接投资举办的学校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出 台以前较多。出资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有关证明材料由其本人人事档案所在 的人事主管部门出具,并送审批机关备案。出资人可以用资 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 资,但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 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出资人所有。

由于注册民办学校的审批程序繁琐,时间冗长,为求简 单,一些投资者采取了先注册公司,然后以所注册公司与一 所学校合作办学的方式参与办学,这种方式因合作学校已有 办学资质,不须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故筹备时间一般较短, 手续也较简单。除此之外,近年来还出现一种新的投资方式, 其做法是自然人出资直接购买经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后的 民办学校,交易后由购买方雇佣校长,并出资对学校硬件设 施和教职工队伍进行改造提升,进而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和品 牌价值,随后在盈利基础上进行分红。出资人一般只管校长 选聘和涉及利益分配事务的决策,而不插手学校的具体办学 事务。

(三)教育股份制民办学校 股份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融资方式,发起设立或募 集设立是股份制的两种基本融资形式。②教育股份制就是借鉴现代企业制度的做法发展起来的,是民办学校的一种融资 形式。民办学校法人以发起或募集的方式谋求民间投资,自 然人、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等投 资主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认购一定股份,以人股的方式 取得股权,成为股东,以所持股份获得股息并承担办学风险。

在股份制架构下,由于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对产权与财务管 理提出了严格的制度性要求。如投资主体在投入资金后不得 退股,但可在规定范围内转让;
学校办学经费只能用于办学, 不准挪用,也不得用于抵押或担保;
办学的营利所得除允许 以一定比例在股东中分配外,剩下的全部用于办学投入;
学 校因故解散时的剩余资产按股权返还或折价返还。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誉为我国教育股份制的发源地。

1997年全国首家教育股份制公司书生教育集团在椒江地区 成立,其主要功能是负责筹集资金,用于举办学校。学校有 独立的办学自主权,学校向公司负责,公司向股东负责。这 一办学模式借鉴了现代企业制度,被称作民办学校的现代学 校制度。因此民办学校的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可以认为是由此 开始的。[5] (四)公私合作制民办学校 公私合作制即PPP模式,是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的一种 合作模式,旨在吸引非公共资源参与到公共产品的提供和服 务中来,从而取得比各方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教育领 域的公私合作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政府与投资企业合作、政府与教育产业合作、政府与专业输出企业合作、民办学校 接受政府资助、公立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等等,很难一概而论。

在公私合作制民办学校中,公私双方共同对民办学校运行的 整个过程负责,但各方又分别承担不同的职责。政府公共部 门承担的主要有,提供一定比例的办学经费、承担学校的基 础设施建设、提供学校所需师资并承担一定比例的薪酬等。

学校则交由具有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教育产业或公民个人 承办,承办者依相关规定享有办学自主权,负责筹集学校办 学所需,并对校产保值增值以及学校培养计划的完成负有责 任。

公私合作的融资模式有可能使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到民 办教育中来,公私各方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进行全程合作, 不仅提高了投资效益,而且降低了办学风险,较好地保障了 公私各方的投资利益。

在公私合作办学的实践中,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是争 议较多的一个问题。由于公办学校从主体资格上不属于国家 机关,而是事业单位,其经费来源除财政部门拨付的事业经 费外,还有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因此依照现行法律规定, 公办学校具备作为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公办学校参与举 办民办学校有利于把公办学校的教育管理经验和品牌优势 与民间资本相结合,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作用,但这一做法 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为规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 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了规定:公办学校不能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参与举办民办学校;
不能影 响公办学校的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 办学校应当是独立于公办学校的一个新的法人组织,而非公 办学校的内设机构或者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在涉及学校分 立、合并以及重大出资等事项时,应经过有关的政府主管部 门同意。

(五)民办公助型学校 民办公助是以民间力量为主体兴办的各种社会事业,政 府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的一种办学模式。民办公助学校就是民 办学校接受政府财政资助的一种办学形式,这种做法既调动 了民间办学的积极性,又用活了财政资金,有利于解决民办 学校办学中的难题。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的资助一般会 根据具体情况而采取不同的资助方式,如无偿或低偿提供校 舍、场地、启动资金或教育设备等。民办公助的办学形式近 年来在新建居民小区举办的学校中较多采用,通过民办公助 方式有助于较好地解决新建小区的学校设置问题。此外在一 些经济欠发达地区也有采用这种办学形式者,这些地区的民 办学校因经费匮乏,条件简陋,教师待遇较低,收费也相对 困难。政府资助这类学校可弥补农村学校的不足。因此这类 办学模式被人称为扶贫教育模式。

(六)教育咨询类公司投资举办的民办学校 通过教育咨询类公司投资举办的学校,在教育部门取得 许可证并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作为出资人的教育咨询公司是无法将公司财务报表与 学校财报合并的,因为学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非企业 单位,学校的经营利润无法直接转变为出资公司股东的投资 收益。除了实际控制学校的公司股东可以操纵和掌握公司对 学校的投资外,其他公司股东很难了解学校资产及财务状况。

