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履行法定职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新一代党中央领导集体顺应历史发展变化,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作出的重大战略举措,是我国改革、开放、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担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扮演着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近年来,我们扬州市广陵区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不断创新工作思路,为构建和谐社会努力工作,取得了初步的工作成效。下面,将我区一些做法和体会向与会代表作一汇报交流,敬请大家指正。一、我区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方面的主要做法

(一)广泛听取民声,为促进和谐社会畅通民意渠道

民意顺畅是社会和谐的根本,人大代表从群众中来,因而是民声的传递者和收集者。近年来,我们通过充分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畅通了民意主渠道。一是联系群众体现“勤”。区人大常进一步完善了主任接待代表日制度、常委会驻会主任和专职委员联系代表团制度,加强了闭会期间代表团的活动,广泛收集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的意见。同时,加强与选民的联系工作。今年,我们出台了《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与选民及人民群众联系的意见》,全区近400名五级人大代表积极主动联系选民和群众,已征集各类意见建议六百多条。确定每年的5月8日为区选市人大代表与选民“统一见面日”,每年的六月上旬和十一月下旬为区人大代表与选民联系的集中时间。今年5月8日,我们在中心繁华地段的时代广场设点,现场接待选民、群众,面对面听取他们的意见,解答提出的问题,气氛热烈,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影响。二是代表活动突出“新”。去年,我们积极创新代表活动,搭建了区人大代表建言献策的新平台,设立了人大代表论坛,根据不同时期的要求确定不同的议题。第一次会议主要围绕“全民创业”展开,区委、区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及有关方面都很重视,亲自参加,直接聆听代表意见。同时,区人大常委会在部分乡镇开展了代表直接向选民述职的试点,为全面推开代表向选民述职工作作了有益的尝试。三是督办建议做到“实”。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基层群众的呼声。在建议办理过程中,我们着力抓好交办、办理质量和问题的解决率等重要环节,注重加强对代表建议办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承办中遇到的问题。对重点建议的办理,实行常委会领导跟踪督办制度,积极推动有关建议的办理和落实。每年,区人大常委会都专门审议区政府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加大督查力度,促进了代表建议办理质量和问题解决率逐年提高。

(二)关注热点问题,为促进和谐社会构筑群众基础

当前,我们正处于经济发展的加速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及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已经成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关键所在。近年来,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以人为本,从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加大监督力度,有力推动了本区域内一些突出问题的缓解和解决。一是切实关注民生民情。近年来,区人大常委会先后审议了“城中村”整治改建及拆迁政策落实情况、环境保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义务教育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议题,在化解民怨,维护民利,推进社会热点问题的解决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如“城中村”整治改建工作是一项牵涉到广大失地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工程,对此,区人大常委会连续两年将这项工作列为重点审议议题。审议中提出的要保护农民利益,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社会保障等深层次问题,引起了扬州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对反映的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调整提高了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二是依法维护民权民利。集中对一些事关民生、民利的法律法规开展了执法检查。去年以来,区人大常委会先后对防洪法、消防法、兵役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如在消防法执法检查中,常委会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执法检查组,采取座谈、现场观摩和明查暗访等形式,对全区所有乡镇、街道和十多个消防重点单位以及老城区消防设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提出了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促使一些长期难以解决的不安全隐患得到了解决。三是致力打造公平公正。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正义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针对当前人民群众关注的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以及我区司法机关中存在的少数干警素质不高、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我们把监督的重点放在督促司法部门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办案水平上。近年来已先后对“一府两院”的“严打”整治工作、公诉制度改革、执行工作和法律监督工作进行了监督和检查。此外,还加大了个案监督的力度,研究制定了《关于对司法机关个案监督的暂行办法》、《关于对司法机关部分刑事案件实行备案制度的暂行规定》,对一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严重司法不公、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实行跟踪检查、协调和督办,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公平公

正的社会环境。

(三)坚持发展为第一要务,为促进和谐社会提供物质保障

近年来,我们把促进发展作为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第一要务,对全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的重大事项依法行使决定权、监督权,为促进社会和谐打下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一是全力推进“两个率先”先导区目标的落实。争创“两个率先”先导区是我区新时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区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12月适时作出了《关于贯彻“三个代表”、实现“两个率先”、努力争创先导区的决议》。一年多来,我们把监督“两个率先”先导区目标的实现,作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抓手,并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得到落实,已先后两次专题听取了区政府实施决议情况的汇报。二是加大对经济发展工作的审议监督力度。紧扣区委工作中心,树立全局观念,想发展、议发展、谋发展。近年来不断加大了对经济方面议题的审议份量,目前,已占到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全年议题的50%左右。先后对全区招商引资、产业园建设、全民创业和民营经济等工作进行了监督。三是直接介入全区重要经济活动。常委会领导分别挂钩联系1-2个区属重点企业和单位,参与企业改革发展大事的研究。在每年的“烟花三月”经贸节中,与区委、区政府负责人一起,参加客商接待和项目洽谈活动,为项目引进牵线搭桥。总之,坚持做到寓监督于参与和服务之中。四是营造有利于发展的法制环境。我们以深化依法治区工作为抓手,积极为我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提供法制保障。近年来,主要加强了对“一府两院”依法治区工作的监督检查,赋予其新的内涵,保证了依法治区工作能够适应发展和谐社会的需要。年初常委会对方案进行审议把关,年中组织检查视察,年底听取实施情况汇报,全过程监督,以推进依法治区年度目标、任务和措施的落实。

