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办理交办案件要吃透批示精神,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交办案件与普通案件有所不同,从接受那时起就比普通办案带有更大的压力。承办的基层院要把这种压力变动力,那么就要吃透交办批示的精神,把握交办的意图和要求,依照法定程序,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
四、办理交办案件要有时间观念。基层的工作千头万绪,对口单位多和事物性工作多,办案单位要统筹安排,把交办案件纳入重要工作之例,接受后要及时安排布置,抓紧时间调查核实,要求随时汇报案情的及时向交办单位汇报,尽快结案。强调人员不够用,财力不足都不是合理的拖办原因。要把办理交办案件放在众多工作的首位,科学地安排,主次分明。特别对多次上访,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群众反映大的案件要快办快结。
五、办理交办案件的报结文书要规范。基层院办理交办案件后,要制做报告文书,报告文书是给批办的领导机关的,所以报告文书一定要写好,它不同于我们办案中的法律文书,统一的格式,对照有关的法条办事。报告文书有它广泛的内容,总的要求是:要做到所调查的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能以感情说服人,要以理依法说服人;要做到观点鲜明、正确、针对性强,能够准确把握和回答交办单位所要达到的要求和目的,不能含糊不清,拖泥带水,更不能答非所问:还要做到朴实、简练、力戒各种空话、大话,承办者乱发表个人意见。报告文书虽无统一的格式规定,但是一个地方或一个部门同一文书尽量做到规范化。
除上述五个方面外,办理交办案件还要注意三个问题,一是克服急躁情绪。认为是上级党政机关,监督机关及上级院交办的任务,需要立即做,马上要结论,这样往往容易出现差错,事于愿违:二是避免本位主义倾向。有些交办的案件可能涉及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的利益关系,案件的查处可能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声誉、承办的基层院要从维护党的利益,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隐瞒不弄虚作假,不欺上瞒下;三是交办案件的结论要经得起时间(历史)的检验。案件调查核实后,要经过集体(或专案所有人员)讨论决定,社会影响面大,疑难案件要提交检察委员会,个别案件要向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的听证会汇报,最后拿出正确的处理结论意见。