大量没有入账的学费收入有可能被取出,被实际控制人随意 处分。民办学校财务机制的这一问题是现实存在的。

(七)海外上市公司控制的民办学校 由于我国教育、医疗等行业对外资进入有严格的限制性 规定,因此境外上市的教育公司主要通过与其中国的全资子 公司签订合约来开展业务。境外上市的教育公司一般都采用 VIE结构①,通过WFOE协议控制②国内公司进而控制学校, 这种做法无需与学校合并财务报表,也无需要求回报即可取 走学校的大部分利润。典型的如中国新东方,其境外上市公 司通过协议控制中国新东方及其子公司,直接经营新东方属 下的学校、培训中心、书城以及网上教育业务。通过WFOE协 议,境外上市公司不仅可获得中国新东方及其子公司很大一 部分经济利益,而且拥有购买全部或部分中国新东方及其子 公司股份以及中国新东方全部或者部分资产的排他性权利。

早期在海外上市的教育类公司有弘成教育、安博教育、 双威教育、环球雅思、中国教育集团和诺亚方舟等,其中一 些公司因各种原因退市。目前美股上市的教育公司有浙江海 亮教育、枫叶教育、未来教育集团、未来教育、学大教育、正保远程教育、达内科技和ATA等,其登陆方式都是通过VIE 模式。

(八)A股上市公司控制的民办学校 A股即人民币普通股,是由境内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 组织或个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 股票,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上市公司即A股上市公司。转型 教育的A股上市公司主要通过并购、重组或自建校舍的方式 进行转型,转型方向主要包括幼教、国际学校、出国留学服 务、职业教育、在线教育和个性化教育等。

国内首个教育培训产业股是昂立教育,2014年借壳新南 洋登陆A股,实现投资民办学校营利的合法化。2015年,借 国家有关民办学校营利政策的即将出台,又有多家A股上市 公司发布公告募集资金收购教育资产,重金投入高端学校建 设项目。上市公司纷纷跨界投资学校自然是为了股东利益和 投资回报,由此可见高端收费民办学校的未来市场前景。上 市公司以其具有优势的募集资金能力强势跨界经营教育,借 助名校的教育品牌影响力减少投资风险,以借鸡生蛋方式保 障投资成功。

(九)新三板挂牌企业控制的民办学校 新三板是由国务院批准,证监会统一监管的全国性中小 企业股权交易平台,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公开转让、 融资、并购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新三板于2006年在中关村 试点设立,2012年扩容上海张江、武汉、天津,2013年12月31日起股转系统面向全国接收企业挂牌申请。新三板是我国 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我国场外 市场,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举措。

2014年7月,华图教育公司申请股票挂牌获批,在全国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这是国内第一家在新三板挂牌 的教育企业。该公司以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挂牌公司的股权 为持股形式,由华图宏阳出资持有各地网校100%股权,实现 对学校的出资及收益分享。从华图教育在新三板挂牌成为首 家教育公司以来,接着有北京传媒、华博教育、赢鼎教育、 朗顿教育、能龙教育、分豆教育、亿童教育、行动教育、圣 才教育、嘉达教育、书网教育等五十余家教育企业在新三板 挂牌。

(十)中外合作举办的民办学校 中外合作办学模式有校校合作和校企合作两种基本模 式。校校合作模式是中外教育机构之间所进行的合作,在中 外合作办学中采用较多,适应面较广。校企合作模式则是中 方教育机构与外企合作举办教育机构的模式,是近年来出现 的一种新的中外办学模式。①在这种合作模式下,外企直接 注入资金,减轻了启动资金方面的压力,这是校校合作模式 所缺少的。

中外合作办学就其法律地位而言有独立机构和非独立 机构两种模式。独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 办学机构,在课程设置、教师聘用、招生和财务等方面自主决策和管理。非独立机构是指没有独立法人的合作办学机构, 它一般是隶属于某一学校的二级学院。在融资方面,中外合 作办学通常有单方投入和双方共同投入两种类型。单方投入 多数是由中方院校负责筹措资金,提供必要的教学设施,外 方一般只负责提供课程、教师以及具有知识产权的教育资源 等。双方投入是由中外合作双方共同出资,筹措必要的举办 资金,这种情况目前还较少见。

上海纽约大学是国内第一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 合作举办的大学,举办者为华东师范大学和美国纽约大学, 2012年8月挂牌成立。作为一所非营利性的私立大学,其前 期的办学投入主要依赖地方政府,基础建设所需的土地、学 校建筑、设备及前期运转资金由上海浦东新区提供,同时吸 引社会资金,包括企业赞助等。纽约大学则为新学校输出其 管理理念、课程、师资等教育资源。

三、税收优惠: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重要形式 (一)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 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近年来逐步配套出台,主要体 现在有关税收、教育的政策法规中。如《国务院关于鼓励和 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 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 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 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等。这些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大致上可归结为如下几个 方面。

1.营业税、所得税优惠政策 按现行的规定,国家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 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这一规定所涉及的学校包括:普 通学校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 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经省级 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 级技工学校;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免征营 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 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 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 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或规定范围 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除此之外,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 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 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 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 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 收入,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