二、关于促进和谐发展的几点建议

近年来,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上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我们深深感到,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必须进一步树立有为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大监督力度,增强工作实效,才能有效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与发展。地方人大也只有不断推进社会和谐发展的进程,才能在全社会树立起更高的权威。因此,我们建议:

一是加大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研究和防范,把促进和谐发展的触角伸向基层。当前由于各项改革、发展进入了关键时期,经济和社会的矛盾、城乡之间的矛盾、富裕阶层和弱势群体的矛盾、人和环境资源的矛盾等倍加突出。这些矛盾的存在势必会在社会内部产生众多影响和谐的不安定因素。因此,地方人大推进和谐社会的建立,就是要把矛盾钝化在基层,关注民生,消解群众的怨气。首先,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对基层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地方人大要加强调查研究,拿出得力的措施和建议方案,积极争取地方党委的重视和理解,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促使一些问题的解决,充分行使好地方人大对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监督权和指导权。其次,切实发挥街道人大工委在推进社会和谐中的作用。街道是城市和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社会和谐的基础。目前,全国不少城区人大都建立了街道人大工作机构。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这些基层人大机构普遍地运转难以正常,无论从人员配备、工作条件还是经费保障上看,都严重地不适应基层形势发展的要求。我们认为,对街道人大机构要充实人员力量,如果人大主任由党工委书记兼任,则至少应增配一名人大副主任或者专职人大工作人员;同时要在经费、待遇、条件等各方面,给予更多的关心支持,保证基层人大作用的发挥。第三,进一步强化人大信访工作在维护和谐发展中的效能。当前,是我们国家加速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是各种社会矛盾的凸显期,人民群众在“一府两院”那里解决不了的疑难事件,往往会跑到人大来上访、申诉。地方人大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呈急剧增加的趋势。但是,目前地方人大的信访工作处于尴尬的局面,人员编制没有或者很少,且绝大多数未能设立专门机构,办公条件也相当简陋。因此,我们认为必须从地方人大开始,层层设立专门信访机构,充实精干力量,改善工作条件,加强人大信访工作,以处置群众的各种诉求,准确掌握社情民意,及时钝化社会矛盾,为维护国家稳定、社会平安,发挥出人大系统信访的独特作用。

二是加强对社会经济重大事项的刚性监督,营造有利于和谐发展的良好环境。和谐发展在物质状态下的表现,就是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抓住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事项,就是抓住了推进和谐发展的“牛鼻子”。当前在加强社会经济重大事项监督方面,各地创造出不少的经验做法。但是应该看到,在监督方式选择上,还普遍存在偏软偏柔性化的监督,监督的刚性和力度不够,为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刚化”。首先,要充分运用和行使好决定权。关键是要处理和党委政府的关系,界定好重大事项的范围、标准,确定好行权的方式、程序,完善好权力的制约和保证措施。一旦启动决定程序,则必须一抓到底,抓出实实在在的效果。其次,要善于运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个案监督等监督方式。现实社会中,地方人大在采用质询等刚性手段时,往往顾忌比较多,既怕影响和党委、政府的关系,又怕受自身原因限制导致监督虎头蛇尾,反而损害了自身形象。因而,对刚性手段不敢轻易使用。但是,不轻易使用并不能放弃使用。该用不用是人大不作为的表现。当然,使用时要依法按程序操作,严格规范不走样。第三,要把问题的整改作为监督的落脚点。现在在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时,往往偏重监督的前半段,就是指出问题、提出问题,对后半段即被监督对象是否整改问题,则不大关注,或者督而不力,缺乏抓监督的韧劲。所以,我们以为,加强对社会经济重大事项的监督,就要在抓问题整改上下功夫,否则,监督就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的效果。

三是注重强化代表的主体地位,形成促进和谐发展的动力机制。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理所当然地应该成为监督工作的主体。发挥人大代表在监督工作中的作用,不但能够畅通民情民意渠道,而且能够形成竞谋发展、共建和谐的合力。当前,在代表发挥监督主体作用上还存在着不如人意的方面。主要表现是:代表结构还不大合理,一些代表的履职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强,部分代表联系群众不够广泛深入,对代表自身的监督,还缺乏手段、方法和措施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反映了人大代表在发挥主体地位上的缺失。我们认为,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中需进一步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力,进一步促进代表主体作用的发挥,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改进:首先,增强代表的责任意识,变代表被动工作为主动工作。采用多种形式,宣传代表工作的重要性,宣传代表工作先进典型,宣传代表联系选民的先进事迹,对一些不称职的代表则应该将其淘汰出代表队伍。其次,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让代表掌握履职本领。主要是加强代表培训,增强代表的实践能力和调查研究水平。第三,积极探索代表接受选民监督的方法和途径,使代表有压力和危机感。代表是人民选出来的,其工作是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的,因此要接受群众的监督,这样才能够更好地激发代表工作的动力。要通过几个方面的共同努力,解决代表在履职过程中的意识、思想、能力、水平和压力问题,充分发挥他们在本职工作中的垂范作用以及参与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活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生力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